簡介
一國領土根據條約為他國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義務。例如,一國根據條約所允許他國在其領土上享受通行權,或者一國根據條約同意為另一國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領土上設防。前者稱為積極地役,後者稱為消極地役。
地役的概念來自羅馬法,西方國家的民法均沿襲此項制度,套用在地產問題上,作為物權的一種。西方傳統國際法採用地役概念,也是由於將國家領土比照國內法上私有土地財產的結果。實際上兩者性質不盡想同。①國際地役往往基於不平等的條約關係,不同於國內法上的地役基於雙方自願的意思表示。地役不應具有永久的性質,而且事實上也不具有永久的性質。②國內法上的地役以土地相鄰為必要條件,而國際地役則否。國際地役的概念在學說上一向是有爭論的,國際判例在這個問題上也不一致,有的學者雖不排斥國際地役概念,但否定其永久性。目前的趨向是以條約權利代替國際地役概念,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只是一般的條約義務,不再是專門與土地有特別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