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出版基金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和出版基金管理工作特點,制定《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8年9月27日由財政部印發以財教〔2008〕23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預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結餘和資產管理、附則5章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2008年9月27日財政部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和出版基金管理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版基金由國家設立,用於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的出版。出版基金的主要來源是中央財政撥款,並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三條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暫設在新聞出版總署計畫財務司)作為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出版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制定基金辦財務管理辦法;對基金辦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編報出版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狀況。按照財政部預算批覆,負責預算執行及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及擬資助金額報基金委審批。依法檢查、監督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考評項目資助經費使用績效。
(四)負責基金辦資產管理,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年終向財政部報送當年經費使用情況。
第四條 出版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國家財政、審計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基金辦每年應按財政部有關要求編報出版基金預算,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六條 編制出版基金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不得編報赤字預算。
第七條 出版基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由國家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組成,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情況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由項目資助經費支出和組織管理經費支出組成,根據資助項目情況和組織管理工作需要編制。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根據本年度資助經費規模和下一年度資助項目經費需求情況測算確定。
第九條 組織管理經費預算,一般根據出版基金資助項目數量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不超過出版基金年度預算3%以內據實核定。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條 出版基金收入包括:
(一)財政撥款收入,即從財政部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捐贈收入,即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
第十一條 出版基金收入管理要求:
(一) 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 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禁坐收坐支。
(三) 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財政撥款收入納入零餘額賬戶管理;捐贈收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按規定納入其他專戶管理。
(四)其他收入原則上全部用於項目資助,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定執行。
第十二條 出版基金支出包括:
(一)項目資助經費支出,指支付給項目承擔機構專項用於資助項目出版物的編輯、稿酬、著作權費、校對、排印裝、複製、原輔材料及資料購置等直接成本費用支出。
(二)組織管理經費支出,是基金辦為開展出版基金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支出範圍如下:
1. 行政管理費,指用於開展與出版基金項目管理有關的日常行政工作的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費、會議費、差旅費、宣傳費及長期聘用的工作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等相關費用支出。
2.專家評審費,指在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評審過程中支付給高級專家的費用。項目評審一般以會議形式組織進行,專家評審費按照800元-10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評審費標準按照400元-500元人天執行。
專家評審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出版基金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3. 勞務費,指基金辦日常工作中臨時聘用人員的支出。臨時聘用單位人員按照800元-1000元人月的標準執行,臨時聘用社會人員按照1000元-2500元人月核定。
4. 專項審計費,指對資助項目進行期中和結項審計的專項支出。
5.項目管理費,指基金辦委託相關部門開展資助項目立項審核、年度檢查、結項驗收等工作支出。
6.信息管理系統開發維護費,指用於出版基金管理套用系統和網站開發、運行維護的支出。
7.其他與基金管理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 出版基金組織管理經費支出的標準應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基金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開支標準,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結餘和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結餘是指出版基金年度收入與年度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包括項目資助經費結餘和組織管理經費結餘。
第十五條 基金辦的項目資助經費結餘和組織管理經費結余照財政部有關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捐贈的收支結餘應單獨核算,其結餘繼續用於資助下年度出版項目。
第十七條 出版基金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由基金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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