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確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工作規範和行為準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該《制度》於2010年1月20日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印發。《制度》共8條,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通知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等三個檔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有關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地方各出版集團公司,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
現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2008-2009年度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與之前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下發的《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出聯〔200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234號)、《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關於<成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新出聯〔2009〕14號)一併貫徹執行。遇有重要情況上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各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所下發的檔案、簡報及時通知和下發給所屬各出版單位。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2010年1月20日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印發)
第一條 為了確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工作規範和行為準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國家出版基金委員會是負責管理國家出版基金的領導機構。
第三條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新聞出版總署、中央宣傳部、財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相關負責同志組成。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新聞出版總署署長任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四條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基金辦主任由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按程式任命。基金辦掛靠在新聞出版總署。
第五條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發展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建立和完善國家出版基金管理體制和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導向作用,促進出版資源的有效配置,營造有利於出版業繁榮發展和中華文化“走出去”的良好環境。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規章制度;
(二)審定國家出版基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審定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申報指南;
(四)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的專家評審結果;
(五)審查年度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六)審核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政府出版管理部門、資助機構、學術組織捐贈事宜;(七)根據國家出版基金髮展規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審核國家出版基金年度預決算,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審批;
(八)審定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指導並監督基金辦對評審專家庫的管理;
(九)研究決定國家出版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
(十)指導監督基金辦的工作;
(十一)研究決定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事、決議主要採取工作會議或檔案傳閱的方式進行。
(一)定期召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五分之四,並於召開會議前一周向全體委員發出通知。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會議的委員履行簽到手續。
(二)遇到重要事項,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召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會議時,可採取檔案傳閱等方式,由委員進行議事、決議。傳閱檔案的委員人數不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五分之四。委員應在約定時間內出具書面意見,過時視為同意。所作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傳閱檔案的委員同意。
第七條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建立工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制度。工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其他正式檔案均做永久性保存。
第八條 本工作制度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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