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不動產信託也可稱之為房地產信託,簡單來說,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其依信託契約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係。它是以不動產如建築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將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經營及處分等程式,提高不動產的附加價值,並將受託成果歸還給受益人的信託業務。在不動產信託中,通常受託人代為管理和處理的業務主要是一些間接性的業務,如不動產的買賣、租賃、收租、保險等的代管代營,代理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的登記、過戶、納稅,代修房屋、代付水電費、代辦法律手續,此外還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築物的設計和繪圖、建築工程的承包、不動產的鑑定、評價等業務。在不動產經營中,受託人處於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擔債權、債務的經濟責任。
種類
不動產信託可分為房地產信託和土地信託。房地產信託(又稱為建築物信託)是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經營、管理和處理的財產為房地產及相關財務的信託關係。它包括房地產信託存款、房地產信託貸款和房地產委託貸款。中國房地產信託機構有兩類:一類是專業銀行設立的房地產信託機構,另一類是專業性的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
土地信託是土地所有者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獲取收益,把土地委託給信託投資機構,信託投資機構按信託器契約的規定,籌集建設資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戶,對租戶辦理租賃以及建築物的維護、管理或出租,把這種管理、動用所得作為信託收益交給土地所有者(受益者)。土地信託可分為租賃型和分塊出售型。
發展
早在20世紀20年代,中國的上海就出現了信託業。但新中國成立後,停滯了很長一段時間,1978年後,信託業得以恢復。其後信託業得到空前發展。這一時期,國家對信託投資業的定位是“金融業的輕騎兵,是金融百貨公司”。由於改革在摸索中進行,信託投資業的發展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信託業經歷了五次大的整頓,分別是1982年、1985年、1988年、1994年、1999年。但是綜觀歷次大整頓,除了最近的一次,前幾次都沒有跳出膨脹、整頓、再膨脹的怪圈。第五次整頓從1999年廣東國投破產開始,到2002年6月中經開倒閉結束,歷時3年。全國的信託公司由1999年以前的239家減少到現在的幾十家,混亂無序的狀態得到有效控制。這次整頓,化解了信託業違規運作積累的巨大金融風險,更重要的是要按照信託的本質還信託投資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來面目,使信託投資公司獲得了一個健康發展的空間。
1998年,中國幾乎沒有信託機構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不過隨著中國信託第五次整頓的結束,各大信託機構紛紛調整自己的業務,逐漸開辦不動產信託業務。 2002年7月18日,第一個不動產信託計畫――5.5億元的“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畫”在上海一周內售罄。2002年7月29日,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推出《新上海國際大廈項目資金信託計畫》信託產品通過各大銀行發售,這是中國信託業重新開業後的第一個房地產資金信託產品,產品規模為2.3億元人民幣。信託計畫期限為三年,每份信託契約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預計收益人獲得的年收益率達4%(每年支付收益,期滿歸還本金)。而同年9月份,北京國投的CBD信託計畫則成為是中國第一個投資於地產開發的信託,到2003年9月,中國50多家信託公司有1/3的業務都與房地產業有關。特別在央行121文發布、產業基金法未獲批准的大環境下,房地產信託一時成了“準產業基金”,受到房地產業界的追捧,同時也為絕大多數信託公司看好。
意義
不動產信託是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的信託業務。通過辦理不動產信託,可以起到以下幾方面作用:1、免除了不動產業主因專業知識不足而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不動產的管理和處理,需要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如識圖用圖的知識、土地面積量算知識、土地經濟評價與土地定等估價等知識等。如委託人(即業主)本人親自管理和處理,由於知識水平所限,極易蒙受損失。通過不動產信託方式,信託機構有專業人才,經驗豐富,同時規模大、信譽卓著,辦事方便可靠,就能免除上述風險,收到較好的效益。
2、為改良不動產提供資金的方便。如業主對部分土地需要開發利用,在其土地上新蓋或增建建築物,但資金缺乏。此時,可將其原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權,以抵押的方式,作為擔保物,發行不動產債券。
3、提供信用保證,實現不動產的銷售。在不動產的銷售過程中,如果買方資金不足或賣方對買方的信用不夠了解,就會阻礙交易。如果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並從受託人處獲得融資或信用擔保,就能最終實現不動產的銷售。
特點
不動產信託是針對委託人的不動產提供高度專業化管理,一方面除著重對不動產標的本身的維護、修繕、改良、保全及環境的改善,以提高不動產標的本身的品質與價值外,另一方面規劃不動產標的的最佳管理運用方式,如不動產標的以租賃、或出售處分、或重建,以期對不動產的利用達到最高效益。因此,不動產信託有以下優點:1、確保產權移轉,避免遺產紛爭;
2、專業管理經營,如出租、出售、開發;
3、財產的獨立性,不得強制執行;
4、享受經營收益,保障生活。
需求對象
1、在不動產管理方面缺乏經驗或需求專業服務便利性的人。2、身體或心理上有障礙無法親自處理期所有不動產相關事務的人。
3、土地所有人慾進行開發計畫。
4、其它特殊不動產規劃目的。
虛擬案例
客戶:張先生始終勤奮工作,賺的錢除了日常開銷外,都存起來買房子。現在已擁有一幢自住的好房子,又努力打拚買一間店面租給別人,因此,張先生所得稅的級距已達到了40%,為此,張先生開始規劃資產的移轉及分散,但不知如何規劃較好?信託機構:建議張先生運用信託規劃,將店面成立不動產信託,規劃在若干年後將店面贈與給子女,信託期間仍可由信託專戶中領取部分租金做為生活零用所需,其餘將於信託結束後邊同店面一併移轉子女,而現在及未來都不用繳贈與稅,且信託期間有契約保障,張先生對店內扔擁有掌控權,萬一發生緊急狀況,需要處理店面或子女不孝順,張先生可隨時解除信託,收回店面。如此,既可節稅又能掌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