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科委、財政部、新聞出版署1997年3月11日發布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委、財政廳(局)、新聞出版局:
為支持優秀科技學術著作出版,繁榮科技出版事業,促進科技事業發展,國家財政撥出專款,建立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為加強出版基金的管理,國家科委、財政部、新聞出版署共同制定了《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施行。
附屬檔案: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優秀科技學術著作出版,繁榮科技出版事業,促進科技事業發展,特設立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國,專項用於資助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方面優秀的和重要的學術著作的出版。
第三條 科技學術著作出版工作要按照黨的出版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努力為加速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國民素質服務。
第四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的使用以國家科技發展政策為導向,與國家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計畫相結合,實行自由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議、擇優支持的辦法。
第五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由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委員會管理。在科技方面接受國家科委的指導。在出版業務方面接受新聞出版署的指導。經費管理工作由國家科委歸口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由國家科委、財政部、新聞出版署、國防科工委、中國科協、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的管理專家、科技專家和科技出版專家組成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出版基金委)。出版基金委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員若干人。出版基金委的職能和主要工作任務是組織制定科技學術著作基金資助出版工作規劃,發布年度資助項目指南,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批准年度資助項目方案和出版基金預算、決算。
第七條 出版基金委委員實行聘任制,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單位共同提出委員推薦名單,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後由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聘任。委員任期以三年為一屆,每次換屆應至少有半數成員繼續連任,但委員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八條 出版基金委委託權威評審機構(暫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負責)負責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出版基金委下設辦公室(暫由國家科委委託有關機構管理),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組織項目的申請和評審,監督檢查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草擬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審核基金預算和決算,管理科技學術著作出版的成果等。
第十條 出版基金財務部門(暫由國家科委委託有關機構管理)負責出版基金的預算、決算及資金收支等各項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來源和使用
第十一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主要來源:
1.國家財政專項補助。
2.各級政府部門、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贊助或捐贈。
3.存款利息及各種收益。
4.受資助的專著出版後的盈利上交部分。
5.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全額存入指定的國家銀行,每年的資助金總額和評審管理費以當年基金利息為限。
第十三條 出版基金資助金用於彌補受資助的學術著作在出版過程中所發生直接費用的不足部分。
第十四條 學術著作出版資助項目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 評審管理費用於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和評審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用。評審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由國家科委會商財政部核定。
第十六條 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於購買股票、風險債券,以及進行生產經營和房地產等風險性投資。
第十七條 受資助的學術著作發行後如有盈利,出版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返還受資助的出版資金。為鼓勵出版單位多出書、出好書,將給予出版單位返還受資助出版資金一定比例的獎勵。
第四章 基金資助範圍
第十八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範圍包括:
1.學術專著,即作者(或所在單位)在某一學科領域內從事多年系統深入的研究,撰寫的在理論上有重要意義或在實驗上有重大發現的學術著作。
2.基礎理論著作,即作者薈集國內外某一學科領域的已有資料、前人成果,經過分析整理,撰寫的具有獨到見解或新穎體系,對科學發展或培養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統性理論著作。
3.套用技術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學理論用於生產實踐或者總結生產實踐中的先進技術和經驗,撰寫的給社會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著作。
第十九條 下列情況暫不屬於資助範圍:
1.譯著、論文集;
2.科普讀物;
3.教科書、工具書。
第五章 申 請
第二十條 申請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者必須是著作權所有者。受委託申請者須持有著作權所有者的委託書或法律證據;著作權屬多人時,須有全體人員的簽署意見。
2.申請者須在已完成全部書稿或大部分書稿之後方可提出申請。
3.申請者確屬無學術著作出版經費來源,或在出版時經費確有困難。
4.申請者在申請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前,須持有與有關出版單位的協定書。
5.申請者在申請時,必須附有3名具有教授、研究員、編審或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同行專家的推薦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須填寫《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申請書》一式四份,並附相應材料,如:書稿的“前言”和“目錄”(至少到節一級),能反映書稿水平和特點的部分樣稿(一章或若干節),主要參考文獻(註明出處、時間)和其他可反映水平的材料(獎勵情況、鑑定證書、學術評價)等。
第二十二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的申請由出版基金委辦公室受理。
第二十三條 出版基金委辦公室每年接受申請一次,受理時間為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 評議和審批
第二十四條 出版基金委辦公室對申請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時間為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出版基金委辦公室將符合申請條件的學術著作送交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評審工作必須採取迴避制度。專家或直系親屬如有申請項目送交評審時,專家本人一律迴避評審活動。
第二十六條 出版基金委辦公室將評審機構提交的評審結果報送出版基金委委員評議後,編制資金項目方案,提交出版基金委審批。出版基金委在審定資助項目方案時,委員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委員總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二十七條 資助項目方案批准後,九月三十日前,出版基金委將獲得資助的學術著作名單在有關報刊上予以公布,同時通知著作申請人,著作申請人根據獲準資助項目的通知與出版單位簽訂正式出版契約,並將出版契約複印件報送出版基金委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出版基金委辦公室根據每年資金來源,項目資助指南和基金委年度工作計畫,審核基金財務管理部門編制的當年本息收入和資助金及評審管理費的預算,並根據基金預算,擬定資助方案,一併報出版基金委審批。
第二十九條 基金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基金委批准公布的資助項目名單,按計畫進度向指定出版單位撥款。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出版基金年度執行情況,編制資助金和評審管理費年終決算,經出版基金委辦公室核准後,報出版基金委審批。
第三十條 財務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接受上級財務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受資助的出版單位,必須指定專門銀行帳號,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出版基金委辦公室負責監督和管理項目執行情況,對承接著作出版任務的出版單位進行定期審計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三條 出版單位須在受資助著作印刷出版後一個月內,將樣書三本(套)送交出版基金委辦公室。如遇不能按期按質完成出版任務,出版基金委辦公室可向基金委提出撤消資助和中止出版的建議,出版基金委審批後,出版基金辦公室通知著作權人和出版單位,並由基金財務部門收回資助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出版的科技學術著作在出版時,須在扉頁標註“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出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