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
1988年10月18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規則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工作需要,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制定和修改學位條例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組織並指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的工作;組織制定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目錄;組織審定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單位及其學科、專業;指導和檢查博士、碩士學位的授予工作;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審批工作;負責學位工作的國際交流和合作;推動學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學位條例的建議。
第三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和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學位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到兩次。有特殊需要可以由主任委員決定臨時召集會議。
第五條 學位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學位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會議的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提交書面發言。
第六條 學位委員會會議議程,需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會議討論,由主任委員或委託副主任委員提出,交學位委員會會議決定。
三名以上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學位委員會提出有關學位工作的議項,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會議討論,由主任委員或委託副主任委員提交學位委員會會議討論。必要時可以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學位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公室”)將會議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在會議舉行半個月以前將會議主要檔案送達學位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八條 學位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第九條 學位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形成,應經過充分討論和民主協商。可以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決議由學位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列入會議議程的討論事項,在討論中如有重大問題需進一步研究的,經學位委員會會議同意,可暫不作決定,授權主任委員或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與有關部門協商後決定,或將會商後的意見提交下次學位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條 學位委員會休會期間,可以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會議對日常重要的學位工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學位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會議的各項決定,由學位辦公室實施。秘書長負責領導學位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向學位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學位委員會會議認為必要時,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自學位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