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信陽師範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始建於1975年7月,原名為開封師範學院信陽分院,1978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為本科建制並改為現名,1998年6月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學校牢固樹立為教育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思想,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勤儉建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遵循“厚德崇實、善學敏行”的校訓,以培養高素質人才、助推科技進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文化傳承創新為己任,致力於建設多學科協調發展、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師範大學。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現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信陽師範學院,簡稱信陽師院;英文名稱為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縮寫為XYNU。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河南省信陽市南湖路237號。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以依法新設和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根據國家和社會需要,適當開展全日制專科教育、繼續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信陽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加強民主管理,尊重學術自由,實行教授治學,堅持黨務、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六條 學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河南省教育廳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舉辦者依法管理學校,任免學校負責人,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評估和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第八條 舉辦者依法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政策支持,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及增長,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第九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法自主辦學,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制定、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四)依法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依法依規為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職工,制定和調整收入分配製度,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簡政、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管理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人員配備;
(八)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各類財產和經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章程;
(二)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職能;
(三)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構建和實施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四)依法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保護學校資產的安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六)依法實施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須經舉辦者同意,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信陽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是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監督主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監督執紀問責,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和解聘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法律和有關制度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培育學校辦學特色,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開展招生和學生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依法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研究制定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會議一般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不能出席校長辦公會議時,可由校長授權的副校長主持會議。校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副校長主持召開由部分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校長辦公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依照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重要的諮詢、評議和監督機構,是社會參與學校治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校務委員會章程及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委員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參與評議學校章程擬定或修訂、總體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設項目、人才培養規劃、年度預決算報告等重大事項;
(四)對學校開展社會合作、協同創新的總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意見或建議;
(五)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規劃或方案;
(六)評議和監督學校辦學質量及效益;
(七)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責。
校務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學校主要負責人、院士、資深教授、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在職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學術機構和民眾團體代表、校友代表、合作單位代表等組成。校務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設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受學校委託可代表學校參加公務活動。
校務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擬申請設定的學科、專業;
(二)審議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學研究項目,審查評定科學研究成果;
(三)討論審議學校內部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學位的評定與授予。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和批准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的申請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學位授予資格;
(二)審查和批准外單位到本校申請學位人員的學位授予資格;
(三)作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聽取和審查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一般由校長、主管教學、科學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教師代表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委員會主席主持。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以及財務工作、校務公開工作等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定期評議學校領導幹部、學校管理和服務部門及其處級領導幹部;
(七)通過教代會代表巡視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分工會為單位,在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教學、教輔和服務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參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施。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科學管理的要求和精簡高效的原則,依法依規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直屬單位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依規設定相關教輔及附屬機構,為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生活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等議事協調機構,協調和處理學校有關管理事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依法履行職責。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民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兩級教學科研管理體制,實施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三)組織實施教育教學、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等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五)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擬訂學院年度招生計畫;
(八)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院重要問題的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機制。會議參加人員包括黨總支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等。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決策、分工負責,涉及學科建設、教學、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合作等事項由院長主持,涉及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學生管理、獎懲等事項由黨總支書記主持。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依照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院黨總支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長應具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學術聲譽和人格品行,具有相應的民眾基礎和行政管理能力。
院長定期向學校校長和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是學院的學術及諮詢機構,行使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諮詢等職權,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獨立設定的教學研究部、中心、所、工程中心等教學科研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工作任務。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其中,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需要,設立省、校級特聘教授、講座教授等崗位,延攬高層次人才。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事項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參加業務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學習、培訓;
(九)法律、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聘約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履行聘約等規定的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職責;
(二)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
(三)關心、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採取必要措施鼓勵教職工開展職務發明。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與獎懲激勵機制。學校根據崗位職責、聘用制度等對教職工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職務晉升、獎勵或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退休後享受相應的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學研究、交流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學 生
第四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按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或學校有關學生獎助體系的其他幫助;
(五)了解個人學業成績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有關部門控告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業;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維護學校的名譽和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設備、生活設施等;
(六)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其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學生社團聯合會統籌、協調學生社團及其活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和學校團委指導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學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章 校 友
第五十條 凡在我校學習、進修、工作過的人士,以及學校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均為學校校友。
第五十一條 校友是推動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及前景規劃,徵詢校友的意見或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信陽師範學院校友總會,負責校友的聯絡和服務工作。學校支持校友按照有關規定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校友榮譽體系,向為學校及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傑出校友”等榮譽稱號。
第八章 經費、資產和後勤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學基金。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檢查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安全運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使用校有智慧財產權和無形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配備、完善與學科門類、專業種類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教學科研設備和公共文化、體育、信息技術設施等,滿足辦學活動及學校長遠發展需要。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學校加強校園建設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最佳化辦學育人條件。
第九章 學校標識和校慶日
第六十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崇實、善學敏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圖案,上方是魯迅書體校名“信陽師範學院”,正中有 圖案和“1975”字樣,正下方為英文校名“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信陽師範學院之歌》。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2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內部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後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