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校學位與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學歷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學位授權學科的建設,保障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華東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設立華東師範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並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的職責與許可權,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學科建設工作的決策、諮詢與審議機構。
第三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自身職能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提交經其審議通過事項的備案材料。
第四條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一般以一級學科為單位的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必要時成立以學科群為單位的學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承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託的相應職責。
第五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7—31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員人選由院(系)學術委員會推選和校長推薦產生,其中,校長推薦名額不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相關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為委員人選,依職務替代原則更換。主席由校長兼任,副主席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六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除根據職務替代原則實行更替的委員外,委員可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委員退休或調離本校出現空缺時,委員會須按照該委員產生辦法進行增補。
第七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學術水平高,學術影響大;
(2)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3)責任心強,辦事公正;
(4)熟悉所在學科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
(5)能履行委員職責。
第八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職責
第十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學位與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緊密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學位與學歷教育工作的發展戰略,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學科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
(1)指導學位授權點的規劃、建設與評估工作,審議學校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點的增列或調整;
(2)審定學校學位與學歷教育的有關政策及相關程式;
(3)審議導師隊伍建設方案和研究生導師遴選辦法;
(4)作出授予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決定;
(5)作出撤銷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決定;
(6)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7)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及相關事項;
(8)討論校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依據章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干涉,應正確運用學術權力,公正、公平地發表學術評審意見,並對委員會會議討論和議決的事項保密。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如有特殊需要也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必須不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以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如未特殊說明,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時,同意票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不能委託投票。不能出席者應請假,並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向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報告。
第十五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迴避。
第十六條根據議題內容,可由委員會主席確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