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學院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2號公布《攀枝花學院章程》。該《章程》分總則,學校與舉辦者,學校的辦學活動,領導體制,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教職工,學生,董事會和校友會,資產和財務管理,學校標識,附則11章90條,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2號

(攀枝花學院)

攀枝花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攀枝花學院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攀枝花學院章程

序 言

攀枝花學院前身是創建於1983年專科層次的攀枝花大學,1994年攀枝花教育學院與攀枝花大學合併,1998年攀枝花衛生學校併入,2001年改建為本科層次的攀枝花學院。2004年攀枝花市高級技工學校併入,2007年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攀枝花市鐵路醫院劃歸學校管理。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通過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地方高水平特色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不斷提升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攀枝花學院;國標代碼:11360;校址: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機場路10號。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人事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勵精圖治”的辦學理念,著眼於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具有創新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五條 學校堅持“明德礪志,博學篤行”的校訓,努力引導師生員工的理想、意志和思想道德品質達到理想境界。

第六條 學校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體,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適度舉辦高職高專教育。

第七條 學校堅持以工為主,注重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適時調整和設定學科、專業。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規模和院系設定布局,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妥善處理規模、結構、質量、效益之間的關係,促進學校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學校利用校內外多種媒介公布學校重大事項,接受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堅持依法治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校由四川省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共同舉辦、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為主,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監督、評估和考核,舉辦者依法享有確定學校的管理機制、任免學校校長或主要負責人等權利;依法履行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自主辦學等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依法治校;

(二)確定學校發展目標,制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招生;

(五)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六)實施學生教育和管理,依法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學歷證書和依法授予學位;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經費;

(八)開展國際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的社會合作;

(十)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十一)聘用和管理教職工;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三)為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提供智力支持,輸送建設人才;

(四)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七)依法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養,圍繞人才培養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以學歷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形式為主。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條件和辦學規模,編制和調整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學生,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提高教學質量是學校人才培養的核心任務。學校根據人才培養規格與質量標準,建立教學各環節質量標準和檢查、評估辦法,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建立教學質量自我評價機制,定期開展學科、專業和課程等教學工作評估;主動參加國家或行業組織的教學工作整體評估和各類專項評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堅持協同創新,積極推進政產學研用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廣泛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自主進行多種形式、多層次、多領域的合作辦學、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借鑑和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建立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促進師生人文精神品位的提升。

第四章 領導體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攀枝花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以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的方式議事決策。

第二十六條 黨委全委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集體領導、個別醞釀、會議討論、民主集中的方式作出決定。

黨委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委會成員由黨委委員組成。非黨委委員的校領導及黨委辦公室、組織、宣傳、紀律檢查機構和工會、學生工作部門(共青團組織)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議題的需要確定。

黨委全委會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黨委常委會成員由黨委常委組成。非黨委常委的校領導及黨委辦公室、組織、宣傳、紀律檢查機構和工會、學生工作部門(共青團組織)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議題的需要確定。

學校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書記辦公會是研究、協調和處理學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黨委日常工作和通報情況的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辦公會組成人員為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機構主要負責人,黨委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並負責會議記錄,其他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議題的需要確定。

學校黨委書記辦公會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按照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對校長負責。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以召開學校校務會、校長辦公會的方式議事決策。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校務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以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形式進行決策。校務會組成人員為全體校領導、行政辦公室主任,監察審計、發展規劃部門及工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根據需要列席相應議題的研究。

學校校務會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校長辦公會是對日常行政工作中須及時由校長、副校長共同討論處理的問題進行研究或決策的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以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形式進行決策。校長辦公會成員由校長、分管相關工作的副校長、行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組成,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參加相應議題的研究。

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攀枝花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設立監察、審計機構,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開展行政監察和內部審計監督。對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執行政策法規及規章制度、廉潔從政、落實學校重要工作的效能情況進行監察監督;對學校經濟活動行為、執行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監察或審計的處理建議。

第五章 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黨政管理部門、教學科研單位、教輔單位、後勤服務單位、附屬單位、學術組織和群團組織組成。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設定、調整或撤消非常設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二級學院(部),實行校、院(部)兩級內部管理體制。

二級學院(部)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教學單位,具體承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學校黨委和行政的決定、決議,圍繞人才培養的中心工作,做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工作及其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學院(部)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及其職能部門的指導、檢查、監督、協調和考評。

在學校授權範圍內,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可自主設定內設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激發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效益,建立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實行自主管理。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單位等,參照學院(部)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二級學院(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分工協作的領導體制。黨建工作由學院(部)黨組織負責,黨組織工作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制度;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務由學院(部)行政班子負責,行政管理工作實行院長(主任)負責制。黨組織支持行政負責人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行政負責人配合黨組織開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三十七條 二級學院(部)黨組織是學院(部)的政治核心,保證、監督學院(部)的教學、科研、行政工作,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級學院(部)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培養、選拔、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級學院(部)黨組織書記主持本單位黨務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開展工作,對分管的工作負責。

二級學院(部)黨組織以召開黨組織委員會的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其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院長(主任)是二級學院(部、中心)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工作,對院長(主任)負責。

院長(主任)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的人才培養方案並實施;

(二)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培養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八)履行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學院(部)院長(主任)以召開院(部)務會、院長(部主任)辦公會的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其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二級學院(部)重大行政問題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學院(部)的正、副院長(主任),黨組織正、副書記,辦公室主任、學術分委員會主任、工會基層委員會主席(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主任)和分團委書記等組成,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主任)主持,屬於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的議題由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黨政管理部門、教輔單位實行部門(單位)負責人負責制。

第四十一條 後勤服務單位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黨組織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黨務工作並參與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決策。

第四十二條 附屬單位為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二級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地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內部最高學術機構,依其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學校二級學院(部)成立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評審科研項目,審議、推薦科研成果和獎勵;

(四)審議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與考核的學術標準與辦法,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以及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五)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對學術不端行為和學術糾紛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評定各類高層次人才的學術水平;

(七)審定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參與制定學術有關的政策,指導全校性的學術活動;

(九)審議其他需要評價學術標準和學術水平的事項,以及其他學校認為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組成及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受理審核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等重大事項的評議機構。學校二級學院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一)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二)審查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

(三)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對因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作出撤銷決定;

(五)對學位授予爭議進行裁決;

(六)其他學校認為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及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負責審議、指導教學與教學改革工作的諮詢機構。學校二級學院(部)成立教學指導分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職責:

(一)根據需要提出制(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大綱的建議,審議制(修)訂的原則意見和要求並監督實施;

(二)評議教師教學質量及考核辦法;

(三)審議教學管理制度和措施,對完善教學管理體制、加強教風和學風建設等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指導課程建設規劃及實施計畫,評選精品課程;

(五)審議教材建設規劃,對教材建設項目進行評審和驗收,推薦出版教材,評選優秀教材;

(六)審議實踐教學基地、實驗室建設規劃,對實踐教學進行監督和指導;

(七)評議學校教學研究與改革項目,推薦優秀教學成果、教學獎勵等。

(八)其他學校認為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教學指導委員會組成及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情況,支持二級學院(部)設立教授委員會,支持教授參與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中重大事項的諮詢。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每5年為一屆。學校設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和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教育、培訓、聘任、考核、獎懲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和決定有關教職工住房的調整、分配辦法(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監督和巡查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六)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的重要意見、建議和提案,應當以會議決議、決定的方式做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中國教育工會攀枝花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履行參與、維護、建設、教育四項職能和開展活動。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學校設立工會基層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攀枝花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領導下的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二級學院設立分團委。

學校團委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五十條 攀枝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是由學校團委組建的管理學生社團的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領導所管理的社團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 攀枝花學院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二級學院學生會。

攀枝花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全校最廣大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最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在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範圍內,由學生自治管理,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學校按照國家勞動人事相關政策規定對教職工進行管理。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能夠進行學術研究與創新並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貢獻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的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正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有關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發表意見、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以優良的師德師風引領學成長成才;

(三)恪盡職守,全身心投入學校教育活動,嚴謹治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流動、獎懲的依據。教職工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校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考核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校可變更其崗位、解除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按勞分配的收入分配原則,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職工待遇。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和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職工對行政處分的申訴,按照申訴受理、實施調查、審議決定、送達申訴決定的程式辦理;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受理教職工人事爭議的機構,按照受理調解申請、實施調查、開展調解、送達調解結果的程式辦理。

第七章 學 生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正式註冊並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和不斷完善學分制。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學分者,學校應準予其畢業。達到有關規定條件者,應授予相應學位。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管理制度,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時間,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合理使用並愛護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銘記校訓,努力學習文化知識,提升個人修養;

(八)會唱校歌,積極參加各種有益的公益活動;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就業指導等服務,設立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採取多種措施幫助學生健康成長和完成學業、獲得就業與發展的機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活動,鼓勵學生參與科學研究。

第六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鼓勵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於有關學生切身利益的事項,學生有權通過團學組織、各級管理部門等多種渠道向學校反映並得到答覆。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實施調查、審議決定、送達申訴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八章 董事會和校友會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對學校建設的重要事務進行評議、監督、指導的機構,負責評議、監督、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的擬定或修訂等重大事務,對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促進社會各界與學校在多種領域的廣泛合作,推動學校的改革、建設與發展。董事會在四川省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範圍內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下設校地協作委員會、校企(事)協作委員會,在董事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委員會章程分別由各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七十二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及其負責人依其章程產生,履行職責,參與學校建設和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友指以下人員:曾就讀於學校(含原攀枝花大學、原攀枝花教育學院、攀枝花衛生學校、攀枝花市高級技工學校,下同)的各層次、各類別的畢業生、結業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夜大生、函授生、留學生、培訓生);曾在學校任教、任職者;曾經和正在學校兼職的兼職教師、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七十四條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學校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繼續教育和終身培訓等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為學校建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或設志紀念。

第七十五條 學校支持校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七十六條 學校資產是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保護所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制度,保障資產安全完整,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物資設備,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規定。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其他收入。以接受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和發展資金,合法獲取辦學經費。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和教職工面向社會合法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發展基金。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三)遵循褒揚原則,凡捐贈者,學校給予各種形式的獎勵;

(四)遵循專款(物)專用的原則,捐贈資金或實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贈者意願,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按照《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規定組建財務機構,開展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徽由鼎、書和帶有校名、校訓標準字的圓環組成。鼎下方為校名英文標準字和學校創辦時間“1983”。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旗由藍色旗面、中英文校名、校徽和書本圖案等元素構成,旗字為費孝通書法“攀枝花學院”。校旗形狀為矩形,旗面尺寸為2400×1600。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11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黨委審定。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後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由校長簽發,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面向學校和社會公開發布,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或者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管理部門根據本章程制定、修改相應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八十八條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有關檔案或內容,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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