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1年12月底教育部頒發《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即教育部第31號令)以來,學校領導班子高度重視章程建設,即時組建起草工作班子,制定章程工作方案,按規定的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校內外各方面意見,形成了學校章程草案。
2014年7月7日,學校黨委召開黨委會暨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討論會。對《中華女子學院章程》(核准稿)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
2016年1月12日,《中華女子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6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簽發8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中華女子學院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9號(中華女子學院)
中華女子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同意,報我部核准的《中華女子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華女子學院前身是1949年8月15日由宋慶齡、何香凝、蔡暢、鄧穎超等革命前輩創建的新中國婦女職業學校,後更名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婦女幹部學校。1984年7月7日學校升格為全國婦聯管理幹部學院,1987年8月13日更名為中國婦女管理幹部學院,1995年8月16日更名為中華女子學院。2002年2月10日經教育部批准,學校轉制為本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
在長期辦學實踐中,學校積累了較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資源,建立了一支素質較高、業務能力較強的師資隊伍,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教學和管理服務體系,在探索女性成長成才規律、踐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服務婦女全面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贏得了良好社會聲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完善治理結構,保障依法自主辦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華女子學院,英文名稱為CHINA WOMEN’S UNIVERSITY(簡稱CWU)。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育慧東路1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婦聯)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服務婦女全面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家總體外交。
第六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提高質量、內涵發展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努力建成質量優良、特色鮮明的一流女子大學,成為全國婦女教育研究中心、婦女理論研究中心、婦女幹部培訓中心、婦女教育國際交流中心。
第七條 學校著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識、知性高雅的套用型人才。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校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符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三)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導下,自主評聘教師及其他職工,自主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
(六)根據精簡、統一與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資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政策。
(二)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學生、教職員工、校友、校外人士的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維護校園穩定和校園秩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科研促進教學,鼓勵教職工和學生開展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實踐育人,鼓勵師生開展多種方式的社會實踐和社會服務。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文化育人,自覺履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傳播先進性別文化。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辦好普通本科教育,根據社會需求發展研究生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開展婦女幹部培訓等多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規模保持在7000人左右。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適度調整辦學規模。
第十九條 學校學科涵蓋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等領域。學校建立健全以社會需求和婦女發展需求為導向的專業設定和調整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努力體現女性教育特色,以招收女生為主(個別專業因教學需要可招收部分男生)。學校健全招生工作機制,制定招生原則、標準與程式,保證招生規範、公正、透明。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學習證明。
第二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多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不斷拓展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學校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機制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華女子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健全依法辦學、自主管理的制度體系。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完善決策執行與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自身實際,設定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附)屬單位。
職能部門、各單位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學校賦予的職能,自主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加強學術組織建設,健全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保障學術組織依照章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推進教授治學,保障學術組織的學術權力。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努力發揮教職工和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民眾組織作用,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發展規劃工作機構,建立健全規劃制定、實施和評估機制,使規劃成為學校建設立項、預算編制、人員配置、學科專業設定、招生計畫、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社會參與機制,使學生、教師、家長、社會公眾對學校的意見和建議能夠及時得到反饋。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和辦事公開。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安全管理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建立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機制。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範圍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學校院(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及學生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委員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在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常委會履行其職責。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常委會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
黨委全委會、常委會的決策程式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學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學校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完善院(系部)等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中華女子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上級紀檢機關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校長
第三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範圍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等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會議,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副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學校辦公室主任、議題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採取“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原則,依照其議事規則議定有關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節 學術管理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的學術委員會章程,獨立行使相應的職權。
學術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幾方面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青年教師要占一定比例。
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有關專家擔任特邀委員。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在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臨時性評議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教學科研機構的教授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產生程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教授代表、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校領導、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根據國家規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履行審定、評議或推薦教師系列及其他系列的專業技術職務等相應職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組成人員的產生程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本章程未盡事宜。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履行學位評定和授予的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教學科研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不擔任領導職務的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半數以上。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兼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授予規定開展工作,獨立負責學位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按照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及所涉單位的學科相近性,可以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定人才培養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是研究、指導、審議和決策學校各類人才培養工作的組織機構。人才培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二)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管理制度設計和相關重要表彰、處分方案;
(三)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畫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五)審議學校教學經費預算和教學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項;
(六)審議教學類獎勵評定標準和辦法、教學改革項目管理辦法;
(七)評審各類重大教學項目;
(八)其他需要人才培養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人才培養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代表組成。人才培養委員會主任由黨委書記兼任。
第四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學校人才培養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其組成、職責以及成員的產生程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及其他本章程未盡事宜。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工會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行使相應的職權。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學校教代會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
學校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也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相應的權利和職責。
第五章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院、教學系部(中心)、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學科研單位,並可根據有關規定變更、合併、重組或撤銷學校的教學科研單位。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學院實行黨政分工協作、共同負責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單位在行使職權時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院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學院黨建、思想政治、學生和群團工作,保證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和學校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學院行政負責人履行職責。黨總支書記主持本院黨總支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生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學院職權範圍內具有最高決策權。黨政聯席會議主要研究決定本單位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科學研究、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的其他事項按照其議事規則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負責本單位重大學術事項的諮詢、評定和審議。教授委員會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委託,承擔相應職責。教授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院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學院教授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第五十三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學院教代會是學院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代會負責聽取、討論學院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報告,對學院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學科建設、隊伍建設、財務工作、規章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第五十四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的領導體制、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參照學院執行。學校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教職工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組成。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聘用教職工。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十六條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完善教職工聘任和管理制度,建立有效激勵機制,保障教職工享有各項合法權益和待遇。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評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的依據。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支持機制,鼓勵和支持教職工結合學校要求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五十七條 學校充分尊重教師在教學、科研方面的專業權力,依法建立健全學術自由的保障和監督機制。學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資源配置、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任、學術評價和各種評優、選拔等活動,並接受教師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落實與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設立教職工申訴調解委員會,作為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渠道和途徑。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獎勵、晉升、聘任;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和發展戰略提出建議和對策,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或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重和愛護每個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遵守學術和職業道德規範,自覺提高業務水平;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聘請的各類兼職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等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學生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培養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
(二)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跨院系選修課程。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五)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資助。
(七)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各類校園文化活動。
(八)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教學管理、校園文化、財務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十)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一)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並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學業;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彈性學習制度,鼓勵、保護學生自主、自由地學習,形成有利於創造性人才成長的制度環境。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予以資助,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六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創業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六十九條 學生會是代表學生根本利益的民眾組織,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學生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學生會須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並報學校黨委批准。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
第七十條 積極拓展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渠道,不斷完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學生自主管理。學生會可通過代表提案機制、組織開展校領導接待日、學生組織負責人列席學校辦公會議等方式,參與學校學生獎懲、後勤管理等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調解委員會,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中華女子學院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實現學校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學校制定學校理事會章程,明確其在促進學校與社會聯繫、爭取社會支持、完善校外監督機制以及學校重大改革發展決策等方面的作用,保證理事會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健全學校與理事會成員之間的協商、合作機制,為理事會及其成員了解和參與學校相關事務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七十三條 學校理事會由以下幾方面的代表組成:(一)全國婦聯、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二)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的代表;(三)支持學校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四)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學校理事會原則上不少於21人,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理事可以連任。
學校理事會的組織、職責及運行的具體規則,會議制度,議事規則,理事的權利義務、產生辦法等,通過理事會章程予以規定。學校理事會章程經理事會全體會議批准後生效,並由學校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由學校主要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各地校友會代表組成,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等經費籌措機構,面向國內外各界籌措資金,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開展相關活動。
學校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和使用學校接受捐資設立的基金,指導基金會開展募集社會捐贈資金工作。
第九章經費、資產和後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七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等。
學校依法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依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
學校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重視信息資源的建設和管理,為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章學校標識及其他
第七十九條 校訓為“崇德、至愛、博學、尚美”。
第八十條 校標整體為圓形,象徵團結與不斷發展。
校標內圍主體造型由三顆心組成,象徵崇德之心、至愛之心、博學之心。三顆心形交叉組成的“女”字,凸顯學校特色和定位;三顆心交融標誌著師生同心同德。三顆心的外圍如美麗綻放的花朵,彰顯尚美之心。
校標外圍為中英文校名組合。中文居上,表明主體性;英文居下,表明國際性。
校標顏色採用紅白標準色。紅色象徵理想與活力、熱血與忠誠,白色象徵聖潔與高雅、光明與和平,紅白相間寓意學生追求理想、報效祖國、服務社會的決心。
第八十一條 校徽為印有中華女子學院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分教工和學生使用兩種。教工的校徽為紅底黃字,本科、高職學生的校徽白底紅字,研究生黃底紅字。
第八十二條 校旗印有“中華女子學院”校名和校標。
第八十三條 校歌是1994年集體作詞、雷蕾作曲的中華女子學院校歌。
第八十四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8月15日。
第十一章章程核准、實施與修訂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和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報全國婦聯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的章程,向全校和社會公布。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實施依法治校、實行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工和學生,必須以本章程為根本準則,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
學校依照本章程制訂或修訂相應規章制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體制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應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說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式應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並經全國婦聯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學校全文公布修訂後的文本。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