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因果關係

法律術語,刑法學界關於犯罪因果關係的學說之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聯繫。此說認為,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關係一種形式,偶然因果關係是不存在的。在必然因果關係以外有關聯的事物或現象叫做條件,因而只有內在的必然聯繫,才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刑法因果關係在學理上分類的一種。

內容

此說認為,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關係一種形式,偶然因果關係是不存在的。在必然因果關係以外有關聯的事物或現象叫做條件,因而只有內在的必然聯繫,才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刑法因果關係在學理上分類的一種。

特徵

指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內在的合乎規律的聯繫。這種因果關係的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通常情況下,一種行為的實施直接造成危害結果,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必然的。比如甲以刀砍乙的頭部,乙的死亡則具有必然性。因為以刀砍任何人的頭部,在通常情況下,都會直接地造成人的死亡結果的發生。這種因果關係是顯而易見的。

(2)客觀上雖然已經存在發生某危害結果的危險,但這種危險變成現實,即導致該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的行為決定的。比如一個得了不治之症、已經面臨死亡威脅的人,被人用注射毒劑的方法殺害。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受害者不被害也會死亡,但他的死亡畢竟是由於被注射了毒針,而不是因為疾病。因此,注射毒針的犯罪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之間的關係是必然因果關係。

(3)某行為在通常情況下並不能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但是特殊的條件下卻會必須地引起某種危害結果。比如行為人若向某健康人胸部打兩拳,是不會造成什麼危害結果的,但如果是向一個患有胸腺淋巴體質病的人胸部打兩拳,致其病發身亡,這時的打擊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就存在必然因果關係。

(4)某種行為造成了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現實條件,加上被害者的行為而引起了某種危害結果。這種現實條件,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可以轉化為原因。比如某菜園的護園工,為了防止丟菜,在菜園周圍私自安設電網,恰遇一過路人經過此地,觸電身亡。這表面上看來,過路人的死亡似乎有偶然性,但他之所以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私設電網,致使被害人觸電,即受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通電行為之間存在必然聯繫。因此,這仍是必然因果關係。

(5)幾種危害行為共同構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其中每一危害行為都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例如,某煤礦瓦斯觀測員甲某,擅離職守。造成瓦斯超限未被及時發現。隊長乙某又違反“非放炮員不準放炮”的規定,也不堅持檢查瓦斯的制度,結果造成瓦斯爆炸的重大事故。這裡,甲、乙兩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均具有必然聯繫。

(6)幾種危害行為中,每一危害行為不能單獨造成某種結果,但這些危害行為加在一起,就必然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例如,甲以殺害乙的故意,往乙的食物中投毒,但藥量不足,不會致乙於死地。恰好丙也要謀害乙,也往乙的食物中投毒,其藥量也不足以致乙死亡。但由於甲已投毒,使藥量遠到毒死乙的數量,乙中毒死亡。這裡,甲、丙兩人的行為互為補充,成為乙死亡的必然原因。

(7)共同犯罪中,每個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都是必然的因果關係。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幾個罪犯從主觀的犯罪意圖到犯罪的行為是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成為一個整體,所以他們的行為是造成危害結果的統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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