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財政廳及其所屬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共1個:四川省財政廳,屬於法定行政機關,四川省財政廳收費票據監管中心是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組織(機構)。

省廳介紹

執行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共37部;具體行政執法職權共74項,其中行政許可9項,追究法律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39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26項。

機構職能

(一)擬定和執行四川省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及中、長期財政規範;擬定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和財政改革方案;參與巨觀經濟分析預測和全省重大巨觀經濟政策的制定;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全省財力的建議;制定構建地方公共財政體系的政策、制度;指導全省財政工作。
(二)研究、擬定全省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中央轉貸的特種國債。
(三)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及省本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擬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管理省級各項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包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及財政專戶;核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制定和規範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具體辦法。
(四)根據國家稅法和授權,草擬、審核和解釋地方稅收法規、政策;聯繫與國稅、地稅、海關等部門的稅政業務工作;進行稅政檢查;提出稅種增減、種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全省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與地方稅制改革,會同稅務等部門上報地方稅制改革方案;擬定和審議國家授權的地方稅減免規定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監督各類稅收減免和有關稅款退庫及提退事項。
(五)管理省級財政公共支出;貫徹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統一的有關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收支計畫和有關國際收支事項;執行並實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六)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省級政府的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參與研究、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
(七)擬定和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績效評價;組織實施省級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界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轉讓,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指導和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等項工作;指導資產評估業務;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運則》和相關財務會計制度。
(八)管理和監督財政性經濟發展支出、省級財政安排的經貿、農業支出、挖潛改造支出、科技支出以及省級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資金;審查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的概、預、決(結)算;監管地方商業銀行、保險、證券、擔保行等地方金融機構財務;承擔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國際協辦銀行和國際農發基金會的政府性外債管理工作;負責彩票的監管和發行規模的審核上報工作。
(九)管理全省會計工作;貫徹實施《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定和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有關具體辦法和補充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制度的試點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核;指導和監督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中介機構。
(十)負責全省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擬定財政監督的規章制度;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
(十一)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業務和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指導財政系統抓好精神文明精神和廉政建設,做好財政系統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執法



名 稱 制定機關 生效及修改時間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4年3月22日通過
1995年1月1日施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0年10月31日修訂
2001年1月1日施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3年1月1日施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9年10月31日修訂
2000年7月1日施行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3年10月31日通過
1994年1月1日施行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6年1月1日施行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追究法律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6年3月17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實施
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3年8月27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實施行



9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 1995年11月22日
頒布實施
10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國務院 2004年11月5日通過
2005年2月1日施行
11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國務院 1999年11月16日
頒布實施
12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國務院 2000年6月21日發布
2001年1月1日施行
13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國務院 2002年3月24日
修訂施行
14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 1999年1月22日施行
1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國務院 1999年10月1日施行
16 失業保險條例 國務院 1999年1月22日施行
17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 2004年1月1日施行
18 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國務院 2003年8月1日施行
19 勞動保障監督條例 國務院 2004年11月1日施行
20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國務院、
中央軍委
2004年10月1日施行
21 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條例 國務院 2006年3月1日施行
地方性法規 22 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 四川省人大
常委會
2002年1月1日施行
2004年9月24日修訂
23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 四川省人大
常委會
1995年4月26日
頒布施行
24 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四川省人大
常委會
1999年6月1日
頒布施行



25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05年5月11日頒布
2005年6月1日施行
26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財政部 2001年12月31日頒布
2002年1月1日施行
27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28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29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財政部 2004年9月11日施行
30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財政部 2006年3月1日施行
31 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環保總局
2003年7月1日頒布實施
32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05年1月22日修訂
2005年3月1日施行
33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05年3月1日施行
34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05年3月1日施行
35 救助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民政部 2000年5月12日施行
政府規章 36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 省政府 1998年1月4日施行
37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省政府 2001年9月18日施行







38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財發〔2005〕68號) 財政部 2005年12月14
頒布實施
39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 財政部 2002年9月27日修訂
2002年10月28日施行
40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 財政部 2001年10月17日
修訂並施行
41 四川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川財投〔2005〕193號) 四川省財政廳 2005年11月24日修訂
2005年12月25日施行
42 四川省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川財投〔2005〕194號) 四川省財政廳 2005年11月24日修訂
2005年12月25日施行
43 四川省政府性投資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委託管理辦法(川財投〔2005〕192號) 四川省財政廳 2005年11月17日
修訂並施行
44 四川省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川發改投資〔2005〕503號) 四川省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2005年9月21日修訂
2005年10月22日施行
45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決算檢查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財工字〔1997〕3號) 財政部 1997年施行
46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川辦發〔2000〕101號) 省政府 2000年施行
47 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 國務院 1996年施行
48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字〔2004〕100號) 財政部 2005年施行
49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 財政部 1999年施行
50 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 建設部、人民
銀行、銀監會
2004年施行
51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77號)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1999年施行
52 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2002〕13號) 財政部 2002年施行
53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 財政部 1998年施行
54 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國務院 1998年12月14日施行
55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國務院 2005年施行
56 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2001〕38號) 財政部 2001年施行
57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 1999年施行
58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8號) 財政部 1999年施行
59 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 財政部 1999年施行
60 社會保障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定(財會〔2003〕19號) 財政部 2003年施行
61 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4〕24號) 財政部 2004年施行
62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4〕1號) 財政部 2004年施行
63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社〔2004〕2號) 財政部 2004年施行
64 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衛生體系的決定(川委發〔2005〕2號) 省委 2005年施行
65 四川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川財建〔2004〕30號)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環境
保護局
2004年施行
66 國務院辦公廳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1〕102號) 國務院 2001年施行
67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財政部、人事部 2000年施行

執法項目

行政許可

(共9項)
1、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第三條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投資者提前收回投資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一條
3、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省內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
4、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省內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5、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五條
6、會計從業資格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7、直接管轄的代理記賬機構資格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8、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七條
9、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條

追究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共39項)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2、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資產評估業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
3、資產評估機構向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務,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
4、(一)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能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回報或者介紹費;(三)對委託人、被評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四)惡意降低收費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
5、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應當迴避沒有迴避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
6、資產評估機構泄露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商業秘密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
7、資產評估機構不按照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執業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8、資產評估機構拒絕、阻撓普部門依法實施檢查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
9、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執業、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
10、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暫停執業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11、資產評估機構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向委託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務,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至十一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
12、招標採購單位擅自改變採購方式、未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信息、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13、招標採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投標人惡意串通、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14、投標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
15、中標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契約,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檔案中未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等《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投標保證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通報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
16、不按規定使用、管理、核銷收費票據,使用非法票據收取預算外資金,擅自印刷、銷售收費票據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17、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擅自擴大收費項目和基金項目的收取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延長收取期限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18、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19、違反執行審計業務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等《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罰款、暫停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暫停註冊會計師執業或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
20、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准設立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撤銷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一條
21、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三條
22、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等《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暫停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公告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
23、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六十七條
24、企業和個人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25、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26、單位和個人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所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27、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28、公司私設會計賬簿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
29、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
30、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
31、不依法設定會計帳簿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32、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33、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34、單位違反《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接受會計賬簿建賬監管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35、違反《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或委託非法代理記賬機構、個人進行代理記賬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
《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36、違反《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及時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37、單位未經批准承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
38、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39、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
追究法律責任種類:吊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法律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其他行政行為

(共26項)
1、審批本級預算收入退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2、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監督檢查及處理
法律依據: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3、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4、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四川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5、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會計決算檢查
法律依據: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決算檢查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財工字〔1997〕3號)
6、對有關教師的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財政監督
法律依據: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第四十條
7、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
8、稅政檢查,監督稅收減免和提退事項
法律依據: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川辦發〔2000〕101號)
9、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
10、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二條
11、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12、收費票據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13、社會保險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等
14、衛生事業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
15、民政事業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16、殘疾人事業財務管理
法律依據: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等
17、會計從業資格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
18、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五條
19、在職權範圍內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
20、審批會計師事務所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二條
21、撤回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許可
法律依據: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
22、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45項
23、彩票發行管理事項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1項
24、技改資金和“科技三項”費用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2項
25、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計畫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17項
26、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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