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執行通知:
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
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4〕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衛生局: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財政部
衛生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提高公共衛生和農村衛生服務能力以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網路體系、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衛生監管體系,加強重大疾病預防控制等,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衛生投入。中央財政設立衛生事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等困難地區衛生機構房屋修繕、設備和免費藥物購置、重大疾病控制業務工作經費補助及人員培訓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按照統籌規劃、科學立項、統一分配、分級管理、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進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專項資金根據需求調查和疫情報告等情況,按因素法進行分配。用於提高醫療衛生服務和執法監督能力的專項資金主要根據需求調查和衛生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及有關配置標準等因素分配;用於疾病預防控制等業務工作的專項資金主要根據疫情報告和疾病防治規劃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於重大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及救災防疫等專項資金,根據地方申請報告及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安排。
第五條需求調查包括各地公共衛生和農村衛生狀況,當地人民民眾衛生服務需求、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衛生人力狀況等。需求調查的具體內容根據專項資金用途由衛生部商財政部另行通知。省級衛生、財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財政部的統一要求按時報送有關情況。
第六條財政部、衛生部根據各地醫療衛生資源現狀和財力狀況、疾病流行情況和當年實際需要、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況,統籌考慮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國外貸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項資金,綜合平衡後,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後按程式確定。
第七條中央財政用於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衛生監管體系、監督執法及重大疾病預防控制等業務工作的專項資金按項目進行管理。衛生部、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用途研究確定具體項目管理方案,衛生部門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工作。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指定合格的專兼職財務人員,負責項目資金管理。
第八條省級財政、衛生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助和項目管理方案後,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並參照中央專項資金分配辦法和項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時將中央專項資金和省級補助資金分配到省級項目實施單位和市(地)或縣(市)。同時將資金分配和撥付檔案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
第九條項目實施所需設備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實行招標採購。大宗物品採取中央招標、地方採購的運作方式,即由衛生部、財政部統一組織集中招標,地方在中標範圍內認購,自行與供應商簽訂契約並付款、驗收。零星物品等採購由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按規定採購。
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財政部核定的項目管理方案和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專項資金,一般不作調整。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項目或項目具體內容的,由省級衛生部門、財政部門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和挪用;不得用於衛生部、財政部下達項目管理方案規定用途之外的項目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費用;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或抵充行政事業經費;不得用於各種罰款、償還債務、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
對出現虛報有關情況騙取中央財政補助、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挪用專項資金、地方應安排資金不能按時到位、不按期報送有關材料等問題,衛生部和財政部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停止撥款、暫停安排新的補助項目或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已批准並撥款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規定執行的,衛生部和財政部將收回資金。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後如有資金結餘,用款單位要及時上繳其主管部門或經省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調整用於與該項目有關的業務工作,並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凡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單位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督檢查。在項目執行期間,財政專員辦要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對資金的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追蹤問效,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也可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衛生部報告,並按規定糾正和處理。
第十六條各項目省衛生、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衛生部、財政部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省級衛生、財政部門在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向衛生部、財政部上報項目總結報告,包括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目標完成情況等。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總結報告要抄送當地財政專員辦。
第十七條財政部和衛生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過程及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包括地方衛生專款管理),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