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1.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准。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2.預算收入庫款的退付,應按預算收入的級次辦理。中央預算收入退庫,從中央級庫款中退付;地方各級預算固定收入的退庫,從地方各級庫款中退付;各種分成收入的退庫(包括總額分成收入和共享收入的退庫),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上級和本級庫款中退付。
3.徵收機關退付代征代扣稅款手續費款項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付比例和審批程式,通過國庫辦理退庫,不得自行從稅款中抵扣。
4.辦理預算收入退庫,必須由申請退庫的單位或個人向財政、徵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或徵收機關審查批准後填開收入退還書,報送國庫退庫。
5.辦理預算收入退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申請個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6.各級國庫在辦理退庫時,必須有檔案依據。
7.各級預算收入的退庫,原則上通過轉賬辦理。對個別特殊情況,需付現金時,財政、徵收機關應從嚴審核後,在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付現金”的戳記,由收款人持原繳款書複印件及身份證明,到原繳款國庫辦理退庫。
8.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其他外籍人員,以外幣繳納稅款的,因發生多繳或錯繳需退庫時,經徵收機關審查批准,簽發收入退還書時,應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國庫退庫後,應將款項通過銀行劃給經收行,通過“外匯買賣”,按繳款人取款或轉入繳款人賬戶時當天的賣出牌價,折成外幣退給繳款人或轉入繳款單位的外幣存款賬戶。
會計憑證
收入退還書一式五聯。
第一聯:報查聯。由退款國庫蓋章後,退簽發退還書的機關。
第二聯:付款憑證。由退款國庫作借方傳票。
第三聯:收入憑證。由收款單位開戶行作貸方傳票。
第四聯:收賬通知。由開戶行通知收款單位收賬。
第五聯:付款通知。由國庫隨收入日報表送退款的財政機關。
賬務核算
各級國庫按規定退付預算收入時,一律憑收入退還書辦理。辦理時,國庫憑財政、徵收機關填制的收入退還書及相關憑證、相關資料退付,經審查無誤後,以收入退還書第二聯作轉賬借方傳票,按照預算級次、科目,分別從各級預算收入款項中退付。
中央銀行經理國庫退庫的核算
1.總庫退付中央預算收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中央預算收入退還書第二聯
貸:聯行往來轉賬貸方傳票
2.分支庫退付中央預算固定收人時的會計分錄
借;待報解中央預算收人退還書第二聯
貸:行庫往來或轄內往來轉賬貸方傳票
3.退付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待報解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退還書第二聯
貸:行庫往來或轄內往來轉賬貸方傳票
4.退付地方預算收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省級戶退還書第二聯(下同)
——地級戶
——縣級戶
——鄉鎮級戶
——地方共享戶
貸:行庫往來或轄內往來轉賬貸方傳票
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退庫的核算
1.代理各級國庫退付中央預算收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待結算財政款項——待報解中央預算收入專戶
貸:存款中央銀行準備金或轄內往來
2.退付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待結算財政款項——待報解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專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或轄內往來
3.退付地方預算收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待結算財政款項 ——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專戶(省級戶)
——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專戶(地級戶)
——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專戶(縣級戶)
——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專戶(鄉鎮級戶)
——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專戶(地方共享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或轄內往來
問題與建議
一、退庫管理程式跟不上
二、退庫管理體制不健全
三、財稅部門本位主義嚴重
四、財稅間制約性能差
五、基層人行國庫組織機構不健全
六、加快基層人行國庫的組織機構建設。
基層國庫預算收入退庫存在的問題[3]
一、退庫業務政策法規滯後,基層國庫監管乏力
二、退庫監管職能定位不詳,國庫難以主動監管
三、財、稅、庫對基層國庫監管認識存在偏差,退庫監管執行不力
四、納稅退還時限長,退稅審核難
五、退庫資金事後監管不到位,容易形成資金風險隱患
問題解決建議
一、完善退庫管理制度及法規,提升基層國庫監管地位
二、建立財、稅、庫的協調機制.提高國庫服務水平
三、建立財、稅、庫計算機橫向聯網系統,提高國庫工作效率
四、強對退庫業務的櫃面監督,嚴把退庫關
五、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實現退庫監管的創新
六、強化國庫隊伍建設.提高國庫人員的綜合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