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稱部門或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部門或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含專項資金和附加,下同);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和下級集中的資金;
(四)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用於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鄉自籌資金;
(五)經國家批准發生彩票募集的資金;
(六)以部門或單位名義接受的捐款及贈款;
(七)國家機關(含派駐外地的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
(八)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鄉統籌資金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
禁止將預算內資金轉作預算外資金。
第四條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預算外資金。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實行政府調控、財政管理、量入為出的管理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預算外資金可統籌調劑使用,專項資金除外。
第六條 省財政部門是全省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機關。
各級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預算外資金建立統一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中的違法和違紀行為。
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舉報有功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八條 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有關機關審批。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財政部的規定審批。
第九條 預算外資金分為省、市(地、州)、縣(市、區)、鄉(鎮)級收入。確需分成的收入項目,其分成比例由省財政部同有關部門確定,重要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上級部門或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調用下級的預算外資金,下級部門或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應上繳的預算外資金。
第十一條 部門或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收取和提取預算外資金,不得擅自增加項目、調整範圍或標準。
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應實行收繳分離
第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由部門或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不得坐收坐支、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部門或單位應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單位財務收支計畫使用預算外資金。
第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支出的,經財政部門審查後,按批准的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分期撥付。
第十五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經常性支出和事業支出的,部門或單位必須按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鄉(鎮)自籌資金和統籌資金,應按規定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按計畫從財政專戶核撥。
第十七條 對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公共事業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費,部門或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審批的計畫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不得有償使用,禁止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股票、期貨交易或其他風險性投資。

第四章 專戶管理

第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實行統一管理的專門帳戶。
第二十條 部門或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銀行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帳戶,收入過渡帳戶只能存入預算外資金上繳款項。
第二十一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部門或單位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支出帳戶只能接納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由部門或單位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部門或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預算外資金繳款進度,從財政專戶及時撥付。對不符合規定的用款,財政部門應拒絕撥付。
第二十三條 部門或單位上繳上級主管部門以及主管部門下撥下級部門或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應通過各級財政專戶直接劃解。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計畫和決算

第二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年度收支計畫管理。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零基預算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部門或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
主管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基礎上,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審核匯總部門或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基礎上,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抄送同級審計部門。
財政部門應按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批覆部門或單位的收支計畫。
第二十七條 鄉(鎮)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收支計畫和決算應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是部門或單位年度預算外資金繳撥和考核的依據,一般不作調整。在年度執行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確需對收支計畫進行調整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決算由部門或單位在年終後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
主管部門對所屬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匯總後,編制本部門預算外資金決算,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沒有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在審核本級部門或單位預算外資金決算後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預算外資金決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財政部門將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下級預算外資金決算進行匯總後,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在審查本級部門或單位預算外資金決算時,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的,應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會計核算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第六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依法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應使用省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是收費票據管理的主管機關。省政府部門負責收費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稽查和其他監督管理工作。省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收費票據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未經省以上財政部門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刷、發放、出售、核銷、稽查和承印收費票據。
第三十五條 收取預算外資金的部門或單位,應由其財務部門到同級財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票據管理機構領購收費票據,並按規定範圍使用。禁止使用非法收費票據。
第三十六條 其他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並參照本章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九條 部門或單位應建立和完善預算外資金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如實提供資料,執行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簡化審批手續,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保證正常用款需要,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的,違法收入全部上繳上一級財政,並處以違法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的,擅自擴大收費項目和基金項目的收取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延長收取期限的,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收取的資金,無法退還的,上繳上級或同級財政;可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將預算外資金上繳財政專戶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並處滯留金額5%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帳戶的,責令改正,限期將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可並處違法金額5%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實行預算外資金有償使用或者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股票、期貨交易及其他風險性投資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追回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金額10%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擅自改變預算外資金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違法金額5%以下的罰款,並相應調整下一年度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
(七)擅自利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的,責令改正,並相應核減以後年度的財政預算撥款或預算外資金支出。
(八)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相應核減以後年度的財政預算撥款或預算外資金支出;
(九)預算外資金由單位非財務部門管理、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的,責令改正,並處以違法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十)不按規定使用、管理、核銷收費票據的,責令限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十一)使用非法票據收取預算外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金額5%以下的罰款;
(十二)擅自印製、銷售收費票據的,沒收收費票據和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