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關於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為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管理,保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
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後,應依法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第四條
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平等情況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並定期調整公布,具體繳納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第五條
第五條 按照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繳納程式為:
一、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畫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二)
二、 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 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三、 國務院和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書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第六條
第六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繳納環節為:
一、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二、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屬於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三、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四、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農民集體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徵用土地前繳納;
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准轉用前繳納。
第七條
第七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中央財政基金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基金預算收入,均專項用於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餘結轉使用。
第八條
第八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於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准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補助、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九條
第九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畫,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審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畫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預算後,共同下達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畫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
第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共同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畫和預算支出負責辦理資金撥款,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必須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用,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基金預算中按繳入本級金庫土地有償使用費金額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土地有償使用費及時、足額收繳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