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商品流通稅是根據從商品的生產到消費實行一次課徵原則建立起來的一個稅種,它將課稅商品原來繳納的貨物稅、棉紗統銷稅、棉花交易稅、印花稅、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合併起來,綜合制定稅率,一次徵收。1952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公布《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於195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
試行商品流通稅的範圍,有22個項目的商品。由於這些徵稅商品都是國家大量生產和控制的,有些是國家專賣和統購統銷的商品,或流轉過程簡單的商品,所以試行徵稅的項目雖然不多,但在稅收金額上卻占有極大的比重。
商品流通稅實行按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和定額稅率從量計征兩種計稅方法,稅率最高為66%,最低為5%。
商品流通稅一般由國有商業在產地設立的批發、收購或接貨機構,於第一次批發或調撥時,按當地國有商業批發牌價納稅;工廠設有批發機構的,於第一次批發時按當地批發價格納稅;工廠自售的,於出廠時按當地國有批發牌價納稅;工廠連續加工或使用的,也應於移送加工或使用部門時,按當地國營商業批發牌價納稅。
1958年稅制改革時,商品流通稅併入工商統一稅。
特徵
(1)應稅商品品種少,稅源大,國家已經能夠全部或大部分控制;
(2)納稅人在商品第一次批發或調撥時納稅;
(3)應稅商品從生產、流通到消費實行一種稅一次征的辦法。
相關知識
商品流通稅的納稅人和納稅環節是:
1、工礦企業產制應稅商品,由國營商業機構出售者,以國營商業機構在產地所設批發、收購或接貨機構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第一次調撥或批發時納稅;
2、工礦企業產制應稅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礦企業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出廠或移送加工、使用時納稅;
3、自設批發機構出售者,以其產地所設批發機構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第一次批發或調撥時納稅;採購應稅農、林、畜牧產品者,以採購人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集中起運時納稅;
4、由中國以外進口的應稅商品,以報運進口人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報運進口時由海關代征商品流通稅。
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稅收入占工商各稅總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稅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稅制改革時,商品流通稅被合併於工商統一稅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