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紗統銷稅

棉紗統銷稅是我國建國初期徵收的一種稅,是以國家統購統銷的棉紗為徵稅對象、按統銷牌價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棉紗統銷稅

國家統購統銷的棉紗為徵稅對象、按統銷牌價徵收的一種流轉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在經濟日益恢復、金融物價趨於穩定、財政收支逐步好轉之際,爆發了美國侵略朝鮮戰爭投機商為獲取暴利,大量囤積關係國計民生的棉紗等重要物資,致使市場物價上漲。國家為了加強對國計民生重要物資的計畫管理,鞏固經濟形勢,穩定物價,平衡財政收支,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1951年1月發布了《關於統購棉紗的決定》。為配合國家實行統購統銷政策,財政部於1951年4月1日公布了《棉紗統銷稅徵收辦法》,在全國範圍內施行。棉紗統銷稅一律由中國花紗布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於出售或第一次調撥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對附設織布車間的紗廠於棉紗移送織布車間時納稅。棉紗統銷稅的稅率為6%,按當地國營花紗布公司的牌價計算徵收。各地花紗布公司應逐日統計銷紗數量,每5日向當地金庫繳稅一次。國家對棉紗實行統銷之後,在流通領域由國家統一經營,並負責繳納棉紗統銷稅。棉紗統銷稅課稅對象單一、稅源集中、易於徵收管理,對開闢財源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有重要意義。

財政部稅務總局統計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統計,棉紗統銷稅從1951年4月1日開徵至年底,連同存貨補稅共徵收稅款13492億多元(舊幣),1952年全年徵收17000億元(舊幣),分別占當年全國工商稅收的3.1%和2.9%,對平衡財政收入,穩定物價,促進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棉紗統銷稅從1953年1月1日起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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