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交易稅

棉花交易稅是指1951年11月,為了平衡機制棉布與土布稅負,停徵了土布交易稅,改徵貨物稅;1953年修正稅制,將糧食交易稅改徵貨物稅,棉花交易稅併入商品流通稅,並停徵藥材交易稅。這樣只剩下牲畜交易稅,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

交易稅只在有牙紀(交易員) 的市場、集市徵收,公營商店、合作社、固定工商業和其它不通過牙紀(或交易員)成交的,均不徵收。1951年3月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又明確為交易稅必須在交易行為所在地徵收,以避免中途檢查目、稅率、起征點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隨著經濟發展變化和經濟政策的調整,交易稅稅目相繼進行了改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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