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所謂稅收逃避,是相關主體通過採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脫已成立的納稅義務,或者避免納稅義務成立從而減輕或免除稅負的各類行為的總稱。由於稅收逃避行為會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同時,又會減輕相關主體的稅收負擔,因而成為各類稅法主體都非常關注的一類行為。稅收逃避與相關主體的納稅義務直接相關。由於稅收是私法主體的一種負擔,各類市場主體或其他相關主體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都希望稅負儘可能低,從而使其稅後的收益最高。因此,對於各類納稅主體來說,實際上都普遍存在著降低自己稅負的動機,這是任何理性的“經濟人”都會存在的一種利益驅動,從經濟意義上說,這是無可厚非的。
依據課稅要素理論。納稅義務是否成立,取決於相關主體的行為和事實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只有在滿足課稅要素的情況下,相關主體才負有納稅義務而才能成為具體的納稅人,才需要依照稅法去履行具體的納稅義務。可見,納稅義務的成立要件是法定的]:而納稅義務的數量也是需要依法進行量化的。納稅人要降低自己的稅負,就必須改變那些影響稅負的課稅要素,或者使自己的行為(事實)不符合課稅要素。
對於上述影響課稅要素的行為,在稅法上的評價是,影響課稅要素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合乎稅法的原則和宗旨。由於納稅人有依法降低自己稅負的權利,因此,通過影響課稅要素來降低稅負是符合經濟性原則的;但該降低稅負的權利只能依法行使。尤其要符合稅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可見,對依法降低稅負的權利同樣不能被濫用。這對於理解稅收逃避問題非常重要。
在上述有關稅收逃避的定義中,並未具體指出相關主體逃脫納稅義務或者避免納稅義務發生的行為的合法性以及稅收逃避的具體手段、方式等問題,從而也並未說明相關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只是強調了這一類行為的總稱。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上述問題很複雜,並不是單一性質的問題。在一個定義中很難作出直接、簡練的概括,這就需要通過具體的分類和相關概念的比較來揭示和說明。
分類
稅收逃避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中以下幾種分類是比較重要的:
(一)逃脫行為和避免行為
根據稅收逃避的定義,可以依其行為的目的,將稅收逃避行為分為逃脫行為和避免行為。逃脫行為,是指為了逃脫全部或部分納稅義務而採取的各種欺騙性行為。避免行為,是指為了避免納稅義務成立而採取的各種正當的和不正當的行為。
(二)合法的稅收逃避和違法的稅收逃避
依據稅收逃避行為的合法性,可以將稅收逃避行為分為合法的稅收逃避和違法的稅收逃避。在各類稅收逃避行為中,相關主體所從事的正當、符合稅法宗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是合法的稅收逃避;相關主體從事的不正當或具有欺詐性、違反稅法宗旨,不合乎稅法規定的行為,是違法的稅收逃避。
(三)國內稅收逃避和國際稅收逃避
依據稅收逃避行為發生地域的不同,稅收逃避可以分為國內稅收逃避和國際稅收逃避。凡是稅收逃避行為發生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稅收逃避;凡是稅收逃避行為的發生超越一國國境的,為國際稅收逃避。作出上述分類,有助於進一步認識稅收逃避行為主體、客體的地域分布,也有助於確定稅收利益的變動空間和在哪些主體之間發生轉移,對於認識稅收逃避的具體方式及應採取的規制措施也有幫助。
(四)逃稅行為和避稅行為
依據稅收逃避行為的目的和合法性雙重標準,可以把稅收逃避行為大略分為逃稅行為和避稅行為。這是非常重要、非常普遍的一種分類。
所謂逃稅行為(或稱偷稅行為、稅收偷逃行為),指為了逃脫已成立的納稅義務,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採取的各種欺詐性的行為,它具有突出的違法性。
所謂避稅行為(或稱稅收規避行為)。是指為了規避稅法,避免納稅義務成立,而採取的各種正當的和不正當的行為。對於此類避稅行為是否合法,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在實踐中的做法也很不一樣。其實,對於避稅行為的合法性,確實不能一概而論,而是需要區別對待。
為了說明避稅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具體內涵,可以把上述的避稅行為稱為廣義的避稅行為,而後再把它分為狹義的避稅行為和節稅行為。這兩類避稅行為在性質上是不同的。需要作具體的分析。
所謂狹義的避稅行為,是指相關主體為了降低或免除稅負,利用稅法規定的罅漏而實施的避免納稅義務成立的各種行為。狹義的避稅行為與上述的逃稅行為不同,它不具有直接的違法性,並不違反稅法的直接規定,因而也有人認為它是不違法的甚至是合法的。應當說,狹義的避稅行為在形式上確實不違反稅法的直接規定。因為它只是利用了稅法上的罅漏,但如果從稅法上有關加強征管。堵塞漏洞等立法宗旨考慮,則該罅漏恰恰是需要補充的。因此,這種狹義的避稅行為實際上是違反稅法宗旨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有許多學者認為,它同樣是具有違法性的。
所謂節稅行為。是指相關主體為降低或免除稅負,依法作出的符合稅法宗旨的各類避免納稅義務成立的行為。節稅行為的直接結果是使納稅數額得到節減,從而使總體稅負得到降低或免除。與狹義的避稅行為不同,節稅行為不是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去實現稅款節省的結果,而是有意不去從事那些導致納稅義務發生的行為;它不僅在形式上合法,而且在實質上也與稅法的宗旨相一致,甚至還是國家鼓勵的行為。因此,它具有實質上的合法性。
概念比較
與稅收逃避及其具體分類相關的概念有很多,通過對這些相關概念的比較,有助於進一步認識稅收逃避的定義,也有助於進一步理-解稅收逃避的具體類型或分類。
(一)稅收逋脫(taxescape)是美國著名學者塞利格曼的用語,是指納稅人實際並沒有負擔稅收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現象,具體包括給政府帶來收入的秘負轉嫁行為,以及不給政府帶來收入的各種稅收逃避行為。顯然,稅收逃避與稅收逋脫是不同的,稅收逃避的概念更多地關注相關主體逃避行為的目的及其合法性,稅收逋脫的概念則更多地關注政府的收入及其對稅收收入的影響或可控性。如果說稅收逋脫的概念更關注稅收的經濟意義,稅收逃避的概念則更關注法律對稅收活動的規制。
(二)稅收逃避與稅收違法
稅收違法行為(或稱稅收脫法行為)與稅收逃避行為聯繫十分密切,因為在稅收逃避行為中,存在著大量的稅收違法行為。但是,兩者之間只是一種交叉關係。因為稅收違法行為中也有一些不屬於這裡的稅收逃避行為。例如,從主體來看。稅收違法的主體不僅可以是納稅人,還可以是扣繳義務人等相關義務人、徵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各類主體而稅收逃避行為的主體則主要是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或可能發生納稅義務的相關主體。
(三)逃稅與偷稅
在稅收逃避行為中,逃稅行為是影響很大的一類行為。一般認為,逃稅(taxevasion)作為一個外語單詞的直譯,與中國稅法上所稱的“偷稅”並無實質區別。如前所述。逃稅通常是指納稅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向徵稅機關實施欺詐,以達到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目的的各種行為。為此,它又被稱為“稅收欺詐”(taxfraud)。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可見,通常的逃稅概念與中國稅法規定的偷稅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
(四)節稅與稅收籌劃
節稅(taxsavings)與稅收籌劃(taxplanning)往往是被互換使用的概念。所謂稅收籌劃,通常是指通過依法事先作出籌劃和安排,來儘可能取得更多的稅收利益的行為。在把稅收籌劃的特點概括為籌劃性、目的性和合法性的情況下,稅收籌劃一般被認為與節稅並無實質性的差別。
納稅人權利
相關主體是否有權利進行稅收逃避,對於納稅人的逃避行為是否一律要加以禁止?這涉及到對納稅人權利的認識問題。也涉及到對稅收逃避的概念、分類等進行全面認識的問題。如前所述,納稅人享有依法降低自己稅負的權利,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多納稅的義務。對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決中,早就作出了比較明確的回答。
例如,美國著名的漢德法官就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無論他是富翁還是窮人,都可以這樣做。並且,這完全是正當的。任何人都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稅負。稅收不是靠自願捐獻,而是靠強制課徵,不能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此外,英國議員湯姆林也曾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指出。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以依據法律獲得少繳稅款的待遇,不能強迫他多納稅。
方式
相關主體進行稅收逃避,必須採取一系列具體的方式。對這些方式進行研究,有助於進一步認識稅收逃避的合理性、合法性、正當性的問題,從而能夠更好地區分相關主體的經濟意願與國家的立法考慮之間存在的差異。同時,也能夠為有效地解決稅收逃避問題提供重要的前提。
在稅收逃避行為的諸多分類中,逃稅、避稅(狹義)與節稅的分類是比較重要和有代表性的,因為它把稅收逃避的目的性標準和合法性標準結合在了一起。為此,在研究稅收逃避的方式時,有必要以這種分類為基礎,分別探討稅收逃避的具體方式。
規制
對於稅收逃避行為,各國都非常注意依據具體情況,通過完善稅法進行規制。但對於不同類型的稅收逃避行為。各國在稅法上的規定卻不盡相同。這既與各類稅收逃避行為本身的差異有關,也是稅法規制性的體現。
對各類稅收逃避行為的規制,體現了稅法對這些行為的態度和評價。一般說來,逃稅行為因其本身具有非常突出的違法性,各國都對其嚴加禁止。各類逃稅行為,輕則構成違法。重則構成犯罪,因而對逃稅行為的處罰,始終是稅法、刑法等法律中有關涉稅處罰規定的重要內容。
此外,節稅行為因其本身具有突出的合法性、順法性,或者說與稅法宗旨或立法目的存在著一致性,因而各國在稅法上都是加以鼓勵的。對於逃稅行為的禁止與對節稅行為的鼓勵,恰好構成了稅法規制性的兩個方面。
各國對稅收逃避行為的規制必須依法進行,主要包括單邊規制和國際協調規制兩個方面:
(一)單邊規制
稅收逃避的單邊規制,是指一國通過單方面的稅收立法所進行的規制。單邊規制的立法,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即制定專門規制稅收逃避的條款,強化納稅義務。各國稅法中規制稅收逃避的條款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一般條款和個別條款。個別條款,是指在某些相關稅法中規定。旨在解決個別稅收逃避問題的條款;一般條款,是指在稅法中作出總體規定、適用於規制各類稅收逃避行為的條款。由於個別條款存在一定的缺點,因此一些國家在稅法中著重規定了一般條款(或稱概括條款),其中最著名的是德國《稅法通則》的規定。
(二)國際協調
除了上述的單邊規制方式以外,通過國際協調方式來規制稅收逃避行為也日益重要。國際協調規制,無論是雙邊方式還是多邊方式,都主要體現為在稅收協定中制定相應的規制稅收逃避的條款,特別是反避稅條款。
事實上,相關國家簽訂稅收協定的一個重要目的以及稅收協定本身應有的重要作用,就是防止稅收逃避。正因為如此,許多稅收協定的名稱中,就有“防止偷漏稅”的字樣。在這些稅收協定中,一般都規定各國要注意交換國際偷漏稅的情報,且情報的交換並不局限於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必要時也可以涉及第三國的居民,並允許締約國將收到的情報用於法院訴訟。
(三)中國對稅收逃避行為的規制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迅速發展。稅收逃避問題日益突出,對其進行稅法規制非常重要。為此,中國也非常注意對其進行單邊規制和國際協調規制。在國際協調規制方面,中國已經同60多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之類的稅收協定。這對於解決國際稅收逃避問題非常重要。此外,中國還通過單邊的稅收立法,規定了許多旨在解決稅收逃避問題的個別條款。例如,在一系列商品稅立法中規定,在某些可能存在稅收逃避的情況下,徵稅機關享有從高適用稅率權、應納稅額的核定權或確定權。又如,在各類企業所得稅立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徵稅機關對於關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享有合理調整權。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臨時離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有關偷稅等涉稅犯罪以及違反稅收征管制度的違法行為的規定,也都是規制稅收逃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