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貿發會議主持《設立商品共同基金協定》談判,163個國家於1980年正式締結了協定,並於1989年正式生效。共同基金共有成員107個(截至2002年11月),總部設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
簡介
共同基金的目標是通過資助商品項目,加強商品生產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的發展。作為以嚴格的商品為重點工作的唯一供資機構,商品共同基金支持與糧農組織政府間小組(IGG)成員的需要直接有關的生產、加工和銷售發展項目。商品共同基金通過國際商品機構(ICB)進行工作,包括糧農組織政府間小組系統在內,以制定和準備項目,獲得可能的資助。所有項目必須提交國際商品機構,經國際商品機構同意後由商品共同基金供資。
共同基金通過設立兩個帳戶(第一帳戶和第二帳戶)來運營,第一帳戶專為國際緩衝儲存或國際協調的緩衝儲存提供資金而設立,由成員國分攤認購。緩衝儲存的作用是干預市場,穩定價格。當國際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至下限時,共同基金就買進,使價格回升至合理範圍,反之則賣出,如此周而復始,人為地將價格穩定在約定的範圍。價格上限、下限和合理範圍均由共同基金協定商定。第二帳戶是為儲存以外的所籌集的資金而設立,主要由成員國自願捐獻,用於旨在促進初級產品開發和多樣化的研究與開發、提高生產率以及銷售等。
按照共同基金協定,第一帳戶資本為4億美元,第二帳戶資本為3.5億美元,兩個帳戶的資本總額為7.5億美元,應由當時163個聯合國成員國直接分攤4.7億美元,自願捐款2.8億美元。實際上,兩個帳戶項下實有資金仍遠未達到協定額度。
共同基金對第二帳戶資金的使用確定了兩個目標,即改善初級產品市場條件和提高初級產品的長期競爭力。第二帳戶的資金不能用於資助國別項目。成員國如欲使用該帳戶項下的資金,必須聯合其它成員國通過與共同基金有聯繫的國際商品組織(如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申請。項目由感興趣的成員國共同執行,其結果應使成員國共同受益。
共同基金的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董事會、諮詢委員和總裁。理事會由全體成員國組成,是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擁有制定基金的基本政策、任命總裁等權力。董事會由25名執行董事和25名候補執行董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基金的經營指導並向理事會作出報告。
聯合國大會觀察員
觀察員國 | 聖座 | 巴勒斯坦 | ||
觀察員實體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 各國議會聯盟 | 馬爾他騎士團 |
觀察員組織 | 有常駐辦事處 | 非洲聯盟 | 亞非法律協商組織 | 加勒比共同體 |
中美洲統合體 | 大英國協秘書處 | 歐洲聯盟 | ||
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 | 國際刑事法院 | 國際移徙組織 | ||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 法語圈國際組織 | 國際海洋法法庭 | ||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 國際海底管理局 | 阿拉伯國家聯盟 | ||
伊斯蘭會議組織 | 人口與發展夥伴 | 加勒比國家聯盟 | ||
無常駐辦事處 |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 非洲開發銀行 | 東南亞國家聯盟 |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組織 | 安第斯共同體 | 黑海經濟合作組織 | ||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 亞洲開發銀行 |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 | ||
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 | 商品共同基金 | 獨立國家國協 | ||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 歐洲委員會 | 海關合作理事會 | ||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 東非共同體 | 經濟合作組織 |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 古阿姆集團 | 歐亞經濟共同體 | ||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 印度洋委員會 | 美洲開發銀行 | ||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 國際發展法組織 | 拉丁美洲經濟體 | ||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 | 拉丁美洲議會 | 東加勒比國家組織 | ||
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 | 美洲國家組織 | 太平洋島國論壇 | ||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 常設仲裁法院 | 上海合作組織 |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 |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 ||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