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制

隋末農民起義推翻了隋王朝,為封建政治的改革開拓了道路。唐朝的建立者李淵、李世民,吸取了隋朝滅亡的教訓,革除弊政,以謀求新皇朝的長治久安,經過三十多年的勵精圖治,使李唐王朝逐漸成為一個強盛的國家。

政治和經濟概況

李淵在位時期,國家重新統一,社會漸趨穩定,典章制度初具規模,這為“貞觀之治”的出現鋪平了道路。
從公元627年至公元649年的二十三年,是唐太宗統治時期,史家稱之為“貞觀之治”。唐太宗即位初期,在政治上進一步聯合各地主集團,健全法制,整飭吏治,提高國家機關的行政效能。在經濟上實行“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餘”的政策。
貞觀初年,李世民首先著手改組中央機構,逐步把李淵時期的一些思想保守的宰相陳叔達、蕭瑀、宇文化及等免職,先後任命原秦王府的寵臣高土廉、房玄齡、長孫無忌、杜如晦等為宰相,並起用了李建成的幕僚魏徵、王珪、韋挺等人為諫官,接著又提拔他們擔任尚書左右丞或宰相。他除了把建成、元吉的親屬處死外,其他屬官一律赦免。李世民對政敵屬官採取這種政策,不僅搜羅了一批有才能的人為自己效力,也迅速消除了來自反對黨的阻力,穩定了政局。
唐太宗非常重視發揮國家機關的效能,他對大臣說: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主要原因是當時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決斷”,使得群臣有意見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順而已。”他很注意選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給百司商量,然後經宰相籌畫,諸事穩妥,才能上奏施行。所以舊史稱唐朝政府處決政事“鮮有敗事”。貞觀初年,還針對武德後期民少官多的弊端,精減國家機構和官員,唐太宗說:“官在得人,不在員多”,命令房玄齡精簡中央文武官員,據《資治通鑑》卷192的記載,中央官員由武德時期的2,000多人減為643員。地方行政機構也予以裁併,因山川形勢之便,分全國為十道。
 貞觀時代,很注重立法。唐太宗即位以後,多次組織名臣和法學家研究立法和司法制度。他說:“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根據這種精神,對《開皇律》作了重要的刪改,除去大辟罪92條,死罪大半,其餘則刪煩去蠹,變重為輕的條文也很多。當時對判死刑很慎重,據《貞觀政要》卷8記載,規定“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復奏,天下諸州三復奏”。唐太宗還認為法令不能經常變化,因為數變則煩,使“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後差違,吏得以為奸。”所以,唐前期的法律體系經貞觀初年修訂後,就基本確立,沒有大的變化。為了保證法律的執行,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司法機關,中央主管刑法和審判的是刑部和大理寺,地方州、縣設有專管司法工作的官吏,刺史和縣令都親自掌管審判事務。
唐太宗還從前朝的經驗教訓中認識到,如果從皇帝到各級官吏不認真奉法,任何完備的立法和司法制度都是空文。《魏鄭公諫錄》卷3載,他曾對朝臣說:“朕見隋煬帝都不以官人違法為意,性多猜忌,惟慮有反叛者。朕則不然,但慮公等不遵法式,致有冤滯”。唐太宗提倡守法,要求法務部門斷獄要依據律文。所以,有些大臣才敢於“犯顏執法”,與他激烈爭辯,糾正他任情用法的錯誤。由於貞觀時期重視立法和守法,法律的執行一般比較認真,官吏有犯法者必無赦免,貪贓者置以重法。《貞觀政要》說,當時“官吏多自清謹”,“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這對鞏固唐初封建統治,起了積極作用。
在用人上,唐太宗曾說過:“為官擇人,唯才是與;苟或不才,雖親不用”。為了改善吏治,爭取各地主集團的支持,他選拔、任用了許多有才能的人擔任中央要職。這些人出身不同,代表了各種地主勢力。其中有長期跟隨他的秦王府臣僚,有追隨李建成反對他的政敵,有關中軍事貴族和南北士族,也有出身低微的寒門人士。唐太宗這個用人原則,曾引起了原秦王府一些沒有遷官的舊屬不滿。唐太宗批評房玄齡等人說:“用人但問當否,豈以新舊異情……才若不堪,亦豈以舊人而先用?”由於唐太宗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拔人物不私於黨”,以才取人,甚至破格用人,就保證了唐初政治的穩定和各種政策的施行。
唐初的軍隊是以府兵為骨幹的中央禁軍、邊軍和地方軍組成。軍隊直接由皇帝掌管,除緊急情況之外,凡發十人十馬以上,都要有兵部奉皇帝敕令頒發的魚符、木契。將帥不能長久專兵,“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貞觀時期,邊將領兵,一般是“三年一易,收其兵權”。這些制度都是為了保證軍權集中於皇帝,防止大將擁兵擅權。唐太宗為了提高軍隊的戰鬥力,特別注意府兵的訓練。折衝府平時的主要任務是訓練士兵,“居常則皆習射”,每年冬季有一次試閱。有時唐太宗親自教射,中多者賞以弓、刀、帛,其將帥也進行考績。“由是人思自勵,數年之間,悉為精銳”。
唐初統治者恢復和完備了前代的府兵制度,這不僅加強了封建統治,而且有利於地主階級擴展經濟和政治力量。當時地主子弟是府兵的主幹,當府兵的可以免除賦役,有功勳的可以獲得勛品、勛田和升官,戰爭中可以分得大量俘虜、財物。因此,唐初地主子弟一般都積極從軍,藉此升官發財。府兵要自備部分兵甲、服裝、資糧,每年有幾個月的宿衛,對於貧苦農民來說,當府兵則是沉重的負擔。迫使農民不得不以逃亡他鄉、自殘肢體、投附寺院等方式來迴避征役。
唐太宗統治期間,實行以關中軍事貴族集團為主幹,聯合關東和江南士族,以及其他非士族地主的方針,鞏固了唐朝的統治。但是各地主集團中仍然存在著矛盾。以唐宗室為首的貴族官僚集團擁有大量的土地和財富。隨著貞觀時期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那些非士族地主,不滿足於自己的社會地位。他們要求擴大其政治經濟特權,因而和貴族官僚集團發生了衝突。到高宗時,這種鬥爭開始激化。武則天正是利用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把李唐官僚集團的勢力打下去,逐漸掌握了國家大權而登上皇帝寶座的。
武則天統治時期,採取了嚴刑峻法,對付一切公開的和暗藏的反對派。她在朝堂上設定銅匭,接受告密文書,獎勵告密。各地告密者不論貴賤,都可以親赴京城,沿途受五品官待遇,到京後武則天親自接見。告密核實,封官賜爵;告密失實,並不反坐。於是,唐宗室貴族大臣多被告發,而不少告密者則成為飛黃騰達的新貴。武則天還重用武三思、武承嗣、周興、耒俊臣等一批酷吏,搜羅了數百名無賴之徒,專門以告密為能事。他們為了迫害政敵,廣泛偵察,羅織罪狀,嚴刑逼供,相繼誅殺唐宗室數百人,文武大臣數百家,地方將吏數千人。以致朝野上下籠罩著一片恐怖氣氛。被關殺的大批官僚,有不少是無辜受害者。
據《新唐書·則天皇后傳》載,武則天為了培植自己的勢力,“不惜爵位,以籠四方豪傑自為助”。大量破格提拔士人和低級官吏。每年赴京應舉的人數不斷增加。她經常要大臣們薦舉人材。《資治通鑑》卷205載,長壽元年(公元692年),大臣們一次薦舉了130人,“無問賢愚,悉加擢用”。由於勛賞太濫,造成“腓服眾於青袍,象板多於木笏”的怪現象;像拾遺、補闕這樣的官員,更是車載斗量了。
武則天對農民的反抗,除了嚴厲鎮壓和不斷檢括逃亡農民外,對徭役制度和戶籍制度也作了某些修改。天授二年(公元697年),她到洛陽,下令允許關內雍、同、太等州士族人稠地區,百姓無田業者,可以到洛州安置,前後遷移了數十萬戶,被遷的農民可以在當地開墾荒地,免三年租調。高宗死時,宣布百姓年滿五十歲者免除徭役,比以往六十歲免除徭役的規定縮短了十年,這些措施,在客觀上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武則天統治的五十年間,封建國家所控制的戶口,從貞觀永徽初的380萬戶,增加到650萬戶。商業、交通出現了貞觀時期未有的繁榮。從這個時期開始,唐代進入了鼎盛時期。
神龍二年(公元705年),宰相張柬之等聯合禁軍將領,乘武則天病重之機,發動宮廷政變,逼武則天讓位給李顯。不久,武則天就死了。中宗復位後,張柬之等人遭到排斥,韋皇后、安樂公主和武氏近親結成一個腐朽的政治集團,控制了朝政,造成了更加腐敗的政治局面。這些人賣官鬻爵,只要交錢30萬,就給予皇帝的墨敕,斜封副中書,稱為“斜封官”。當時正員之外,用員外、同正、試、攝、檢校、判、知等五花八門頭銜,封授的官員多達幾千人。
貴族官僚集團還直接剝削大批“封戶”。中宗時受封的貴戚倖臣多達140餘家,封戶多至上萬戶,封地遍及五十四州,被剝削丁男在64萬以上。封家派有專官、奴僕收取租稅。當時封戶比較集中的大河南北地區,造成“百姓怨嘆”,“頗多流散”的慘況。
景龍四年(公元710年),韋皇后毒死中宗,竊掌朝政。當年,相王李旦的兒子李隆基利用禁軍的不滿,發動軍事政變,殺死韋後、安樂公主及大批武氏宗族、黨羽。恢復了睿宗李旦的帝位。睿宗也是一個昏庸的皇帝,朝政依舊腐敗不堪。景雲三年(公元712年),睿宗傳位於太子李隆基,是為玄宗。
唐玄宗即位後首先對混亂的弊政進行整頓。自開元元年(公元713年)至開元八年(公元720年),他相繼任用熟悉吏治、富有才能的姚崇、宋璟為宰相。史稱姚崇治事明敏,處決政事迅速。《資治通鑑》卷210說他曾向玄宗提出“抑權幸,愛爵賞,納諫諍,郄貢獻”等建議,都被採納。在他執政期間,大量裁減中央機構的冗職,修立了各種制度,使“權歸於上”,消除了行政上的混亂。宋璟“善守法持正”,注意選擇官吏,隨材授任,使百官各稱其職;對玄宗“敢犯顏直諫”,對下能“刑賞無私”。由於兩人同心輔佐,使賦役寬平,刑罰清省,百姓安居。唐玄宗也很重視地方吏治,經常召見地方官員;規定了京官和地方官交流任用制度,使出入常均,儘量改變重內官輕外官的現象。為了表示重視地方官員的典選,唐玄宗有一次還親自殿試新授縣令,把其中四十多名考試成績低劣的人放歸。
害民極大的“食實封”制,這時改為政府向封戶徵收租調,封家至官府領取,禁止封家直接苛索封戶。唐玄宗還表示要除奢從簡,下令銷毀宮中的乘輿服御,金銀器玩,供軍國使用;規定天下不得採珠玉,織錦繡,停罷兩京及諸州織錦坊。唐玄宗一再要求地方官員注意兵役、徭役、租稅的均平征斂,重視農田水利的管理,隨時招撫逃亡人口;還經常發布特敕,緩徵、減征、免徵民戶貸糧、租調、地稅。以保證國家收入和兵餉來源。
一度倡導儉約、焚珠玩、禁女樂的唐玄宗,到開元後期漸漸變成一個荒怠政事,沉湎淫樂的皇帝。同時,整個官僚機構也空前膨脹,官吏多達36萬餘人。這時,唐玄宗用的宰臣,儘是一幫巧於獻媚,善於逢迎,“專徇帝欲,不顧天下成敗”的奸邪之徒。“口有密,腹有劍”的李林甫,唐玄宗“任之不疑”,出任宰相達十九年之久,獨專朝政。天寶十一載(公元752年)李林甫死,楊國忠繼任宰相,他與李林甫一樣,專事獻媚玄宗,身兼四十餘職,每件文書“但署一字,猶不能盡”。本來就不學無術的楊國忠,自然只好依賴胥吏代為處理公文,這就使已經腐敗無能的朝政,更加賄賂公行,紀綱紊亂。
玄宗還特別重用宦官,《舊唐書·高力士傳》說,“中官稍稱旨,即授三品將軍”。這些得寵的宦官權力極大,“監軍則權過節度,出使則列郡辟易”。地方官僚都竭力奉承,出使的宦官無不滿載回京。諸宦官中最得寵的是高力士,朝廷文武百官,都要巴吉他,才能謀得高位。唐後期一百多年的宦官之禍,正是在這個時期種下根源的。
安史亂後,李唐政局每況愈下。肅宗即位後,召募中央禁軍,委派寵信宦官李輔國為元帥府行軍司馬,後又兼任兵部尚書,執掌禁軍。此後,宦官把持朝政,成為嚴重的問題。這引起了一部分朝官的不滿,皇帝有時也不甘心受宦官的控制。朝官在皇帝的支持下,和宦官不斷發生激烈的鬥爭。宦官的辦事機構在北面宮城,朝官的衙門在南面皇城,所以兩者之間的鬥爭又叫做南衙和北司的鬥爭。
貞元二十一年(公元805年),唐順宗任命王叔文為起居舍人,翰林學士,王伾為左散騎常侍,翰林待詔。他們引進了柳宗元、劉禹錫、韓泰等人,在順宗的支持下,著手革除時弊,企圖奪取宦官集團的權力。但由於他們依靠的是一個身患重病的皇帝,手下只有少數所謂有識之士,缺乏廣泛的社會基礎,所以一遇到握有重兵的宦官勢力的反擊,永貞革新就失敗了。
憲宗被宦官殺死後,繼位的穆宗和敬宗,更是委政宦官,專以遊樂為事。宦官在朝中的地位愈益鞏固,更加飛揚跋扈。敬宗因打罵宦官,結果也被殺死。文宗時,想改變宦官專政局面,但因宦官勢力已根深蒂固,已無法處置了。
唐後期,除了朝官和宦官的南衙北司之爭外,在朝官內部,也結成朋黨,排斥異己,從而引起官僚集團的派別鬥爭,其中最突出的是以李宗閔、牛僧儒為首領的牛黨官僚集團和以李德裕為首的李黨官僚集團的鬥爭——史稱“牛李黨爭”。這些鬥爭與傾軋,一直延續到李唐政權的覆亡。
梁、唐、晉、漢、周五個王朝,史稱五代。五代換了八個姓,十三個“君主”,但為期只有五十四年。統治的區域僅在黃河流域一帶(有時也包括四川在內)。五代的君主絕大部分是唐末的節度使,都是出身於武人,所以當時諸鎮及一般州郡刺史,皆以武人為之。因此,官吏不明治道,多為群小惑亂。正如《舊五代史·安重榮傳》所說的“自梁唐以來,藩侯郡牧,多以勛授,不明治道,例為左右群小惑亂。賣官鬻獄,割剝蒸民。率有貪猥之名,其實賄賂半歸於下”。這就加深了人民的苦難。
五代的刑罰也很嚴酷,趙翼在《廿二史札記》卷22《五代濫刑》條說;“五代亂世本無刑章,視人命如草芥。”如“族誅”之法,使“罪人之父兄妻妾子孫並女之出嫁者無一得免”。這是唐律所沒有的。此外還有腰斬、斷舌、決口、■(斷)筋、折足等刑。地方官也可任意制定刑罰和隨意殺人。《舊五代史·劉銖傳》說漢臣劉銖在青州(山東益都)“立法深峻,令行禁止。吏民有過,不問輕重,未嘗貸免。每親事,小有忤旨,即令倒曳而出,至數百步外方止,膚體無完者。每杖人,遣雙杖對下,謂之合歡杖,或杖人如其歲數,謂之隨年杖。”
紛擾的五代,到後周時才開始有了轉機。因為人民痛恨統治者對他們的過度剝削和殘酷壓迫,迫切要求安定和統一,所以在周兵打進北漢境內後,“其民爭以食物迎周師,控訴劉氏(北漢主)賦役之重,願供軍需助攻晉陽。北漢州縣繼有降者。”①周兵征南唐時,南唐人民因唐主“以茶鹽強民而征其粟帛,謂之博征,又興營田於淮南,民甚苦之”②及周師至,爭奉牛酒迎勞。充分說明了人民的願望。周世宗很了解這些情況,因此對人民作了一些讓步和有利的改革,對征服的土地也減輕了剝削。經過周世宗的一番整治,使民心得以安定,生產得以恢復,這就為北宋的統一奠定了基礎。

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襲隋制。《新唐書·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為首的封建國家體制,在唐高祖武德時期就比較完備地建立起來。皇帝掌握著國家的最高權力,操有對一切臣民生殺予奪的大權。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義頒布,皇帝有權修改法律和法令,並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約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監等職官體系。在中樞機構中,制令機關、封駁審議機關與行政事務機關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務機關和事務機關的職責是很分明的,監察機構也很完備。此外,還有一套比較完備的品階勛爵制度。《新唐書·百官志》說:
其辯貴賤,敘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勛、有階,以時考覈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時,其制如此。
隨著社會矛盾的發展和政治形勢的變化,唐代的職官制度也發生了變化。“使職差遣”逐漸侵奪了原來職官的權力,新出現的一些使職,使得原來的一套官僚體系發生了紊亂。他們占據了中央與地方的大部分權力。當時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國史補》所說的“為使則重,為官則輕”。這種現象對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響。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幾個系統:
一、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與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門下侍中、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共議國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輔佐皇帝總領天下大政的官員。《新唐書·百官志》說:“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矣”。後來,因為唐太宗即位前雖曾任過尚書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職,便以僕射為尚書省長官,與門下侍中、中書令號稱宰相。據《冊府元龜·宰相總序》說,自隋代以來,就有“或以他官參掌機事及專掌朝政者,並為輔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輕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並假借他官之稱。如唐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徵以秘書監參預朝政,其後,或稱“參議得失”,或稱“參知政事”等等,名稱不一,都是宰相之職。《舊唐書·李靖傳》載貞觀八年(公元634年),中書令(《百官志》作僕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辭極為懇切,唐太宗為之感動,說:朕觀古往今來,身居富貴,能知足者甚少。縱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猶自強居職位。公能識大體,精神誠可嘉。於是,太宗除下優詔,令其在家調養外,又命其疾小愈,兩、三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貞觀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勣為太子詹事(東宮百官之長),並特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使其與侍中、中書令一樣參預宰相職事。從此之後,就有“平章事”與“同三品”的銜號,就是品級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則,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職權,只有三公、三師及中書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黃門侍郎郭侍舉,兵部侍郎岑長倩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自此以後,“同平章事”也成為宰相的銜號。開元以後,為僕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結果就不能參與宰相機務,而被擠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亂以後,宰相名號又有了變化。由於代宗大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書令和門下侍中為正二品,所以就廢除了“同中書門下三品”的職銜。與此同時,中書令和門下侍中基本是藩帥兼領,幾乎不單獨作為宰相來設定,因此,唐後期的宰相名號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長官在門下省議事。這個議事地點稱為政事堂。《文獻通考·職官四》說:“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駁,日有爭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其後,高宗時的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中書省。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張說為中書令,又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並且列吏房、機務房、兵房、戶房、刑禮房五房於後,“分曹以主眾務。”至此,政事堂已從“議事”之所變成宰相的辦事機關了。產生這個變化的原因是因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長官兼職的(因三省長官尚有本省常務),他們上午在政事堂議事,下午就回本省辦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辦公機關。玄宗開元以後,宰相數量少了,其職位更為尊崇,基本上是專職的(楊國忠雖身兼四十餘職,但也以相職為主),於是就有必要設立一個固定的宰相辦事機關,並列五房以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決策機關。軍國大事經政事堂會議商定,奏請皇帝最後裁決;機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員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議論,他官不得預聞。在政事堂(或中書門下)議事的幾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稱為“執政事筆”。唐玄宗時,李林甫、楊國忠為相,他們之所以能專權用事,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長期竊居了“執政事筆”的職位。安史之亂後,肅宗鑒於相權集中而造成個人專斷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筆、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筆的制度,到唐德宗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輪流秉筆,其用意顯然是在於防止宰相專權,但德宗以後,這個制度並沒有沿續下去,如穆宗、敬宗時的李逢吉,武宗時的李德裕都是獨秉國政的。宰相權力的大小,都是取決於皇帝(還有中晚唐時期的宦官)的態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同樣是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的政務,同時把原尚書省諸曹正式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長稱尚書,副首長稱侍郎,各司正、副負責人稱郎中、員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是秦漢以來封建國家中央官制不斷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備,分工較明確,是封建社會發展至成熟階段的一個標誌。這些一直沿續到清代,基本上沒有改變。但有一點與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書省有一個總機構,名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管吏、戶、禮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處於行政監督地位,而左右司則兼有總務管理的性質。
唐代中書省(隋因避諱作“內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關係最為密切的是中書省與門下省,它們合稱為兩省或北省(尚書省稱為南省),長官為中書令、侍中,開元時皆為正三品(代宗時升為正二品)。中書省與門下省同秉軍國政要,中書省掌制令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審議。凡軍國要政,皆由中書省預先定策,並草為詔敕,交門下省審議復奏,然後付尚書省頒發執行。門下省如果對中書省所草擬的詔敕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凡中央各部、寺、監及地方各部門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認可以後,方送中書省呈請皇帝批閱或草擬批答,門下省如認為批答不妥,也可駁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視中書、門下兩省在中樞政務機構中所發揮的作用,他曾多次稱中書門下為“機要之司”。《資治通鑑》卷192記載:他於貞觀元年十二月對群臣說:
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然駁正。人心所見,至有不同,苟論難往來,務求至當,捨己從人,亦復何傷!比來或護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
可見唐太宗非常注意集體的智慧,防止個人專斷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書、門下協助皇帝決定大計方針,就是防止個人專斷的有效措施。
中書省,置中書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書省為西台,中書令稱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書省為鳳閣,中書令稱內史。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書省為紫微省,中書令稱紫微令。後復舊稱。中書令為一省之首官,《新唐書·百官志》云:“中書令……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為中書令之副,參議朝廷大政,臨軒冊命,若四夷來朝,則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書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書省的骨幹官員,掌侍進奏,參議表章、草擬詔旨制敕及璽書冊命。因其所掌皆機務要政,故特規定四條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緩,禁違失,禁忘誤。他們可以就省內所討論的軍國大政及報上的奏狀,發表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並簽上自己的名字,謂之“五花判事”。省內的意見經中書令、侍郎匯集後,再交付中書舍人,然後根據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這個專門負責執筆草詔的舍人稱為“知制誥”,其餘舍人也要分別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選擇一個資格最老的,稱為“閣老”,負責處理本省雜事。舍人六人分押尚書省六部,並輔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議事處政事堂就有一個門通往中書舍人辦公廳,宰相常從這個門經過,找中書舍人諮詢政事。據《舊唐書·常袞傳》載,代宗大曆時,常袞為相,才把這個門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來”。肅宗時,常以他官知中書舍人事,《新唐書·百官志》說當時因“兵興,急於權便,政去台閣,決遣顓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復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會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議:“台閣常務,州縣奏請,復以舍人平處可否。”但這一制度在當時似乎未認真執行過。唐代的中書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職,所謂“文士之極任,朝廷之盛選”,是躍居台省長貳以至入相的一塊重要跳板。此外,中書省的屬官還有起居舍人2人,從六品上,《新唐書·百官志》云:“掌修記言之史,錄製誥德音,如記事之制,季終以授國史”。通事舍人16人,從六品上,掌朝見引納,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則導其進退,而贊其拜起、出入諸禮節。四方蠻夷納貢,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進。軍士出征,則受命勞遣,並每月慰問將士家屬。又有主書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右散騎常侍2人,右諫議大夫4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
門下省,置侍中二人為省長,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門下省為東台,侍中稱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稱納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門下省為鸞台。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稱黃門省,侍中稱監,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稱左相。《新唐書·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納帝命,相禮儀,凡國家之務,與中書令參總,而顓判省事”。有門下侍郎2人,正三品,為侍中之副,龍朔二年改稱東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稱鸞台侍郎,天寶元年,又稱門下侍郎。《百官表》云:“門下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大祭祀則從;■則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贊獻。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闕,則蒞封符券,給傳驛。”門下省的屬官有左散騎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左諫議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諫諍得失,侍從贊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個名叫魚保宗的,上書建議置銅匭以接受四方之書。武則天接受了這個意見,鑄銅匭四個,塗以四方顏色,排列在朝堂:東方青匭,稱為“延恩”,凡是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南方紅匭,稱為“招諫”,凡是論及時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匭,稱為“申冤”,凡是陳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匭,稱為“通玄”,凡是告發天文或秘密謀反者投之。朝廷派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各1人為使者,管理四方銅匭;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為理匭使。天寶九載(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匭”聲近“鬼”,故改理匭使為獻納使。肅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復舊稱。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諫議大夫1人為知匭使。又有給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監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畢,則駁正違失。凡是詔敕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白居易在《鄭覃可給事中敕》中說,給事中的職責是“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御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舊唐書·李藩傳》載,唐德宗貞元年間(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給事中,“制敕有不可,遂於黃敕後批之”。當時有人對他說,這是皇上的聖旨,應該把自己的意見另紙寫上,那能隨便擬在聖旨上?李藩說,如果用另紙寫,便是文狀,那能稱為擬敕?李藩之所以敢於發此大言,就是因為制度規定給事中有權在認為不合適的詔敕上“塗竄而奏還”。白居易所謂“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門下省》說的“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樣。《新唐書·百官志》說,給事中可“與御史、中書舍人聽天下冤滯而申理之”,就是指他們可以組成“三司”,越過執法機構,受理天下冤錯案件,聽其訴訟,這種制度稱為“三司受事”或“三司詳決”。白居易所謂“有司選補不當者,則與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書·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擬,則校功狀殿最、行藝,非其人,則白待中而更焉。”這種制度稱為“過官”。又有起居郎2人,從六品上,掌錄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則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詔命,起居郎俯陛以聽,退而書之,每季終了時交給史官。貞觀初年,以給事中、諫議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時,許敬宗、李義府為相時,為了防止泄密,上言減少預聞機密的人員,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後,與百官同出,不得與聞機務。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詔令起居郎、舍人於入閣之日,具紙筆立於螭頭下,恢復貞觀時期的制度。
此外,門下省還設有錄事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左補闕6人,從七品上;左拾遺6人,從八品上;典儀2人,從九品下。掌贊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門郎4人,從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關之節。符寶郎4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及國家之符節,大朝會,則奉寶進於御座,天子行幸,則奉寶隨從。凡命將、遣使,皆請旌、節。旌以顓賞,節以顓殺。
中書省與門下省還各有補闕拾遺,它們均分左、右置,“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左右補闕,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從八品上,均是武則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創置的。據《舊唐書·白居易傳》載,白居易於憲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過左拾遺,他說:“左右拾遺,掌供奉諷諫,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者,小則上封,大則廷諍”。“朝廷得失無不察,天下利弊無不言,此國朝置拾遺之本意也”。諫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見的機會,所以,官品雖低,也頗為時人所重。從理論上說,諫官的本職,就是建言諷諫,即使言辭激烈,也無可責難,白居易在任拾遺、補闕期間,曾盡其職而力諫,屢次上書言事,甚至當面和皇帝爭執,據《通鑑》卷238記載:“白居易因議事,言陛下錯,上色莊而罷,密召承旨李絳,謂‘白居易小臣不遜,須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贊善大夫,這是一個不得過問朝政而專門陪伴太子讀書的閒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盧節度使李師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於義憤,首先上書“急請捕賊,以雪國恥”,而當時舊官僚集團卻攻擊他說“宮官非諫職,不當先諫官言事”,並藉機加以誣陷,把他貶為江州司馬。這件事既說明了諫官有言事的特權,也說明諫官處境的艱難。
三、尚書都省
尚書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稱東台,廢尚書令,改尚書為太常伯,侍郎為少常伯,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稱文昌台,不久再改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稱為都台,長安三年(公元703年)稱為中台。唐代尚書省的辦事機構設在長安皇城的承天門大街東側,位於中書、門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別稱南省或南宮。從中書門下發出的詔令制敕,均經由尚書省轉發到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州縣,或者根據詔令制敕的精神製成政令,下達到有關部門。《新唐書·百官志》說:
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按:皆公文名),必遣於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決者,皆上尚書省。這說明尚書省的權位相當重要,據《舊唐書·戴胄傳》記載,唐太宗曾說:“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這幾句話就足以說明尚書省在中樞行政機構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說在三省中,尚書省才是行政的實際總匯。唐代的尚書省組織更加整齊嚴密,由隋之六曹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組織,則以隋之侍郎升為尚書的佐貳,在尚書左右丞下,每部有4個屬司,共24個司。
尚書省的長官是尚書令,掌典領百官。因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職,故唐代例不復置。以左右僕射為本省的實際長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內日常事務,《新唐書·百官志》云:“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1人,從六品上,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諸司事務。唐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為左右肅機,郎中為左右承務,諸司郎中為大夫。唐初,僕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為在中樞的職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師不單獨設定,而正二品的尚書令又被廢,只有從二品的僕射官階最高,其他兩省的副官如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以及各寺、監的長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會要》稱左右僕射為“師長百僚,雖在別司,皆為統屬”。據說僕射於都堂上書,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階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羅拜階下,僕射不答拜,可見其威權之重。自中唐以後,由於僕射被排斥於宰相行列之外,尚書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職差遣的衝擊,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漸下降了。
據《唐會要》記載,貞觀時,唐太宗曾規定:“尚書細務屬左右丞,惟大事應奏者乃送僕射”。可見左右丞在尚書省內的權位也是相當重要的,其中左丞統吏、戶、禮三部;右丞統兵、刑、工三部。六部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檢後,方下達到有關部門。因為規定省內有大事才向僕射請示,其餘細務均由左右丞處理。這樣,左右僕射已漸被架空,都省的實權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執政官之一。
尚書都省所屬的六部二十四司,負責處理全國軍政、財文、兵刑、錢穀等一應行政事務。其中吏部掌文選、勛封、考課之政,下統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唐代規定官員的選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親自選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報皇帝御批,吏部聽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據其身材、資歷、才能、功勞、德行、言辭、書判諸方面的優劣予以“注批”,並報請門下省審復後授職。四司官員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給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專掌選補流外官。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司封郎中,掌封命、朝會、賜予之級。司勛郎中,掌官吏勛級;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官員死亡後,史官要為其立傳,太常要議謚,若要銘於碑者,則會同百官議其宜記述的事跡上報,然後考功郎中通報其家屬。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員外郎主持科舉考試。戶部,掌天下財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錢穀、貢賦等,所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其中戶部郎中、員外郎,掌戶口、土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婚姻、繼嗣之事;度支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塗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與中書門下省議定上奏;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管理兩京市、宮市等交易之事,並供給宮人、王妃、官員奴婢衣服;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儲、出納租稅、祿糧、食稟之事。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所屬有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學校、衣冠、符印、表疏、圖書、冊命、祥瑞、鋪設,及百官、宮人喪葬贈賻之數,為本省尚書、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員外郎,掌陵廟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員外郎,掌諸蕃朝謹之事。開元二十四年玄宗詔禮部侍郎主持科舉考試。這樣,禮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選授、考課、主持武舉,以及軍令、軍籍和中央一級的軍訓,但並不直接帶兵。所屬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帳及武官階品、衛府眾寡、校考、給告身諸事;一人判簿籍及軍戎調遣之名數。
員外郎一人掌貢舉、雜請,一人判南曹,歲選解狀。皆為尚書、侍郎之副;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地圖、城隍、鎮戎,烽候、防人道路之遠近及四夷歸化之事。凡蕃客至,鴻臚寺先詢問其國山川、風土,然後製成地圖上奏,並送副圖於職方司,殊俗入朝,則圖其容狀及衣服樣式通達於上;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乘、傳驛、廄牧馬牛雜畜之籍;庫部郎中、員外郎,掌兵器、鹵簿儀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並平議國家之禁令。其屬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諸案件,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凡是審理大案件,可用尚書侍郎之名義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組成“三司”,共同參議。國家發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單;都官郎中、員外郎,管理俘虜,奴隸的簿錄,給以衣糧醫藥,並審理其訴訟事件;比部郎中、員外郎負責通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勛賜缺乏物資,以及軍用物資、器械、和■等事;司門郎中、員外郎,管理門禁關卡出入登記,以及各地上繳失物的處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國家農、林、牧(軍馬除外)、漁業之政,以及諸司官署辦公所需紙筆墨之事。所屬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員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員之職田、諸司官署公田的配給;虞部郎中、員外郎,掌苑囿、山澤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給和畋獵之事;水部郎中、員外郎,管理河流過渡、船艫、溝渠橋樑、堤堰、溝洫的修繕溝通,以及漁捕、漕運諸事。
六部長官稱為尚書,正三品,副官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來,尚書的地位很高,據《通鑑》開元二十四年的記載:“惟舊相及揚歷中外有德望者乃為之”。正因為如此,尚書實際上成為高官權臣的兼職,不能具體處理本部事務,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實權。唐代六部尚書分為三行: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是後行。各部官員的遷轉就是按照這個次序的,由後而中而前的,所以擔任某部尚書,並不等於熟悉這部的職務,而只是由於資格的關係。因此,中唐以後,六部尚書基本上成為官員遷轉之資,其官稱只代表一種身分,而不一定說明所任的職務。這就是宋代六部等於虛設,而另以其他機構代替六部的由來。
四、唐代的監察機關——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設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書·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會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綱紀,舉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發,並且只要根據傳聞即可奏劾,不需要什麼證據,更不受理訴訟,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說的“但風聞彈事,提綱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視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員各盡其責,真正起到互相檢查的作用。《貞觀政要》卷1記載他對大臣說: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斷”,結果群臣有意見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順而已”。而他自己則要“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給有司商量,然後經宰相籌畫,於事穩便,才能上奏施行。他為了充分發揮御史台的監察職能,貞觀元年(公元627年)規定:凡是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閣議事,都要有諫官隨同,有不當的隨時進諫。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對於糾正官吏的違失起了一定作用。貞觀以後,御史台也受詞訟,並且設定了“台獄”,《新唐書·百官志》說:“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對於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在糾舉之前,往往要“推覆理盡,然後彈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舊制,稱治書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諱,改稱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會要》“御史大夫”條云:由於“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實際上以“中丞為憲台之長”。
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憲台”,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為肅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監軍旅;右台察州縣,省風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縣。兩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稱為風俗,秋季稱廉察,以四十八條監察州縣官員。唐肅宗至德以後,諸道使府參佐,皆以御史為之,謂之“外台”。東都洛陽設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監察御史三人;元和後,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務,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備。
在御史台內設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御史(從六品下)、殿中侍御史(從七品上)、監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職,合稱“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糾舉彈劾百僚,推鞠獄訟、知公廨等雜事。所謂推鞠獄訟,是指對被告發官員進行審理,這主要是“制獄”,即皇帝親自命令辦理的案子。彈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規指控官員的不法行為。知公廨雜事是指處理台內日常雜務。這一職務一般由資格較老的人擔任,稱為“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台內一切事務由他專決,所以也稱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處理台內事務,“雜端”的權力就減少了。殿中侍御史9人,從七品下,《大唐六典》謂“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儀式。每朝,與侍御史隨仗入,位在中丞下,給事中、中書舍人後”。意思是說在朝廷的重大典禮活動中,負責糾察殿廷供奉儀式,包括典禮的服飾、祭祀和皇帝巡省的大駕鹵簿及一應文物的準備情況。監察御史15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務是分察百僚,凡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諸事並加監察。兼管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大唐六典》說:“開元七年三月敕,並令隨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書員外郎後”。唐代分全國為十道,派監察御史巡按,每道以判官2人為助手,若事務繁忙時則加支使。其任務有六:一、察官員善惡;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勝仗時對將士論功行賞,以及對屯田、鑄錢、嶺南、黔府官員的選補,也視功過糾察。開元中,兼巡傳驛,至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以監察御史檢校兩京館驛。代宗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兩京以御史一人知館驛,號館驛使。監察御史還分察尚書省六部,德宗興元元年(公元784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驛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歲終評議殿最。
總之,三院御史共司監察,又各有側重,構成一個嚴密的監察體系,被封建王朝用來監視百官,為鞏固專制皇權服務,所以他們被稱為“人君耳目”。新舊《唐書·酷吏傳》中所寫的酷吏,很多是御史台官員或曾在御史台任過職的官員。特別是武后統治時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與御史台的加強分不開的。
唐代以御史糾彈百官,太宗時期,為了鼓勵御史講話,凡糾彈失真,也不予追究。開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以後,宰相以御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復通狀中書、門下,然後得奏,這樣,御史糾彈的正確與否便受到三省的制約。所以《舊唐書·職官志》在談到僕射的職掌時說:“御史糾劾不當,兼得彈之。”《新唐書·百官志》也說:左右丞“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這說明御史的彈劾制度已逐漸完善了。
唐代御史品秩並不高,但職位卻很清要。《唐會要》卷60“侍御史”條記載武德時,李素立丁憂,按規定應當免除官職,歸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淵特敕有司“奪情”(即免於守制),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門擬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錄參軍,李淵認為“此官要而不清”。又擬授秘書郎,李淵又說,“此官清而不要”。後來改授侍御史,李淵才滿意。從此一例,足以說明御史地位之重要。正因如此,唐代御史的選拔都比較嚴格,一旦身居其位,遷轉也比較迅速。《新唐書·選舉下》記載唐憲宗元和時,規定官員考遷的辦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遷,但侍御史只要13個月,殿中侍御史18個月,監察御史25個月就可改遷。
中唐以後,凡藩鎮跋扈的地區,御史難以履職。其他藩鎮州縣內,御史的糾彈之權也往往委派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巡院官及諸道幕府判官中帶御史憲銜者兼任。在中央,凡是宦官把持的機構,御史不得觸犯,前往巡視的御史甚至遭杖罰流配。據《舊唐書·元稹傳》記載,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元稹任監察御史時,他乘出使機會,了解民眾疾苦,訪察官吏不法,彈奏原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擅自沒收轄內將吏百姓家產,又於兩稅外另加征錢、米、草等。朝廷中支持嚴礪的宦官將元稹分務東台。元稹被調離京師後,又彈奏了數十件不法之事。河南尹房式違法,元稹按照過去的辦法,一面向朝廷上表,一面叫房式暫停職務。與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責備他擅奏。朝廷因此罰元稹一季俸料,召還西台。行至敷水驛,宦官違犯規定,與元稹爭宿驛舍的正廳,擊傷元稹。憲宗不但不懲辦宦官,反把元稹貶為江陵府士曹參軍。在這種情況下,御史台的監察職能已經不可能得到正常的發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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