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白居易曾論及:“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御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這是封駁最清晰的解釋。給事中,明清稱六科給事中就是專職封駁的。
出處
漢代封還詔書之事多有,然無封駁之名,亦無專官執掌。唐制規定,凡 詔敕須經 門下省,如認為有 失宜的書可以封還,有錯誤者則由 給事中駁正。五代時廢止。 宋太宗淳化四年(993)恢復唐制。元朝也有同封駁類似的復奏舉措。如忽必烈曾經對右丞相史天澤說:“朕或乘怒欲有所誅殺,卿等宜遲留一二日,復奏行之。”(《元史 · 世祖二》)明代罷 三省,設 六科給事中,詔旨至六科給事中,有不便者,給事中可以駁正。清 雍正(1723-1735)以後, 六科給事中與御史職掌合而為一,舊制遂廢。《新唐書.蕭仿傳》:“大和中,擢進士第。除累 給事中。宣宗力治, 喜直言,嘗以 李璲為嶺南節度使,遣優工趨出追之,未及璲所而還。後以封敕脫誤,法當罰,侍講學士孔德裕曰:‘ 給事中駁奏,為朝廷論得失,與有事奏事不類,不應罰。’詔可。”又《李藩傳》:再遷 給事中。制有不便,就敕尾批卻之......裴垍白憲宗,謂藩有宰相器,會 鄭絪罷,因拜 門下侍郎、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又“河東節度使 王鍔賂權近求兼宰相, 密詔 中書門下曰:‘鍔可兼宰相。’藩遽取筆滅‘宰相’字,署其左曰:‘不可’。還奏之。”清 顧炎武《日知錄.封駁》:“漢哀帝欲封 董賢, 丞相 王嘉封還詔書。胡 三省曰:後世給、舍封駁本此。”清湯鵬《浮邱子.直解中》:“能納誨之謂直......能封駁誥敕之謂直。”參閱《宋史.職官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