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市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縣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監察部、市紀委、市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主要領導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市政府、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保證政令暢通。
(二)負責調查處理縣級黨政群機關各部門、各鎮鄉街道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負責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違紀情況進行初步核實;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領導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提出監察建議或作出監察決定,給予行政處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按照縣委、縣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的要求,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做好黨的紀檢工作、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規章的宣傳工作,加強黨內執紀監督和行政執法監察,提高黨政組織和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四)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監察工作理論及實踐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政紀規章條規和政策規定在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參與制定地區性的黨紀、政紀規定。檢查、調查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的內容,提出修改、補充或撤銷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參與制定本縣有關行政規定。
(五)會同各鄉鎮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考察、審核各鄉鎮(街道)和派出(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人選;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黨政群機關及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履行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糾正部門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加強對全縣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
(八)負責對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政策調研,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加大行政效能監察力度,督促有關部門從行政管理薄弱環節入手,規範政務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綜合、分析全縣紀檢、監察工作情況;負責縣紀委與市紀委、市監察局、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以及各鄉鎮(街道)、各部門的聯繫;組織起草綜合性的工作計畫、報告和有關檔案;負責縣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局長辦公會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承擔檔案運轉、機要通信、文書檔案、編髮信息、信息網路和保密、接待等工作;協調派出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目標管理、幹部管理、職工福利、工會、黨建、退休人員服務工作和後勤事務、財務、車輛管理等工作。
(二)信訪室(與縣監察局政紀案件舉報中心合署辦公)。
負責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和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受理、複查、複審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縣紀委、縣監察局和其他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調查了解民眾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綜合反映帶有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負責信訪監督和辦理信訪案件;督辦縣委、縣政府、市紀委、市監察局、縣紀委、縣監察局交辦的信訪件(或案件),參與縣委、縣政府組織的處理突發事件工作。
(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調查縣委各部委、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和各鎮鄉街道黨組織及其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調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和由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的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協調、指導、督促各鎮鄉紀委、派出(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案件檢查工作,負責配合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調查研究案發規律、案件特點及預防對策等,並總結辦案經驗;負責擬訂案件檢查工作的規章制度等;負責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紀檢監察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各鄉鎮(街道)黨群機關及政府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規定和國家(地方)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移民、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對減輕農民負擔和企業負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參加市監察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檢查活動;參與或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查辦有關違紀案件。
(五)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由縣紀委、縣監察局各派出(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檢查處理的案件,審理各鄉鎮辦理的案件,審理黨組織關係在開的市直管部門黨紀案件。負責全縣黨紀、政紀案件管理工作;統計全縣查辦案件數據,建立案件管理資料庫;綜合分析黨員、幹部違紀傾向以及案件檢查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並提出建議意見;負責草擬黨內條規、行政法規在本地的實施細則;承辦有關案件管理的綜合性文字和會務工作。
(六)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對全縣各級黨政組織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綜合分析全縣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黨內監督的有關工作;組織全縣性或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檢查領導幹部執行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配合縣委組織部對鄉鎮(街道)和縣級各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作出安排,並做好有關情況的綜合匯總工作;承辦向縣人大、縣政協、民主黨派通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承辦縣管領導幹部黨風廉政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新任命領導幹部進行履職廉政監督工作;負責黨務公開工作;負責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查辦有關違紀案件。
(七)教育調研室。
負責宣傳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的巨觀指導;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實際,負責與宣傳、組織、報紙、電視、廣播、文化、出版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負責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電化教育工作;負責新聞報導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調研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負責縣委、縣政府、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重點調研課題的組織實施,完成重點課題的調研。
(八)行政效能監察室。
負責對縣政府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或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單位的行政效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和辦理對上述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效能投訴;承辦縣政府實施行政部門首長問責涉及行政效能的有關事項;承辦對縣級機關“執政為民,服務發展”情況的考核評價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行政效能監察和行政效能投訴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紀委、縣監察局交辦的其他有關行政效能監察事項。
(九)監察綜合室。
負責蒐集、綜合全縣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處理日常行政監察事務;負責預防腐敗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和政策制定;負責反腐敗治本抓源頭工作,推進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建設;負責健全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增強監督合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負責對腐敗高風險領域和部位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監督防患;負責承辦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交辦的監察工作事項;負責縣政府特邀監察員的工作聯繫與管理;承辦局長辦公會議交辦的事宜。
(十)糾風工作辦公室。
負責調查、分析、綜合全縣行業不正之風情況,向縣政府提出糾風工作的建議和防範措施;按照市政府糾風辦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組織檢查全縣性糾風工作,對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組織專項治理;調查處理不正之風案件和查辦有關違紀案件;起草向市政府糾風辦的報告、信息,完成市政府糾風辦和縣政府交辦的糾風工作任務。
領導分工
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劉兆平同志:主持縣監察局全面工作;牽頭負責發展軟環境建設、案件審理工作。縣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何永坤同志:分管執法監察、行政效能監察、案件審理工作。
縣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楊曉剛同志:分管案件檢查、糾風工作。
縣監察局副局長陳攀同志(掛職):協助分管效能監察、糾風、行政效能投訴工作,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