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票同權

同票同權

同票同權是指城鄉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2009年《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取消城鄉差別,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從8比1、4比1到1比1,在城鄉選舉人大代表人口比例變化的背後,反映的是中國城鄉經濟社會的歷史變遷,是中國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懈努力。

基本信息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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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於2010年3月5日開幕,會議的主要議題除了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等6個常規性報告之外,另一大看點是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已先後兩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核心內容是擬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以進一步增強人大代表選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這一主張如果在本次人大會議上獲得通過,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將迎來“同票同權”的新時代,這將成為中國民主政治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一步。

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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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新中國制定第一部選舉法,翻身的人們以寫選票、投豆子等方式,選出了自己的代表,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神聖權利。當時,這部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各省按每80萬人選代表1人、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省轄市按每10萬人選代表1人。應當說,這一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是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當時實際情況的,是實現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所完全必需的過渡。

1979年修訂選舉法時,將農村與城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明確為全國8比1、省區5比1、州縣4比1,1995年再次修改時則將比例統一修改為4比1。

步入新世紀之後,全國人大會議中,有代表多次提出議案,認為廢除“四分之一條款”還權於農的歷史時機已經成熟,建議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兩倍於或相等於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2000年以來,民間社會主張“同票同權”的呼聲,漸趨高漲。中共在十七大政治報告中正面回應了這一呼聲,就人大代表產生的人口比例正式承諾:“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基於立法體現執政黨意圖的中國國情,“四分之一條款”的修改,已然大勢所趨。

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2008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修改選舉法,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有必要的。當年,全國人大將選舉法的修改納入了立法計畫。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已經進行了兩次審議。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刪除了農民在選舉權上的“四分之一”條款,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歷史合理性

1952年,中央起草《選舉法》 (草案)的時候,規定城鄉選舉人大代表按8∶1的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是從當時的現實狀況出發的,是合理的。

普遍平等,在那個時候不可能。當時農民占80%以上。如果城鄉按相同比例選代表,那人民代表大會就成了農民大會。 如果對選舉比例不作限制,農民代表比例會過高。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國家,這是國體所確定的,要體現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

實際考慮:農村人口職業單一,都是農民,而城鎮人口的職業非常多樣化;城市裡面有著各種社會階層,有知識分子,有科學家醫生,建國初還有資產階級。各民主黨派也大都生活在城市裡。在選舉人大代表時,這些情況都要照顧,所以城市代表少不了。

當時農村人口和城市人口以8∶1的比例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形式上是不平等,但實質上有平等的一面。據稱,1953年,時任政務院副總理的鄧小平在關於《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曾就此專門指出,“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 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

農民代表數量

就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而言,“四分之一條款”的修改,城鄉實現同比例選舉,將直接導致人大代表名額在各省份的分配將出現變化。就全國人大代表而言,由 於總名額不超過3000名,城市化程度高的地方,例如北京上海,代表人數可能減少,而像河南、河北、山東這樣的農業人口較多的大省,人大代表人數可能增多。或源於此,有訊息說,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的選舉法修改座談會上,上海等省市就表示按此調整後,上海市分配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就少了,對此有意見。

但是,許多專家認為,即使實現了1∶1的城鄉人口同比例選舉各級人大代表,也並不意味著在各級人代會裡,農民代表能夠大幅度增加。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表示,城鄉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在政治地位的平等而言具有象徵性意義。他說:“農業大省代表人數增多,並不意味代表農民的代表多了。比例的調整與實際農民代表的人數,並無直接關係。”

另一位在地方人大的人士也表示,這一調整不會帶來農民代表人數的大幅增加,更不可能出現近一半農民代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的狀況。

蔡定劍教授表示,1995年後,城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由過去的1∶8變更為1∶4。從比例上看,農民的選舉權利有所提高,但從九屆、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組成來看,農民代表的數量反而減少到歷史低點,不過五六十位。到了十一屆全國人大,農民代表數量有所增加,也不過約90位農民代表而已。

城鄉同比例選舉後,農業大省的農業人口能夠產生更多的人大代表。不過,這完全不意味著農村人口所產生的代表就是農民。蔡定劍教授認為,城鄉人口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只對人大代表名額在不同省份以及省份內不同地區的分配有意義。到了誰來代表農民這個問題上,就發揮不了作用了。

核心

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立法時的總要求包括三個層面: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體現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額,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體現地區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應給予適當的照顧。
平等是中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平等原則體現在選舉制度中應包含兩層意義:一是投票權平等,一人一票;二是代表名額分配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等,同票同權。其中,一人一票是基礎,同票同權是更高層次的平等。

意義

從“同票不同權”到“同票同權”,傳達了中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堅定決心。從8比1、4比1到1比1,在城鄉選舉人大代表人口比例變化的背後,反映的是中國城鄉經濟社會的歷史變遷,是中國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懈努力。正在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草案對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也作了類似規定。這一重要修改,鮮明地體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於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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