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有一個“四分之一條款”,被簡稱為“四分之一條款”,即我國人大《選舉法》的規定,在分配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時,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分配。
據悉,終結共識已大致達成,分歧僅在於一步到位還是逐步到位,是大踏步前進還是小碎步前進。
只要是前進,小碎步也無妨,不管是否更穩妥,至少有盼頭了。然而,此事沒那么簡單。即便是所謂一步到位,也並非真的一蹴而就。 “四分之一條款”之存在或終結,各基於“國情論”與“平等論”,據說,前者有“歷史合理性”,後者則不僅有“現實合理性”,更具“天然合法性”。其實,兩者爭議的基礎都是“階段性”的:當前人大代表選舉在很大程度上仍實行“職業代表制”或曰“身份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