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釋義
1.同住一處或共同居住。《易·睽》:“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南史·孝義傳上·陳玄子》:“義興陳玄子四世同居,一百七口。”唐李白《長干行》之一:“同居長乾里,兩小無嫌猜。”阿英《灰色之家》八:“﹝政治犯﹞每調動到另一個房間裡,就拚命的向同居的人宣傳。”2.指同住的人。《宋史·真宗紀三》:“有司請違法販茶者許同居首告,帝謂以利敗俗非國體,不許。”
3.猶共處。《呂氏春秋·應同》:“勤者同居則薄矣。”高誘註:“同居於世。”唐張籍《征婦怨》詩:“婦人依倚子與夫,同居貧賤心亦舒。”清李漁《閒情偶寄·聲容·修容》:“至於非但不相類,不相似,而且相反之物,則斷斷勿使同居,同居必為難矣。”
4.指夫妻共同生活。《警世通言·范鰍兒雙鏡重圓》:“呂公將回文打發女壻起身,即令女兒相隨,到廣州任所同居。”茅盾《煙雲》十四:“他和夫人的同居生活雖非古聖賢那么文雅,可絕不象‘姓朱的’信上描繪得那么不堪。”曹禺《北京人》第三幕:“我們幼年結婚,意見不合,實難繼續同居。”
5.指男女未經結婚而共同生活。老舍《四世同堂》二十:“﹝他們倆﹞男的是個小軍閥,女的是暫時與他同居的妓女。”巴金《寒夜》四:“他們中間只有同居關係,他們不曾正式結過婚。”歐陽山《柳暗花明》八一:“陶華跟何嬌兩人……租了天官里一家人家的後院子,同居起來了。”
6.古代指未分家之親屬。《漢書·惠帝紀》:“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家唯給軍賦,他無所與。”顏師古註:“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財也。”
信息
介紹
同居(cohabitation/bedandboard)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男女兩性在性關係基礎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間的結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既有雙方均無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雙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同居,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種是姘居,即無夫妻名義的公開同居。以上均屬非婚性行為。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同居總體來說是不好的現象,因為對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保障。原因
1、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漠。當事人不願受婚姻關係約束,不願承擔義務,對雙方關係持不嚴肅和不負責任態度則是當事人的心理原因。2、也有當事人抱著“試婚”的態度。形式
第一,事實婚姻形式。1979年2月2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對事實婚姻進行了定義,“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民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該種模式在當代中國非婚同居關係中存在最為普遍。第二,老年同居形式。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於年輕男女,也包括許多喪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為老年人再婚往往會因為子女的反對和財產的糾紛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為同居並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規範,所以不存在財產繼承和子女扶養的負擔。知識延伸: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關於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因不同的學者對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觀點,而又存在差異: (1)“三要件說”,即包括雙方當事人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條件、雙方當事人無結婚的意願、同居生活要達到一定的期限三個要件;(2)“四要件說”,即結婚要件、共同生活、公開承認、持續期間四個要件。(3)“五要件說”,包括主體方面、內容方面、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一定時限等五個要件。婚前同居
婚前同居有多少愛可以不悔兩個相愛的人住在一起,女人為對方收拾衣物,男人的手臂成為對方的枕頭,就算因各種原因未能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也有著很多難以忘懷的生活片段……
在最近一個有一萬五千餘城市男女參加的網路調查中,78.9%的人承認有過婚前同居的經歷,其中六成以上的人對那段經歷絲毫沒有後悔,即使沒有結果,大部分人也認為同居生活那一段是非常美好的回憶。同居由未婚同居,到試婚,再到婚前同居,名詞的感情色彩越來越平和而簡單。如今人們的觀念越來越豁達,同居已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兩個相愛的人住在一起,女人為對方收拾衣物,男人的手臂成為對方的枕頭,就算因各種原因未能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也有著很多難以忘懷的生活片段……
最佳代言
沈舒舒伸了個懶腰,揉了揉眼睛,辦公室里的暖風剛剛好,吹得她有些昏昏欲睡,其實從她和蔣天住在一起的那天開始,她就一直是這種慵懶的狀態,每天都跟睡不醒似的。甚至連開例會的時候也是一樣,部門主管在說著馬上要啟動的項目,她的腦袋裡還是昨天晚上和蔣天纏在浴缸里的畫面。那是在浴室里,蔣天破天荒地把沈舒舒珍藏了好久的泡泡浴露都準備好了,蠟燭在浴缸的一角上,忽悠悠地閃著微弱的光。這邊,沈舒舒都快被這氣氛弄迷糊了,四肢癱軟地泡在蜂蜜泡泡里,而坐在浴缸旁觀賞著的蔣天卻是一副意猶未盡的樣子,仿佛他是在看著公主沐浴圖一般。
“小美女邀你一起洗鴛鴦浴怎么樣啊?”沈舒舒迷濛著雙眼問起。
“是不是有些小啊?”蔣天有些猶豫著問。
“嗯,我覺得也有點,當初買這房子想的就是我一人生活,估計咱倆要是結婚,別的不說,親愛的,就這浴缸我一定得給你換個大的。”話到一半,蔣天就進了那一人量的浴缸,水嘩一下就溢出來了。
“水漫金山啦!”沈舒舒大喊道,可同時她卻被衝進浴缸的蔣天壓在身下了,水在反覆的擠壓下,呈現出波浪一般景象,整個洗手間裡也被水漫了,地磚上的水靜靜地看著浴缸里瘋狂的兩個人。終於從浴缸性愛里擺脫了,卻又收到了蔣天的短訊:只想跟你就這樣住在一起。沈舒舒搖了搖頭,繼續冗長的例會。偷偷地發了一條信息:同居真的挺美好的。
臨近下班,同事們約著去K歌,只有沈舒舒一個人情緒低低的樣子。她是真的想回到蔣天的家,即便是看碟,也比出去唱歌有意思。同事Kate發現了沈舒舒的異樣,就打趣道:“呦呦,這才剛住到一起,還沒結婚呢,就把自己假想成了人家媳婦兒了。”
“你懂什麼我真的是不喜歡唱歌啦!”
“一個標準麥霸,愣說自己不喜歡唱歌,誰信啊!拜託不想參加集體活動就言語,大家也沒人為難你。”一干人收拾東西準備奔赴錢櫃,沈舒舒雖然有些不情願,可也是跟他們一道出了門。
在計程車上給蔣天打電話,他說,正好晚上也有應酬可以晚些去接她。沈舒舒這才有些興致的樣兒。同事們都在聊著最近好玩的事,沈舒舒就在剖析自己,究竟是什麼使她變成了現在的樣子,一下班就急著走人,還買了一大堆烹飪的書籍,準備惡補廚藝。看來她是真的想有個家了。
但是每每回到那兒,上演的卻是另一副香艷的場景,只要是和蔣天在一起,倆人就只有身體探索節目。蔣天總是會說,他們不過是在磨合而已,為了以後的路走得更遠。終於,蔣天來電話了,他的應酬已經結束,已經在錢櫃的門口等她了。看看周圍同事,都喝得差不多了,此時不溜還等什麼剛進洗手間,Kate就擠進來:“你最近臉色越發紅潤啊!都說好女人養男人,看來好男人也是養女人的。同居就是比單過好啊!”
“得了,得了,我懶得跟你廢話,如果一會兒老總問起我來,就說你不知道啊!”沈舒舒最後整了一下頭髮,準備顛了。
“知道,知道。趕緊走吧,別讓人等太久。你簡直就是個‘同居最佳代言人’嘛!”話音未落,沈舒舒已經奔出洗手間,徑直朝樓下走去。蔣天等在車裡,精神抖擻的模樣。
“去打會兒檯球吧,現在回家太早啦!”
“嗯,也成。我今天唱了那誰唱的也太差了。我們還吃了”去檯球廳的一路上,蔣天的耳朵里就一直是K歌現場全記錄。甚至打球的時候,沈舒舒還不經意地哼著歌。“寶貝兒,以後咱家最好放個檯球案子,這樣咱們就能隨時在家裡玩了。”蔣天說道,其實在他頭腦中浮現的是他和沈舒舒倆人在綠色台呢上糾纏的景象,而此時沈舒舒的眼光正瞄到檯球廳里掛著的一幅畫,上面是個半裸著的女人在打著檯球。
“我覺得挺成的……”後面的話,倆人都沒說出來,可早就心知肚明了。很多人把未婚同居當成是婚前的磨合,而在蔣天和沈舒舒看來,同居不過是一個超長的蜜月而已,漫長的好日子都在等著他們。
熱點透視
熱點透視――未婚同居:一個並不輕鬆的話題
2003年12月9日,一位不願留下姓名的年輕女子向新聞熱線哭訴,稱她數年前曾與前任男友未婚同居,兩人分手後竟發現自己染上性病,經反覆治療已明顯好轉。她原打算明年3月結婚,不料數天前卻發現病情有所惡化,倍感絕望。新婚在即,她不知如何是好!近年來,許多戀愛中的男女選擇了未婚同居,由此而引發的一些社會問題,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通風井,傳出新生嬰兒的哭聲
不久前,廈門就發生了一起未婚同居者遺棄自己親生嬰兒的案件。
2003年10月21日中午11時,廈門市鼓浪嶼雞山路一幢居民樓內。一位居民正步上樓梯,突然聽到通風井裡傳出嬰兒的啼哭聲,他趕緊向附近的內厝派出所報案。
趕到現場的民警發現有一初生嬰兒落在通風井的五樓隔板處。由於通風井的洞口十分窄小,一個籃球都很難通過,嬰兒身體又柔軟又纖細,給民警施救造成很大的困難。經警民兩個多小時的艱難奮戰,嬰兒最終被救起,並立即送往海滄醫院救護。
是誰這么狠心?是嬰兒的親生父母!據了解,胡某是在廈門進修的學生,與女友小蓉一起居住在502室,兩人均不過20歲。小蓉懷孕後,一直不敢告訴家人和朋友。那天早上,她進衛生間時,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難忍。沒多久,小孩子就生出來了。小蓉心中又慌又怕。過了一會,她聽到有人回到房間。她異常緊張,看到嬰兒軟綿綿的一動不動,以為已經死了,就把孩子塞進了衛生間的一個通風口。
回到房間,她與男友還聽到嬰兒在哭。但當時他們已無法救出嬰,也就沒有多想了。
然而,胡某和小蓉畢竟已經觸犯了法律。2003年11月3日,經廈門市檢察院批准,廈門警方對胡某執行逮捕。小蓉因尚在哺乳期,執行取保候審,等待法院的判決。這天傍晚,小蓉在海滄第二醫院第一次真正看清了自己的孩子,孩子漂亮極了!小蓉哭泣不止,心中暗暗祈禱,希望孩子永遠別知道有他們這樣罪惡的父母。
近日,記者就此採訪了福州大學從事社會法學研究的湯黎虹教授。湯教授表示,中國法律明文規定,剛出生的嬰兒具有生命權。棄嬰,是一種故意殺人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本案中小蓉丟棄親生孩子,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其男友胡某在聽到嬰兒的哭聲後,沒有採取積極的態度救助這個小孩,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如何看待未婚同居
2003年12月12日,記者來到福州某高校,就年輕人未婚同居的現象採訪了部分大學生。幾乎所有被採訪的大學生都表示,對未婚同居表示理解,並可以接受。一位化學系的大二學生對記者的詢問,竟表現出十分訝異,反問記者,這有什麼不能接受?這位大學生對記者說,他班上有60人左右,差不多有8人左右在校外租房,未婚同居。這位大學生說,這僅是“明”的,“暗”的還有多少,他就不得而知了。一位大四的女大學生告訴記者,她念大一時,學校附近性保健品店幾乎沒有,現在已經有好幾家了。
湯教授告訴記者,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的價值觀趨於多元化,社會對個人行為予以越來越多的理解和寬容;但凡事都要有一個限度,應伴隨著相應的責任,不受約束的欲望一旦無限膨脹,後果將不堪構想。年輕人對待婚前性行為一定要慎重,由此導致的棄嬰、性病傳播等問題,也需要社會從多方面著手解決。但從根本上講,這還是一個教育問題。
湯教授認為,針對目前社會中存在的一些道德失范現象,要讓尊重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統一,著力培養年輕人牢固的社會責任感和家庭責任感,不僅對彼此的個人行為互相負責,還要對下一代負責,從而為形成全社會科學、文明、健康的道德風尚打下良好的基礎。
同居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聲明式樣)
2003年9月27日電根據即將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補辦結婚登記,則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要簽署《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中國民政部通過其官方網站公布了《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式樣,當事人在聲明書中要公布自己和對方的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文化程度、身份證件號、常住戶口所在地等信息,並在監誓人面前完成方能有效。
聲明書還要求當事人聲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現均未再與第三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了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
根據有關規定,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堅持和完善婚姻登記制度,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預防婚姻家庭糾紛。
附: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式樣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書本人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謹此聲明: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國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職業: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國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職業: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與對方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現均未再與第三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了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自願結為夫妻。
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____________監誓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保護
男女兩性在性關係基礎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間的結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國,只有結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非婚同居則是違法得不到法律保護。 非婚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既有雙方均無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雙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同居,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種是姘居,即無夫妻名義的公開同居。以上均屬非婚性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2]中明確規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民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起訴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若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姻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民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同居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方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若同居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亦即從1994年2月1日起,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凡一方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準予解除同居關係。對於離婚後雙方未再婚,亦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關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均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至於子女歸誰撫養的問題,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其他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的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若認定為非法同居,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撫養的具體情況處理,對於有配偶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另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做出判決。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後,有配偶關係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何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答覆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非婚同居現象存在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漠。當事人不願受婚姻關係約束,不願承擔義務,對雙方關係持不嚴肅和不負責任態度則是當事人的心理原因。也有當事人抱著“試婚”的態度。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日趨增多的社會現象,有待做更深入的研究和實行綜合治理才可望較好地解決。
非居
法律定義
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同居區分
區分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後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非法同居態度
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準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後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後果,這是因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關係,“與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關係人又與異性不以夫妻相稱,以公開或者半公開的形式,或短期不穩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無過錯方的權益,夫妻間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係健康、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夫妻間性生活不忠實的行為,是對婚姻關係的穩定、和諧的破壞,也是社會主義道德風所不允許的。調查
對未成年人的性話題而言,若說早戀是登堂的話,那開房同居就是入室了。部分國中男女生開房同居說明:現在的未成年人不僅對性感興趣,甚至有部分未成年人已涉獵性生活。長期以來,我們保持著在未成年人面前刻意迴避性話題的慣例;可是,未成年人的“性問題”不因成年人的諱言而不存在。一個和女生開房同居的男生就這樣告訴記者:“情侶一齊住有什麼好奇怪?還不知道我們學生的新時尚啊!” 另一個中學生也告訴記者:“起碼有四成身邊談過戀愛的朋友都有性經歷……”對國中生來說,這種開房同居行為不宜提倡的。和一些西方國家青少年的性行為不同,我們的國中生開房偷吃“禁果”的行為普遍背著家長,缺乏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對女生的身心傷害很大。有一本對中學生性行為的調查報告《藏在書包里的玫瑰》顯示:被採訪的大多數女生認為,因為過早的發生性行為,自己的生活軌跡發生了重大改變,有些人至今還有心理崩潰之感——著名女作家畢淑敏把這形容為“滴血之感”。此外,有的中學生由於缺乏必要的生活知識,私自開房也容易發生其它安全事故。就在上個月6日,在南寧市西鄉塘區萬秀苑小區的一間出租房裡,一對中學生男女裸身抱死在床上。後警方初步認定兩名死者屬於煤氣中毒。對青少年的“性問題”無需諱言,更不能迴避,這需要學校教育和親職教育的正確引導;所以,對青少年施以必要的性知識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國外有調查報告顯示:越是對性知識有所了解的青少年,越能正確看待性問題,這些人首次發生性行為的年齡普遍較晚,並在性交時常使用保險套。在青少年性成熟的同時,讓他們了解必要的性知識,形成必要的性道德,具備必要的性保護意識、責任意識,這應該是學校性教育的主要內容;在對青少年的家庭性教育中,家長要把握一個“度”的問題(這對家長的素質要求很高)——對青少年極為敏感的“性話題”,家長要因勢利導,做到既不刻意迴避,又不深度“挖掘”,這樣才能破除他們對性的神秘感,從而避免他們長久的糾結在“性問題”里誤區
6個溫柔陷阱
不知道有多少人是為了解決性問題才同居的,正如不知道這個世界上到底有沒有純粹為了性而結婚的人。不過,我本著對女性的不了解的態度來揣測一下,性並不是一個女孩決定同居的第一因素。但是,很多女孩子還是單純地相信,性確實是一種能栓住男人的有利武器。而在男人那邊情況如何呢?剛開始同居的時候,你們也許為從此隨時隨刻都可以消魂而開心,但是要不了3個月你會發現:同居的性生活通常會比你們分開住時無聊,然後就會懷疑自己接受同居是一個愚蠢的念頭。這種局面的產生是因為次數頻繁而強度減低了?“同一件事情做久就會無聊”,這並不是全部的理由,更多的原因來自對方生活中所暴露出的各種小毛病。比如,他吃飯聲音太大,喝湯的時候簡直像一頭豬……不知不覺中你會發現原本激情如火的你已經開始淪落為“無性一族”。金錢當你們剛開始約會的時候,你當然理直氣壯地讓他包攬所有的費用,從公共汽車票到別致的晚餐到電影票到夏天的汽水。但是,當你們決定同居到一起後,這些好處可能就會消失:共同生活所必須的花銷絕對不是他這個剛入社會的毛頭小伙子所能負擔的,總有一天他會打開你的錢包叫你自己負擔那隻水晶花瓶,從此開始列出家庭帳單的明細。當然,解決這個麻煩也不是沒有辦法,比如馬上一五一十算好帳採用家庭內部AA制度。這種看似公平的方式其實也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你們的爭論還是不會少的,比如:夏天某人徹夜開空調或者某人老是長時間打電話,要不了多久AA制度的平等也會崩潰。要想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共同生活必須醜話說在前面:個人的衣服與喜好的CD當然是各自負擔,其他日常花銷共同承擔。最好是按照各人收入比例與消費習慣,每月都先上交一部分家庭基金,其他花銷不管大小都一一記帳,月底結算一次。這個方式最最關鍵的一點是,不管任何一方因為任何原因交不出錢,那就是欠錢。另一方可以考慮代墊,但是只要一有錢就必須馬上還清。隱私當你們沒住在一起的時候,他接到異性的電話,你表示好奇,可能還能被他認為是嬌憨可愛的,你去他單身宿舍的時候,翻看他的小抽屜也不會受到他強烈的譴責。可是當你們住在一起後,你監控他的電話與行蹤,隨時用手機定位查詢他,可能就要被他罵成小肚雞腸了。時間長了雙方都會被這種疑神疑鬼折磨到崩潰。同居是一種很親密的行為,但是雙方仍然要尊重對方的隱私權。有一種非常美好的願望是這樣:把兩個人打爛了揉碎了再搓成一個人,互相能做到足夠坦白,兩個人如同一個人一樣。可是,這個美好的願望在實施的時候是多么艱難,人的內心裡總是有一個角落不願意對任何人開放。比如,你享受赤裸著對自己進行全身拔毛術,他喜歡長時間地用鏡子觀察自己最裡面的那顆牙齒。家務一個家到底有多少家務活呢?擦桌子、洗衣服、給貓咪餵食並打掃糞便、做飯、洗碗、刷馬桶、整理壁櫥、倒垃圾……當你一個人住的時候,你會覺得整理房間是一件充滿樂趣的打發時間的方式,但是當你跟他生活在一起後,你會發現原來你在他眼裡完全是個怪物。從小媽媽就告訴你兩隻襪子要挽成一個球放在抽屜的第二格,可是他認為你這樣做完全是白痴;一吃完飯馬上就要刷碗,可是他推託看完體育新聞再刷最後連晚間新聞都完了他還是不想洗。“人生就是被你這樣的女人搞得沒有意義的。”可是為什麼他在上床嘿咻的時候倒不認為你收拾他內褲是沒有意義的朋友當你開始與人同居之後,你會發現你與好朋友之間的距離遠了,你不再是各種聚會的熱心參與者,慢慢地,你的生活里只充滿了一個男人的影子。但是,朋友對於一個正在成熟的女性來說是多么重要。當你從女朋友那裡獲得一些經驗與指點之後開始在他身上做實驗的時候,他總是能一下子發現,並警告你:不要再去找那個笨蛋女人取經了。同時,你是不是能很好地與他的朋友相處也很重要。十大誤區
謬論一:對男人的好處多於女人揭秘:在婚姻中男女得到的好處是對等的,只是雙方的的方式不一樣。和諧的婚姻會讓兩個人,更長壽、更健康、更富有、更愉快,丈夫們得到的最明顯的好處就是健康,而妻子獲得的更給多的好處是經濟上的。謬論二:維持長久的秘訣是幸運和浪漫的愛情揭秘:看過無論的長久婚姻的事例,真正長久的婚姻是靠兩個人的責任感和相濡以沫的照顧、信任。最幸福的生活是兩個人在老的時候還能像朋友一樣,手牽手的漫步在夕陽下,一個笑就是一生。謬論三:更容易遭遇家庭暴力揭秘:以前總聽到有人這樣說“老婆是我的我想怎樣就這樣”,可是現在那些未婚同居的女性遭遇暴力的幾率已經遠遠高出已婚人群了。有哪個女人會嫁給一個動不動就打老婆的男人。況且,現在的社會輿論也是女性保護自己的有力武器。謬論四:同居跟結婚沒有什麼區別只不過 “一張紙”揭秘: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沒有婚姻的好處——精神上滿足、身體上的健康和財富上的累積。同居的夥伴始終不如婚姻伴侶那樣忠誠,他們更有再次選擇的權利,他們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遇到覺得合適的他會離開!謬論五:長時間的交往或同居可以提高婚姻的滿意度揭秘:同居者認同同居也是認同離婚的,同居的行為會讓被同居者產生對離婚的認同感,潛意識裡就會認為這段婚姻不會長久,反正都會分開這樣的想法,這樣會讓兩個人很容易離婚,婚姻很難長久。謬論六:女性的學歷越高結婚的機會就越小揭秘:雖然學歷高的女生會給男人造成很大的壓力,但是那些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會更容易結婚,雖然相對晚一點,並且她們對婚姻的滿意度更高。謬論七:二婚的女人的婚姻會比第一次成功揭秘:儘管許多離過婚的女人都有很成功的婚姻,可也不能忽略現實中,二婚的女人的離婚率高於第一次婚姻這個事實。所以,請珍惜每一段以感情為開始的婚姻。謬論八:對孩子來說父母離婚比勉強在一起要好得多揭秘:只有那些家庭矛盾特別激烈的,離婚才會給孩子帶來“好處”。那些因為小摩擦分開的家庭,孩子會更糟糕。孩子會希望有個完整的家。謬論九:離婚後重組家庭的小孩會比親家庭的小孩幸福揭秘:重組家庭往往沒有單親家庭的來得好。繼父繼母的組合方式,會帶來諸多的實際問題,其中複雜的人際關係就是個問題,而導致家庭的再次破裂就是這個原因。謬論十:很少有男人主動提出離婚揭秘: 有大部分的離婚都是女人提出來的,其中站多數的是要用法律來解決。比如孩子的監護權。女人主動的提出離婚多數來源於丈夫的不好行為,比如賭博、吸毒以及不忠等等。熱析
同居利弊
同居,在目前的中國現象越來越普遍..男女同居到底是為了愛還是為了性,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呢?大多數男女同居都是男人先提出來,不過男女同居,對交往的男女雙方來說同居是否真的能夠促進感情?同居,男女雙方年紀太小如果同居會使的身體、心理、學習等方面都要受到危害,根據目前青少年對男女同居的看法,男女同居的危害性太大…並且男女同居沒錢結婚的比比皆是,為此男女都要考慮這個問題,不要互相給對方帶來傷害!不過同居,因為有一些男女同居後,相處不錯,就步入了愛情的禮堂,最後成就美滿的婚姻生活。不過男女同居後,因為由戀愛到同居到分手的比比皆是。男女同居,在感情生活方面將會是一種新的生活方法,它將大大調整我們的生活方式,並且在24歲之前進行男女同居,將對心靈、心理都會帶來很大的影響,為此,在不能把握自己感情和生活的朋友,對於男女同居,你們能夠理性處理,如果愛情和性愛戰勝你的理性,那么結局可能是悲慘的。同居財產歸屬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本人認為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價值,如果女方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便是男方個人財產 ,個人認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2、同居後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共同財產)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5、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相關知識: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是離婚之訴中的重點問題之一,在分割時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則,在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的情況較多。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第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婚姻法更為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於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著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第三是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第四是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係,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進行分割。第五是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5]好還是不好
縱觀當今社會,婚前同居早已成為一道“風景”。婚前同居,也可以叫做試婚。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離婚率,但卻又增加了很多其它方面的負影響。同居畢竟不是小事,那么婚前同居是好處多還是壞處多?愛情的最好結果就是婚姻,婚姻卻需要了解為基礎。同居固然可以增進感情,了解對方,可現在的人有多少人是為了解對方的心而同居?更多的是為了了解對方的性而同居嗎?如果是為了性而同居,這有何意義?同居和結婚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心理感受。 若同居,前提一定要是真心相愛並慎重考慮過後再同居,如果可以隨便地和任何人同居,那么最後受了傷害,我想就不是同居的責任了——尤其是相對於女子來講。部份頭腦清醒的女子這樣說:如果我愛他我會和他結婚,最起碼離婚後財產還有平分的機會,同居,哈哈,也許什麼也沒有。現代社會誰又能靠誰的。同居,不單單只是從性或從了解對方這么簡單,不要做對這方面覺得無所謂的人,不要拿自己的身體和青春去下賭注。同居,要三思而後行。你認為婚前同居好處多還是壞處多?你會選擇先同居後結婚嗎?希望婚前同居的年輕人都想好了自己的初衷和自己能否接受的最壞結果不要盲目從風,祝福有情人終成眷屬!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由於人們觀念和生活習慣的改變,非婚同居現象屢見不鮮,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比較多,多數“非婚同居”的當事人有財產分割的煩惱,並往往導致其中一方受到傷害。其中有朋友諮詢: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涉及到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對此[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同居財產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
從法律規定上來說,雙方同居前的個人財產仍屬個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若證明不了是雙方的,財產登記在哪方名下,即屬那方的。房屋屬於不動產,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物權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也就是說,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於誰的財產。
從同居當事人來說,因為房屋價值高,對雙方的影響也較大,必須採取謹慎處理的原則。一般情況下,非登記一方沒有證據證明登記的財產是雙方共同購置,且登記方又否認不動產系雙方購置,則該不動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應屬於登記的房屋所有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從已有司法實踐案例來看,法院一般認為,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而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作出處理。即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直接認定屬於雙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並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共有財產。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並不必然是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只有提出有關證據,才能享有對同居期間積累財富的所有權。
筆者強調的是:法律允許當事人處分自己的財產,但不允許以同居關係作為途徑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已有。“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
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債權、債務。理解該法律規定內容,必須注意二個限制性前提:一個是必須是在同居期間,另一個是財產必須是共同所得的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債權、債務必須是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只有符合前提條件,財產才可能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債權、債務也才可能為共同債權、債務。
法律條文的原意和立法精神告訴人們:在存在婚姻關係時,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原則上認定為共同財產,除非任何一方能提出反證證明是應當屬於個人財產;在非婚同居的狀態下,在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只有在任何一方能證明為雙方共同所得、購置或者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這一特定事實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否則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雖然看起來是個證據和證明責任問題,但這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的不同程度的法律保護,即對依法定程式締結的婚姻關係中財產關係的保護,顯然應當強於對同居關係中財產關係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