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就業協定書的全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訂的。根據國家規定,在達成就業意向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必須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所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俗稱三方協定,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署後生效。 就業協定書是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是學校制訂就業方案派遣畢業生、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所以畢業生就業時一定要簽署就業協定書。性質特徵
從法律意義上說,協定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契約(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徵。因此就業協定收應是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聘用關係,明確權利、義務的協定。該協定應具有以下特徵: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定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產。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定都不能成立。
2、協定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定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大型企業集團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 之分。
3、協定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定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 任何法律後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定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協定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 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注意問題
1、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按規定的程式簽訂協定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定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此程式由學校作最後把關,更有利於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儘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契約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定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契約時產生糾紛,應儘可能將勞動契約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定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契約時應予以確認。
5、對契約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定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 承擔違約責任。
協定解除
單方解除
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定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定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定有法律上或協定上的依 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
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定,使協定 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違約責任
l、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定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
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後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
(2)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長期合作關係,由於對學校懷疑,以後可能不會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隨著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培增加,學校作為簽字方之一不會為極個別人的利益影響到明年乃至今後就業工作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3)對其他畢業生有影響。一個單位,你不去,別人可以去,用人單位不錄用你,完全可錄用別人,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後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信息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 因此學校再次強調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2、對違約畢業生的處理規定
違約特指三方簽約,學校強調畢業生要講誠信、講法治、認真履約。但畢業生一旦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在徵得用人單位同意並交納違約金後才可重新簽約。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有原簽約單位的書面退函,交納完畢違約金),然後將原協定書上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定書。
簽訂步驟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後,簽約程式是:
1、畢業生認真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及應聘意見,並簽名。
2、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及人事調配部門簽定意見。
3、用人單位一定將檔案詳細轉遞地址填好。
4、各院系簽意見。
5、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意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加蓋公章,納入就業計畫。
6、協定書一式三份,學校、用人單位、個人各留一份。
7、省就業指導中心簽證。
需要說明的是:按程式最後到學校簽章,由學校作最後把關,更有利於維護畢業生合法利益。有些畢業生圖方便,要求學校先簽章,再交用人單位,容易寫上有損畢業生權益的條款,產生不利後果。學校把關,意義還在於確認簽約手續是否完備,否則由於手續不齊等原因,導致報方案時通不過,或派走後到用人單位無法報到,會加大畢業生心理負擔。
主要作用
就業協定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其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就業協定書是作為學校列入派遣計畫的重要依據,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用人意境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係的依據。
簽訂就業協定書是國家為規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避免混亂,杜絕就業欺詐行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嚴肅性,為維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而採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勞動契約
主體不同
就業協定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定的鑑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定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 契約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定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原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的內容涉及勞 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定簽訂再前,就業協定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契約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目的不同
就業協定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契約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 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 立勞動契約的依據。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定發生爭議,除根據協定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 策和法律對契約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定加以調整。而勞動契約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管理辦法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上後,均須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
2、《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制定,學校招生就業工作處統一翻印,各學院集體到招生就業工作處領取,或者由畢業生持本人學生證到招生就業工作處領取。每位畢業生只有一套《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複印、複製、翻印《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在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書時,如果《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因破損等情況而不能使用時,可持原件到招生就業工作處申請更換;《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不得挪用、轉借、塗改,否則視為無效。
4、畢業生在協定書上籤署個人意見之後,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定書上籤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定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定書交還招生就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定書。
5、畢業生如果不慎將協定書遺失,學校原則上不再補發,到畢業派遣時,畢業生回生源地參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補發時,畢業生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由所在學院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負責人簽署意見,經招生就業工作處調查並研究之後酌情處理。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時,招生就業工作處方予受理:
1)、經核查,協定書確實屬於遺失者;
2)、招生就業工作處收到畢業生的申請書兩個星期以上。
3)、畢業生須交納相當於違約金數額的費用。
6、凡是通過地方或部委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的畢業生,簽約時可使用他們提供的《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但是畢業生回校後,必須與學校補簽《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畢業生如果另有選擇,則必須與原簽約單位解除所簽訂的協定。
注意事項
1、沒有簽訂勞動契約仍然受勞動法的保護 雖然有法律的保護,簽定勞動契約還是很必要的,它可以對勞動內容和法律未盡事宜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證據。您應當向公司提出簽定勞動契約,如果公司執意不簽,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的勞動監察科投訴;如果公司就此或以後因此而辭退您
,您可以向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2、簽訂契約時要明確試用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以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契約。“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時單方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前提條件。如果這個前提條件沒有成立,用人單位無權隨時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儘管員工是在試用期內,但用人單位也不能不講任何理由,說不要這個員工就不要。如果員工和企業就試用期解除勞動契約發生爭議,企業有責任舉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在試用之前就要簽訂好正式勞動契約,契約簽訂後,用人單位就不能隨意解除。根據中國《勞動法》第25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為了不給招聘方以不聘用的藉口,求職者要注意做好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在應聘時要了解清楚招聘職位的要求,完整的錄用條件; 在試用期內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來要求自己,接受考核;如被告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向人事部拿取能證明本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以便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
3、英文契約要慎簽。中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發生勞動爭議時既便於當事人舉證,又便於有關部門處理。但是《勞動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對外資企業與中方雇員簽訂的書面契約應該採用何種文字都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因為我國憲法賦予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基於此要求籤訂中文文本契約完全是正當合理的要求,公司不但不應駁回,更不能以此為由辭退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