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財政局

(四)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職責。 (十七)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二)市財政局與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係。

簡介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財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劃給市地方稅務局。
(三)加強政府財稅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區域協調發展的建議,嚴格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加強財政預算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強化財政信息化建設,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評估和審查。
(五)加強市區財政建設,完善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加快形成市區財政經濟利益共同體,整合政府專項資金項目,增強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六)加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七)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市級文化企業和地方金融企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相關政策。改革完善市、區財政管理體制。
(二)承擔財稅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擬訂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職責。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市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五)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及彩票資金。參與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市分庫業務工作,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
(八)負責市級財政各項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九)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文化企業和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級文化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職責。按規定監管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制定需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規定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一)研究擬訂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資金計畫草案。審批下達具體建設項目的政府投資資金計畫和融資規模。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規定。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有關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管理。指導鄉鎮財政機構自身建設。
(十三)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編制審核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和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地方債發行計畫,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規定,防範財政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參與擬訂國有土地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依法管理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七)依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八)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財政研究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政務公開和財政調研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檢查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系統表彰活動;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預算處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分析研究財政經濟形勢,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財政預算;負責編制市本級基本建設資金預算;承擔市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稅務經費的核算;擬訂市本級部門預算的政策規定,審定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市本級預算指標的管理;承擔市財政與省財政結算、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
(四)國庫處
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牽頭實施市級預算執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級財政資金的核算、管理和調度;組織實施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編制市級財政決算,彙編財政決算;研究和完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市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協調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工作;統一管理市財政性資金賬戶和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負責財政審計相關工作;參與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五)政府採購管理處
擬訂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提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分散採購限額標準;負責編制審核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對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組織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處理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協助上級機關辦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質認定和管理工作。
(六)綜合處
(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
擬訂非稅收入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核、報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負責財政票據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土地出讓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罰沒收入等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市住房公積金運營監管工作;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及政策性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監管彩票市場及彩票發行機構財務;負責國有土地出讓金收支預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民防、土地儲備、住房公積金管理、福利彩票管理、體育彩票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財政監督、會計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
(七)稅政法規處
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在許可權範圍內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開展稅收調查分析;管理稅收減免、退稅、稅收返還有關工作;負責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組織起草有關財政、稅收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級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有關工作;負責市級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八)經濟建設處
承擔建設、規劃、房管、城管、國土、環保、糧食、鐵路辦、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財政監督、會計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基本建設財政管理制度,編審市區國有建設單位及中央拉動內需項目等基建財務報表;負責市級城市建設資金、城市管理資金、城市維護資金、環境保護資金收支計畫的擬訂、財務等方面的跟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建設、糧食系統所屬企業的財務工作;監督管理中央和省下撥基本建設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糧食等專項政策性補貼和儲備資金的使用;參與制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相關管理制度。
(九)工業貿易處
承擔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商務、安全生產、港口、供銷、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財政監督、會計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創新、發展和市級財政支持相關產業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負責研究擬訂促進財源建設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節能減排資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相關制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指導和監督內外資企業的財務管理;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財政登記;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金融處
承擔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財政監督、會計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旅遊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等各類地方金融機構發展的財政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農業保險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監管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外債管理的政策法規,擬訂市利用國外貸款管理規定,參與市利用國外貸款的有關工作;承擔擔保與再擔保業務的資產、財務監督管理;牽頭組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部門的部門預算、財政監督、會計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擬訂地方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的出國(境)經費與非貿易外匯;承擔行政、政法部門統一著裝的有關工作。
(十二)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人口和計畫生育、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財政監督、會計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擬訂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事業單位改制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監督執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業的財務制度;承擔市級國有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三)社會保障處
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殘聯、紅十字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財政監督、會計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審核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和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農業處(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
承擔農口部門的部門預算、財政監督、會計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水務資金、農業水利等基本建設資金、農業防災救災資金的管理;負責防洪保全資金、農業發展基金、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市級農口企業的財務等相關工作;參與編制市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和財務的管理。
(十五)基層財政管理處(局)
負責鄉鎮財政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支農惠農政策落實;參與對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管理監督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經費;負責處理財政涉農信訪工作;組織基層財政幹部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六)績效管理處
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研究建立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負責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和指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十七)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清查登記辦法,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調配、使用、處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更新、報廢標準,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十八)會計處
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等規章制度;負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人員後續教育等會計管理工作,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負責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九)監督檢查處(局)
牽頭組織協調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財政收支管理,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行為;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工作;協助省財政廳監督檢查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負責有關人民來信的辦理工作。
(二十)信息處
承擔機關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工作;負責市“金財工程”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區域網路和辦公自動化系統、局入口網站的建設和維護;負責信息化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共青團組織。

四、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8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會計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63名,其中正處長(主任)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團委書記1名),副處長(主任)4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市級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提高巨觀調控水平。
(二)市財政局與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係。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向市財政局備案,起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草案徵求市財政局的意見;市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市屬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市財政局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國有資產收益進行監督收繳,並按市政府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躍龍路38號南通國際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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