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⑴行政機關:包括國家機關和政黨機關,原則上均列為“國有”。但有特殊規定的,如供銷社等,則列為“集體”。 ⑵事業單位:包括經國家機構編制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各類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基本信息

國家機關國家機關

參照企業登記註冊類型,主要按其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劃分。具體規定如下:

⑴行政機關:包括國家機關和政黨機關,原則上均列為“國有”。但有特殊規定的,如供銷社等,則列為“集體”。

⑵事業單位:包括經國家機構編制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各類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劃分辦法如下:

①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列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以及經費主要來源於國有主管部門或國有上級單位的事業單位,列為“國有”。

②經費主要來源於集體單位的事業單位,列為“集體”。

③公民個人(或個人合夥)開辦的事業單位,列為“私營”。

④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如果其經費來源不明確,按管理方式進行歸類。

⑶社會團體:包括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以及未納入社會團體管理條例範圍的工會、婦聯等各類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的劃分辦法如下:

①未納入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條例範圍的工會、婦聯、共青團、青聯、工商聯、科協、僑聯等社會團體,國家撥款設立的基金會或基金管理組織以及經費主要來源於國有業務主管部門或國有上級單位的社會團體,列為“國有”。

②經費主要來源於集體單位的社會團體,列為“集體”。

③公民個人(或個人合夥)開辦的社會團體,劃為“私營”。

④上述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如果其經費來源不明確,改按管理方式進行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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