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目的
國家立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但設立8年後仍是“鏡花水月”——錢很多,就是拿不到,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遲遲無法變為現實。廣東省僅惠州、深圳、中山、汕頭等市成立了相應基金,多數市至今沒有動靜,事故受害者的權益仍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沒有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受害人無助,交警也很頭疼。
資金有限難題 由於救助基金資金有限,惠州市暫不能對所有符合救助條件的案件都給予救助,按惠州轄區每年發生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如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受害者都進行救助,每年需要的資金在8000萬元以上。因此,救助基金主要是針對疑難、逃逸、生活特別困難或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給予救助。
資金難題
操作標準難題 上海在全國第一個創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不過,上海至今仍沒有救助基金的具體操作細則。基金誰來牽頭、誰來管理、誰來運作、誰來監管?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牽頭部門,救助基金工作的責、權、利界定不清晰,許多部門態度不明,處於觀望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