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巨觀調控要求,統籌協調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調控手段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 (十三)負責組織擬訂本區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銜接能源總量平衡;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城市能源運行保障的重大問題;執行電力、煤炭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承擔石景山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承擔石景山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石景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石政發〔2009〕38號),設立北京市石景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區發展改革委)。區發展改革委是負責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1.將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石景山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簡稱區經濟信息化委)。具體包括:研究提出本區工業發展戰略;根據國家、北京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研究擬訂本區工業行業規劃及配套措施的實施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備案和上報本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組織實施;工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和落後產能退出工作;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扶持,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區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企業減負工作。
2.將石景山區服務首鋼搬遷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給石景山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3.將石景山區開發性金融合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給石景山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二)增加的職責
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三)轉變的職責
集中精力抓好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本區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做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本區全社會投資總規模,服務中央、北京市在區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加強產業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統籌促進服務業發展;完善價格管理;加強能源經濟運行監測,促進能源戰略平衡,協調解決能源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加強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區相關意見和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巨觀調控要求,統籌協調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調控手段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
(三)負責監測本區國民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
(四)負責匯總分析本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本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研究開發區和功能區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
(六)承擔規劃本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並與需要安排區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銜接平衡;擬訂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統籌安排本區財政性建設資金,組織擬訂並實施區政府投資計畫;按國家和北京市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和上報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相關措施;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承擔石景山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產業發展,推進本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落實綜合性產業政策,監督檢查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統籌推進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措施;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措施,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協調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承擔組織編制本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統籌發展、功能區建設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措施;組織協調區域合作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
(九)承擔本區價格管理責任;負責監測分析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依法擬訂、調整由區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的價格監管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十)負責本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參與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組織擬訂本區基礎設施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分析綜合交通、水資源、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狀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參與編制本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計畫;負責本區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本區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及相關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和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擬訂本區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銜接能源總量平衡;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城市能源運行保障的重大問題;執行電力、煤炭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承擔石景山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承擔石景山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發展改革委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建議、議案、提案、接待聯絡、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教育、機構編制、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二)發展規劃科
研究提出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綜合平衡的目標和相關措施;組織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及重點專項發展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參與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本區基礎設施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協調實施;統籌交通、水務、園林綠化等行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布局;綜合分析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情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調查研究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
組織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監測分析巨觀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相關措施;研究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起草本區季度經濟分析、半年經濟分析和全年計畫報告;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信息發布和信息引導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四)經濟體制改革科
負責研究本區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改革工作;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負責推進機關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調控計畫,擬訂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房地產開發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參與擬訂土地利用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參與編制下達土地供應和土地收購儲備年度實施計畫;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統籌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上報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城市安全設施項目審查、驗收工作。
(六)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本區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監測和分析社會發展形勢,組織擬訂有關政策措施;統籌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許可權審核社會發展領域投資建設項目;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研究完善健全代建制度的措施和辦法,提出代建項目政府投資計畫建議;協調解決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產業發展科
綜合分析本區產業發展情況,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戰略及產業集聚區和重大產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協調本區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與空間布局規劃,並統籌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擬訂本區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工業、信息化、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工業、高技術產業發展和高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按許可權審核和上報工業重大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參與審核境外投資項目;綜合分析本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情況,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工作,統籌協調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綜合分析本區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協調工作;研究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及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擬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參與研究整治重點污染源、污染地區的方案;研究提出固體廢棄物處理及綜合利用重大項目布局和政策建議;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節能考核和節能監察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銜接能源總量平衡;負責電源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監測分析能源經濟運行態勢,組織建立能源綜合信息監測體系;提出能源經濟預警措施及建議,協調解決能源經濟運行相關重大問題。
(八)電力管理科(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負責電力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電力、煤炭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協調解決電力行業的有關重大問題;安排許可權內電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負責本區及供電企業的安全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全區生產經營單位因用電引發的火災和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及時對重大供電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消除;承擔區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本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石景山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價格收費管理科
負責本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監測分析本區價格總水平變動情況,研究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監測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價格形勢,提出調控建議;組織協調價格監測、價格認證、成本調查和價格制度建設等工作;監測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價格調控政策建議;擬訂或調整區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收費標準和房地產價格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北京市統一安排,組織實施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調整。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區發展改革委機關行政編制30名(含監察科長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級領導職數9正1副。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石景山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二)區發展改革委與區經濟信息化委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方面的分工是:本區政府投資的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非政府投資的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項目由區經濟信息化委核准或備案。由國家、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工業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初審,並商請區經濟信息化委會簽後報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北京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批、核准的工業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由區經濟信息化委初審,並商請區發展改革委會簽後報送。區經濟信息化委承擔本區信息化發展的規劃、標準及監管等方面的工作,承擔對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技術性審查;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經濟信息化委研究擬訂本區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政府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三)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的牌子掛在監察科,負責區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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