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五、其他事項(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區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石景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石政發〔2009〕38號),設立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區國資委)。區國資委是區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區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區國資委黨委履行區委規定的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本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向具有行業優勢、保障城市安全運營和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集中,向高端、高效、高輻射力的資源節約型產業集中。
(二)加強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強化為中央、市級企業與所監管企業合資、合作提供服務保障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解決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方面重大問題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有關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區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監管區屬國家原始出資集體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依照法定程式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維護出資人權益。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意見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推進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本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八)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從出資人角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九)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人才工作的巨觀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和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資委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信息、保密、議案、建議、提案、外事、安全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承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辦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本金收支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國資系統信訪事件和社會穩定工作。
(二)改革發展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國家出資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本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加快國有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負責掌握國家出資企業發展的總體情況,對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負責制定本區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集體企業改革意見,並提出企業重組方案,積極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審查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企業改革,按程式審批、組織企業改制,指導集體企業實施改制;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國家出資企業改革中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對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產權管理科
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本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北京市和區政府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負責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的審批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工作,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案及對經營進行預算管理;負責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對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根據國家出資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負責區國有資本投入、國有企業投融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統計評價科
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評價工作,分析本區國有經濟運行狀況,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制定國家出資企業財務、統計稽核管理的制度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及企業績效評價體系,負責檢查企業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考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經營業績;負責監管企業的財務決算備案工作;指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擬訂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研究擬訂監事會工作的計畫、方案和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審核、報送監督檢查報告和專項報告,匯總分析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督促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和處理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相關事宜;指導和規範所監管企業監事會的業務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職工監事。
(六)黨群工作科(企業負責人管理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機構編制及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承擔黨委會會議決定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辦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推薦、調整、任免、聘用、培訓;負責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換屆工作,指導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換屆工作;負責國資委黨委中心組學習的組織工作;負責指導企業領導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負責國資系統國有企業黨的宣傳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區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21名(含監察科長編制1名)。其中:主任(黨委副書記)1名,黨委書記(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級領導職數6正。
石景山區國有企業監事會行政編制5名。
五、其他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區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區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區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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