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財政局

簡介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石景山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石政發〔2009〕38號),設立北京市石景山區財政局(簡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是負責本區財政收支、財政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改革完善本區預算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加強財政預算執行的績效評價,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二)圍繞本區功能定位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保障財政重點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三)加強為促進本區產業發展提供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本區中長期財政計畫;參與制定重大經濟決策和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對經濟運行實施調控和綜合平衡本區財力的建議;執行國家、市與區財政分配政策;完善區與街道的財政管理體制。
(二)承擔本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按照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和決算,負責審批各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貫徹執行北京市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監督管理財政票據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四)制定本區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本區國庫業務,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制定本區政府採購實施辦法,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負責黨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汽車定編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七)負責管理本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八)研究建立本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研究提出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和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調研、信訪、建議、議案、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預算科
負責編制本區年度財政預算並組織執行,匯總年度地方預決算;負責財政收支綜合平衡工作;負責與區人大財經委、審計及稅務部門的聯絡工作;擬訂街道財政管理制度,指導街道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管理預算部門指標;匯總審定部門各項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建立並管理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負責稅收返還的初審工作。
(三)行政事業財務管理科
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行政、公檢法、教育、科學等部門經費, 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國有資產報廢、調撥等相關審批工作;負責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征繳工作。
(四)城建科
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等部門經費, 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國有資產報廢、調撥等相關審批工作;負責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收益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和項目資金的安排;參與落實房改政策工作。
(五)社會保障科
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管理人力社保、民政、衛生等部門經費, 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國有資產報廢、調撥等相關審批工作;承擔社會保障基金決算審核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相關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六)其它事業財務管理科
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管理集體經濟辦公室等部門經費, 審核有關部門的年度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國有資產報廢、調撥等相關審批工作;建立並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項目庫,監督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國庫科
貫徹執行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國庫管理制度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負責財政性資金的撥付和調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管理財政性資金賬戶,統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銀行開戶;負責匯總財政總決算,匯總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決算;負責區屬工資統發人員的工資發放工作。
(八)政府採購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政府採購實施辦法;擬訂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提出政府採購年度預算編制建議;負責政府採購方式的審批工作;監督政府採購機構依法實施政府採購;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汽車編制管理工作。
(九)會計科
貫徹和組織實施國家、北京市會計制度;管理本區會計工作,負責會計人員的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和評定工作;負責代理記賬的行政許可。
(十)績效評價科
擬訂本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制度、辦法以及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組織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依據評價結果提出套用意見;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組織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辦法,提出有關改革方案和措施。
(十一)綜合計畫科
監管區屬國有、集體、外資企業的財務;會同有關部門推薦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完成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的項目申請;貫徹執行北京市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監督管理財政票據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況;負責政府或有負債統計工作。
(十二)法制監督科
負責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訂本局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計畫;組織協調專項財政監督檢查並提出整改建議;負責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及財經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三)人事教育科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計畫生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擬訂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四)行政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保障辦公設備的正常運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財務內審、資產管理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53名(含監察科長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14正10副。
五、其他事項
(一)機關工勤事業編制5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石景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石景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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