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長的職權如下:
(1)召集並主持監事會;
(2)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3)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告;
(4)向公司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
(5)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長的責任如下:
(1)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2)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繫,聽取意見和建議;
(3)做好監事會會議準備工作,定期召集會議
監事會工作條例
一.總則
為規範監事會工作行為和秩序,保證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條例。
二.監事會的組成及任期
本公司監事會由 位(奇數)成員組成。(不少於3人,中小企業可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
監事人選由各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監事會可聘請社會經濟、金融、財務、法律、會計、管理方面的專家出任外部監事。依照《公司法》,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或稱為監事會主席)。
三.監事的資格規定
1.監事人選必具有的條件:
(1)能夠維護公司權益;
(2)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正;
(3)諳熟企業財務和資產監管法規、政策等。
2.監事的年齡限制為 歲。
3.因下列情形,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表償。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經理)、董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5.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監事職務;自動辭職者除外。
四.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監事有權對提交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監事有向監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為了查詢或調查監事會的專項工作,監事有權調閱公司檔案、檔案或約見公司經理人員了解情況。
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律、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
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章程、本條例和其他公司規章制度,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者其他非法報酬。
監事不得開展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監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
監事違反本條例的非法所得歸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損失應當進行賠償。
監事在執行職權時超越許可權或沒有依照監事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
五.監事長
監事長由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選舉產生或解聘。
監事長任期與監事相同,可連選連任。
監事長人選應具有更高素質要求,須眾望所歸、嚴於律己、資歷深厚、公正無私。
監事長的職權如下:
(1)召集並主持監事會;
(2)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3)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告;
(4)向公司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
(5)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長的責任如下:
(1)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2)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繫,聽取意見和建議;
(3)做好監事會會議準備工作,定期召集會議。
六.監事會職權、義務和責任
1.監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1)審查公司財務報表和資料,評價公司業績和經營狀況;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必要時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工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應公司經理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8)其他規定的職權。
七.監事會義務:
1.向股東會報告的義務。為股東會準備的監事會工作報告內容有:
(1)匯報監事會工作情況;
(2)對股東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報告;
(3)檢查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並得出結論;
(4)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情況報告;
(5)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報表審查意見提出報告;
(6)公司授予監事會其他職權,報告履行義務情況。
2.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義務。
3.其他規定義務。
八.監事會的責任:
對公司的責任:
監事會對公司負有監督與檢查的責任。若因監事會沒有盡責造成公司損害的,要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若監事在執行業務中因違反法令造成他人損害的,對他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1.監事會實行會議制,每年定期召開1~2次監事會會議,分別在 月和 月。
2.經公司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其他監事召集的主持。
4.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載明會議事由、時間、地點、議程的通知送達全體監事。
5.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6.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會議記錄指定專人妥善保存。必要時整理出會議紀要分發各監事。
7.監事應當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的決議違反政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但經證明有表決時曾持有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8.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出席者須包括有關各方的代表。
9.監事會決議有效原則:
(1)對特別決議,須經出席監事會的監事一致通過方能有效;
(2)對普通決議,採取簡單多數法則通過,即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即為有效;
(3)監事會不同意見對等時,監事長有兩票表決權。
八.監事會機構設定
公司監事一般均為兼職,通常不設立監事會辦公室。可委託公司征部代為處理日常事務。
九.監事會費用和監事報酬
1.監事行使職權的費用,包括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調研、文印等費用,由公司承擔,在管理費用列支。
2.監事報酬為支付監事補助金,具體標準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