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司法行政系統的律師、公證員、助理員、調解員不是警察,但他們是司法行政幹部。(有的律師可以說是自由職業者,連幹部都不算)
司法幹警分類
司法行政幹部和司法行政警察合稱為司法行政幹警。它包括:律師、公證員、助理員、調解員、監獄、勞教警察。
發展由來
起初
在新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里,幹警這個詞實際是一個怪胎。最初,大家是把公安機關的警察稱之為幹警,那是因為在最初的公安機關里,只有一定級別以上的警察才具有幹部身份,其餘大多警察只是屬於工人身份,所以,大家統稱他們為幹警,那時的概念實際指的是兩方面,即有幹部身份的警察和沒有幹部身份的警察,統稱幹警。
後來
後來,公務員制度普及,人民警察法和公務員法規定,所有人民警察均應具有公務員身份(鐵路警察問題不在此討論)。故幾年前,公安部發文,公安機關廢除幹警這個不倫不類的稱謂,統稱民警,即人民警察的簡稱,現在在一些正式場合和主流媒體上,有關公安幹警類的稱呼已經很少了。
可為什麼在其他政法單位如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我們還是經常聽到幹警這個詞呢?那是因為在這些部門裡,既有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警察,也有行政幹部身份的公務員。所以,在這些機關里,他們習慣統稱幹警,實際這時這個詞的含義就完全變成了特指兩類人,即幹部和人民警察。
當前
幹警其實指的就是政法系統里行政幹部和人民警察的統稱。但這個詞不規範,在我們法制進程發展過程中早晚是要廢除的。因為雖然都屬於政法系統,但其實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應有自己的職位稱呼,人民警察就是民警,法官就是法官、還有檢察官、司法助理員、調解員等等。象現在這樣幹警幹警的叫,民警變成了幹部,幹部也沾了個警字的光,老百姓也不知道你到底是乾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