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重刑主義是伴隨著階級社會的產生而產生的,並且一開始便以野蠻、殘酷的肉刑制度表現出來。作為中國歷史上一個專制集權的國家政權,夏朝已經形成了墨、劓、剕、宮、大辟等完備的刑罰體系,中國古代早期法律制度的重刑主義已經初露端倪。
重刑主義在中國古代的真正形成是在春秋戰國時期,以商鞅、慎到和韓非為代表的法家法律思想把重刑主義完整地提了出來。
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個系統地提“禁奸止過,莫若重刑”的重刑主義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理論建立在性惡論的基礎之上,主張“刑主賞輔”、“刑不善而不賞善”、“輕罪重刑”,以達到“以刑去刑,以殺去殺”的目的。為了說明這種刑主賞輔、輕罪重刑的“重刑”主張的正確,商鞅從兩方面進行論證。一方面,他提出“重刑愛民”論,所謂:“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去強》)認為刑多賞少使人民不敢犯法,就是對人民的愛護,民眾便會對為君主效力賣命。同時指出,刑罰重,爵位才顯得尊貴;賞賜輕,刑罰才有威嚴。君主能用尊貴的爵位賞賜,才是對人民的愛護;人民害怕嚴厲的刑罰,才肯為君主犧牲。另一方面,他認為重刑是達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即“以刑去刑”。用戰爭來消滅戰爭,那么進行戰爭就是必要的;同樣,為了消滅刑罰,“雖重刑可也”。因為“重刑”能夠使人們畏懼而不敢犯罪,所以是“去刑”(即消滅刑罰)的途徑;“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靳令》)他由此而公然聲稱:“禁奸止過,莫若重刑”,視“重刑”為治理國家和消滅犯罪的最好方法。商鞅的“重刑”思想,實際上是一種片面誇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現。商鞅提出的重刑主義,後來成為法家以至秦始皇推行嚴刑峻法的理論基礎。
作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在總結前期法家的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法、勢、術相統一的“法治”思想體系,進一步完善了“嚴刑重罰”的重刑論,認為對輕罪實行“重刑”符合人們的畏懼心理和利害原則,“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韓非的恐怖主義刑罰原則,不但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根據,而且為中國古代社會重刑治世的理念開創了理論先河。
中國特點
中國古代的重刑主義,與世界各國的重刑主義一樣,以嚴刑峻法,輕罪重罰為基本特徵。但是,任何國家的重刑主義都離不開當時的歷史文化背景,中國古代的重刑主義也是這樣,有著鮮明的文化烙印。
(一)輕罪重刑。重刑主義強調“輕罪重刑,一斷於法,以刑去刑,以殺去殺”,其道理是:“立君之道,莫廣於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深於刑嚴。”(《商君書·開塞》)“禁令刑罰,所以威心。心畏以刑,不可不嚴。”(諸葛亮語)在古代社會,君主或者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對於民眾,即使是“才行反時者”,也要“殺無赦”,即才能和行為不合時勢的,也要殺頭問斬。執法階層的科處原則就是輕罪重判,對於被統治者來說,即使無罪也可以用刑。而對於那些威脅統治階級的“盜賊”犯罪,更是“重典治之”。
(二)用刑嚴酷。嚴刑峻罰、懲辦威嚇,同輕罪重刑、一斷於法是彼此補充,相互一致的。既然統治者認為“以刑去刑”,那么用刑上勢必嚴苛、殘酷。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拷問和體罰成了我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突出特點。不僅歷史上鞭、撲刑種變為刑訊的手段和方法,而且自南北朝後,笞、杖還變成其他刑種的附加刑,動不動就大刑伺候,往往使囚人杖下致殘,甚或喪命。從北齊開始,不少朝代規定,除生命刑和身體刑外,判處流刑加杻械,判處耐刑或徒刑,還要加鞭笞。值得指出的是,古代重刑主義用刑殘酷還表現在執行方法的殘酷上。以死刑而論,古代執行的方法和方式就有“族、誅、磔、戮、棄市、梟首、定殺、絞、斬、鑊烹、生埋、腰斬、車裂、戮屍、銼骨揚灰、凌遲、撲殺、囊撲”等多種。甚至還有所謂“具五刑”,即先黥、劓,次斬趾,笞殺、梟首,菹其骨肉於市;誹謗詈詛者,更斷舌頭。
(三)刑種繁多。中國古代社會刑種繁多,實際上是附隨在“輕罪重刑”、“嚴刑峻罰”思想上而產生出來的配套產物。夏朝時期,有“墨、劓、剕、宮、大辟”五刑;西周時候,又出現“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贖刑、流刑”等刑種;到了秦朝,刑罰制度進一步完善,並且有了生命刑、身體刑、徒刑、流刑、財產刑和身份刑的明確區分,但出於重刑主義的目的,生命刑、身體刑進一步細化,名目繁多;隋唐時期,把刑罰制度法定為笞、杖、徒、流、死五種,並為後世王朝所沿用;至宋代,出現了“凌遲”刑,一直沿續至清末才被廢除,此外,宋代還有“重杖一頓處死,具五刑,夷刑,醢刑,釘鍋”等酷刑,對後世王朝復活非法死刑起了惡劣的推動作用。
(四)原心論罪。韓非主張權勢必須集中在君主手裡,君主應該“擅勢”,集大權一身,甚至可以隨心所欲,一言一行都是所謂“金科玉律”,不準改動,當然包括原心論罪,法外用刑。自漢以後,儒法合流,出現《春秋》決獄,以儒家的經義審案斷獄,把儒家經典法律化。“《春秋》之治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鹽鐵論·刑德》)《春秋》決獄實際上是一種動機論,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有罪,看重的是行為者的動機,而不是行為的效果。這樣,獄吏可以隨心所欲把以動機的“善”或“惡”來作為定罪重刑的依據,既可以為統治者開脫罪責,也可以肆意殘害無辜民眾。因此,儒法合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春秋》決獄和重刑主義的合流,所以原心論罪實際上也是重刑主義的一個特徵。
(五)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統治集團在制定政策時,首先要考慮維護其本集團的特權利益。在重刑主義的執行上,中國古代社會的統治階級充分考量了本集團特權。“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就是明顯的例子。“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是中國古代法律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它所強調的是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強調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禮不下庶人”並不是說禮對庶人沒有約束力。禮所強調的是等級差別,天子有天子的禮,諸侯有諸侯的禮,不能僭越。任何越禮的行為都要受到懲處。“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說貴族犯罪一律不加刑罰。在實際生活中,官僚貴族犯重罪同樣要加以懲罰,但貴族官僚在適用刑罰上享有特權,如肉刑不上大夫,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等等。這條原則說明,階級不平等,執行重刑主義也是不平等的。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重刑主義的一大顯著特點。
成因
重刑主義並不是中國古代社會所獨有,凡是經過這種社會發展階段的國家,無不嚴刑峻罰。中國古代重刑主義思想能夠貫穿中國古代社會上下四千年,決不能只以文化落後來解釋,也不完全是哪個君主皇帝性情殘暴能夠解釋得通的,重刑主義的長期存在有歷史、社會和思想上的原因。
(一)重刑主義是中國古代社會一定生產方式的體現。馬克思主義認為,法體現著一定生產方式決定的權利義務觀念或正義觀念。在古代社會,生產力水平不高,人類文明程度比較低,發展速度也相當緩慢;加上古代社會中央專制主義集權的不斷加強,並且實行公開的階級壓迫,反映在刑罰制度上就是野蠻、殘酷的重刑主義,刑罰手段以肉刑為主。因此,重刑主義是中國古代社會一定生產方式的體現。
(二)重刑主義思想本身形成了相當完整、發達的體系。重刑主義是經過長期的實踐逐步形成的,戰國中期商鞅率先提出重刑論後,歷經管子、韓非和李斯等代表人物的補充和完善,法家在戰國末期已經形成相當發達的思想體系,在論述重刑主義時更是淋漓盡致,一氣呵成。比如韓非在闡述“嚴刑重罰”時,論述了三點主要的理由:其一,認為嚴刑重罰符合人“皆挾自為心”的本性和“好利惡害”的心理。施以厚賞,就能使人們迅速得到所要求的利益,加以重罰,就能很快禁止作惡的行為。其二,認為只有重刑才是“禁奸”的有效手段。“夫嚴刑重罰,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哀憐百姓,輕刑罰者,民之所善,而國之危也。”(《奸劫弒臣》)因而反對輕罪輕刑,重罪重刑的原則,明確主張“禁奸於未萌”,“以重禁輕”的重刑主義。其三,認為“重刑”的目的不在懲罰,而在“禁奸”,不是“傷民”,而是“愛民”。由此可見,重刑主義思想的體系相當嚴密,非常完整,這也是重刑主義思想能“長盛不衰”的原因之一。
(三)重刑主義思想符合執政階層的統治需要。重刑主義主張用嚴刑峻法和陰謀權術來維持專制君主的統治,並且配之以完整系統的法家思想體系來支撐,帶有很大的欺騙性,用聽起來合理的說教掩蓋其殘酷統治的實質,符合執政階層的利益和需要,這是重刑主義流行中國古代社會數千年的根本原因。
影響
重刑主義在中國古代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從“一平如水”的法律精神的角度看,重刑主義與公平的法律原則是相悖的。特別是隨著社會歷史的進步,人們從現代文明的角度審視重刑主義時,應當清醒地看清其“法制糟粕”的本質。但是,重刑主義畢竟在中國沿用了幾千年,即使在封建正統的儒家法律思想形成之後,重刑主義也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占據著重要地位,特別是在宋、明兩代非法死刑盛行之時,重刑主義又名正言順地占據了主導地位。直至中國近現代時期,重刑主義還時有抬頭,尤其是在階級鬥爭尖銳的非常時期,重刑主義更是肆虐橫行。到了社會文明高度發達的今天,重刑主義的餘毒還有著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