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效力
關於時的效力 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是有效適用期間。法律生效日期,有的由法律明令規定從公布之日起施行,遠離立法機關所在地的地區,一般自收到法律的正式檔案之日起開始施行;有的法律明令規定生效的日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79年7月1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於1979年7月6日命令公布,並規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也有不同的情況:有的法律經明令廢止而終止生效;有的法律本身就規定停止生效日期,到期自行失效;有的法律則隨著與之相牴觸的新法的施行而相應地失去效力。在國家沒有廢除現行法律,也沒有用新法代替以前,現行法律效力始終存在。新法施行後,對施行前實施的而未依司法程式審判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效力,有不溯既往原則和溯及既往原則兩種。
不溯既往 即刑事法律只適用於它施行後和終止生效前所發生的犯罪行為,不適用於它施行前發生的犯罪行為。這是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的罪刑擅斷主義而採用罪刑法定主義以後,在刑法適用上所採取的一項原則。這個原則確立於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言第 8條規定“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其後許多國家都沿用這一原則。
如果新法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後、判決之前頒布施行,而舊法和新法對行為的認定和處分又不相同,裁判時適用哪種法律,有兩種不同的辦法:①從舊法。即認為新法不溯既往,犯人在新法頒行前的犯罪行為應受舊法制裁,不受新法頒行的影響。採用這種辦法的國家不多。②從舊兼從輕,即一般從舊法,但如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的從新法。採用這種辦法的國家較多。中國《刑法》第 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溯及既往 與“不溯既往”原則相對,即行為時施行的是某一種法律,判決時又頒行了新法,適用判決時法律的原則。1922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施行法第 3條就這樣規定:“本法典適用於施行以前一切未依司法程式審理的犯罪行為。”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和1983年《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也採用了這一原則。採用溯及既往原則的刑法在具體適用上又有兩種不同的辦法:①從新法。不問新舊法律處刑的輕重如何,概用裁判時的新法。②從新兼從輕,即一般從新法,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的從舊法。
在法律條文規定的罪狀不變的條件下,“較輕”的概念可以歸納為:①以一種較輕的法定刑罰代替另一種較重的法定刑罰;②降低法定最高刑;③法定最高刑不變,降低其法定最低刑;④主刑不變,取消附加刑,或者使原來的附加刑改為選擇性的,或者減輕附加刑;⑤以可供選擇的較輕刑罰代替固定的刑罰。
關於地與人的效力 每條刑事法律都在一定的地域、對一定人適用。根據國家主權,通常分為領域原則(也叫屬地原則)、屬人原則和自衛原則(也叫保護原則)。此外,還有世界原則。
領域原則 刑法效力及於本國全部領域。這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具體運用,即在一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不問其犯罪性質和犯罪人的國籍,一律適用犯罪地國家的法律。世界上的獨立國家都適用這個原則。中國《刑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在中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外國人,一律適用中國《刑法》,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除外。這種例外已成國際慣例。中國《刑法》第8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屬人原則 是基於公民有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的思想提出的。根據這一原則,公民不論住在國內或國外,其犯罪行為都適用本國刑法。但各國對本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的程度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如果在本國境內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律適用本國刑法,如1960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5條的規定;有的國家僅就刑法典的某些條文規定的罪行行使管轄權,如《日本刑法》第 2條的規定。中國刑法是按犯罪性質和犯罪的嚴重程度行使管轄權,如規定反革命罪,偽造國家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貪污罪,受賄罪,泄露國家機密罪,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除此以外的犯罪行為,如按中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適用中國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不在此列。
自衛原則 根據一國有權保護本國的安寧和秩序,規定外國人在本國領域以外損害本國利益時,本國刑法能夠對該外國人發生效力,以有利於本國的自衛。許多國家的刑法典都有這種規定,但又大都作了某些限制;或限制適用於某些特定罪行,或限制適用於危害嚴重的罪行,或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中國《刑法》第 6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世界原則 即為維護世界各國的權益,不論犯罪人逃到何地,逮捕地的法律均得適用。早在19世紀,一些國家就締結了國際公約,規定簽字國有義務對某些犯罪共同進行鬥爭。由於各國的社會風俗習慣、歷史傳統不同,犯罪的觀念和法制也存在差異,因此世界原則不能普遍適用於一切犯罪,最初只適用於海盜、販賣奴隸等幾種犯罪行為。近年來一些國家又締結了三個關於防止劫持和非法干擾航空器的公約,以便共同對這些犯罪進行鬥爭(見空中劫持)。
許多國家都以折衷的辦法,兼采上述各項原則,並以領域原則為主。在這種情況下往往發生兩個問題:①犯罪行為和結果全部或一部跨於本國和外國領域時,應該怎樣確定犯罪地並適用何地的法律。②外國法院對犯罪行為已有判決在先,本國法院是否受其影響。關於前一個問題,在學說上本來就有行為地、結果地以及行為地與結果地都是犯罪地三種主張。中國《刑法》從主權原則出發,在第 3條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關於後一個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遵循“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應承認他國的判決。中國《刑法》仍以主權原則為基礎,在第 7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處理;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