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效力範圍

效力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所解決的是一國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有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 刑法的時間效力解決的問題是刑法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具有適用效力,具體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是否有溯及力。 適用範圍

簡介

刑法效力範圍,也稱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刑法適用於什麼地方、什麼人和什麼時間,以及刑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分類

一為刑法的空間效力,二為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空間

1、 刑法的空間適用範圍: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兼采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並有保留地採用普遍管轄原則。

(1) 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

① 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都適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Ⅰ享有外交特權和赦免權的外國人――其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對本法變通或補充。

Ⅲ刑事特別法另有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

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只有兩種情況適用本法: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

②中國的船舶、航空器屬中國領域。(中國駐外使館原則上也屬中國領域)

③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即可。

(2) 刑法的屬人管轄原則(中國人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軍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一律適用。

②其他人,原則上適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護管轄原則。(外國人在外國對中國或中國人犯罪)

①原則上不適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適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不適用。

(4)刑法的普遍管轄原則

① 對國際犯罪,在承擔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

② 經過外國審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國已受到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

2、 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

①生效時間: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示廢止。

②失效時間:默示廢止,新法代替舊法。

③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我國採取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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