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空間效力

刑法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在什麼地方和對什麼人有效力。我國的屬地管轄權,即刑法對地域的適用範圍,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1)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我國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這裡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包括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香港和澳門的特殊規定;(2) 在我國船舶或者航器內犯罪的,適用我國刑法;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也視為是在我國領域。(3)只要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我國的屬人管轄權,即對人的效力,這裡涉及的主要是對我國公民犯罪的刑事管轄權。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城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 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於追究。對國家I 作人員和軍人,只要在我國領域外觸犯了我國刑法,實施任何犯罪,一律都要按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這裡主要涉及的是對外國人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市《刑法》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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