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間效力

刑法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時間以及它是否適用於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即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生效時間:刑法的生效時間是指刑法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主要有兩種方式:(1)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 公布後,經過一定的期限再生效。刑法失效時間是指刑法效力的終止時間。通常有兩種:(1)由立法機關明確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由於新法代替了舊法,舊法自然失效,或者由於立法時一些特殊的條件已經消失舊法自然失效。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它效以前未經審判的或判決尚末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我國刑法對於溯及力,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刑法》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行為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並且依照新刑法關於失效的規定應當迫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迫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那成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刑法。新刑法實施以前。依照行為時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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