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3、貫徹執行國家擁軍優屬政策規定,負責全市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核報批烈士稱號和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等級;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優撫活動;承擔市雙擁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4、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地軍供站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擬定全市救災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6、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牽頭擬訂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7、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承擔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各縣區、鄉鎮邊界爭議調查和調處事務;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審定工作。
8、研究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和設施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9、研究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10、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外國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同胞及海外華僑在我市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
11、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12、負責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和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工作。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督查、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綜合性檔案起草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普法教育、依法行政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全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及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情況。
民間組織管理局
執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的相關政策辦法;按照管轄許可權承擔相關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優撫科(市雙擁辦公室)
執行國家制定的撫恤優待政策法規,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烈士稱號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市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基金、優待金的建立、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雙擁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擔慰問部隊的有關工作;承辦市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置科
(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城鎮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落實;指導各縣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協調部隊軍運和指導軍供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市軍休中心的建設工作。
救災救濟科(市生產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市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減災抗災救災工作,落實防災減災規劃;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管理;承辦災情調查、核實、上報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境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承辦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司法、住房、教育等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維護老年人、孤兒、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福利機構內孤兒、棄嬰涉外送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市福利企業年檢和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六十年代精減老職工和下放居民的救濟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市勘界、地名辦公室)
負責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研究擬定全市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社區專職、兼職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做好城鄉社區圖書室援建和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承辦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邊界的調研和境內縣際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提出仲裁建議;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行地名標準化、規範化;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公告。
行政審批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市婚姻習俗改革和殯葬改革;指導殯儀館、公墓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婚育宣傳和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涉外孤兒、棄嬰的領養登記工作。履行法律賦予的民政行政審批有關事項,加強對民政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管理。
直屬單位
1、皖西烈士陵園管理處
2、 市救助管理站
3、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中心
4、市殯儀館
5、市兒童福利院
6、市軍供站
7、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8、市周轉金管理辦公室
辦事指南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服務規範
一、服務內容
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審批社會福利機構,並為其提供業務指導。
二、服務對象
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
三、服務程式
1、申請。申辦人持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檔案和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提出申請。
2、審查。民政部門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
3、發證。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申辦人持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民政部門發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證書、服務場所的所有證明或者租用契約書、建設、消防、文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複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經檢查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後,發證。
四、服務時限
對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自審理之日起,30日之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籌辦的決定。
五、政策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六、服務監督
聯繫單位:社會福利事務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範圍:
按照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力。
二、低保標準:
目前六安市市轄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每人每月185元。
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規程:
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戶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送交戶籍地的社區居委會,社居委在收齊相關材料後,要進行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對認定符合低保條件者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無異議後,報街道、鄉鎮審核。
街道、鄉鎮要在15日內對社區上報戶進行複查審核。經審核確定符合低保條件者進行第二次張榜公示,對無異議者,上報縣區民政局審批。
縣、區民政局在審批時,要對上報的低保對象進行不低於30%的入戶抽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要在1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並由街道、鄉鎮或社區居委會進行第三次張榜公示,對無異議者,由縣區民政局發給《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低保金銀行領取卡。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人事任免
免去宋飛同志的市民政局副局長、市老工委辦公室主任職務
鮑遠新同志任市民政局副局長,免去其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