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民政局

金寨縣民政局

金寨縣民政局是安徽省六安市的政府職能部門,基本職責是貫徹國家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全縣福利企業年檢的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金寨民政 金寨民政

(一)貫徹國家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擁軍優屬政策規定,負責全縣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及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核報批烈士稱號和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等級;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優撫活動;承擔縣雙擁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和縣籍老紅軍返鄉接待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擬訂全縣救災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牽頭擬訂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負責全縣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承辦全縣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批工作;按規定承擔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各鄉鎮邊界爭議調查和調處事務;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審定工作。

(八)研究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和設施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研究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和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核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外國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同胞及海外華僑在我縣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

(十一)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民政局機關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督查、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綜合性檔案起草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普法教育、依法行政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全縣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及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工作;監督檢查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情況。

(二)優撫安置股(縣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執行國家制定的撫恤優待政策法規,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烈士稱號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縣光榮院、縣烈士陵園管理處及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基金、優待金的建立、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城鎮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和生活保障金的落實;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縣救災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縣生產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縣減災抗災救災工作;落實防災減災規劃;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管理;承辦災情調查、核實、上報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境內外對縣政府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承辦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司法、住房、教育等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社會福利股(慈善事業服務股)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維護老年人、孤兒、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管理工作;負責福利機構內孤兒、棄嬰涉外送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福利企業年檢和管理工作;管理縣福利彩票發行及公益金使用;負責六十年代精減老職工和下放居民的救濟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縣勘界、地名辦公室)

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研究擬訂全縣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工作,指導社區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

負責研究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承辦全縣鄉(鎮)村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際邊界的調研和境內鄉鎮村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提出仲裁建議;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行地名標準化、規範化;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公告。

(七)行政審批服務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婚姻習俗改革和殯葬改革;指導殯儀館、公墓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婚育宣傳和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涉外孤兒、棄嬰的領養登記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民政行政審批有關事項,加強對民政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管理。

執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的相關政策辦法;按照管轄許可權承擔相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八)縣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縣雙擁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擔慰問部隊的有關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五條 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 供養內容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地理位置

地址:雙河路5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