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邏輯思想
正文
形成和發展 先秦邏輯的發源可以追溯到名家和法家的奠基人鄧析、儒家創始人孔子和墨家創始人墨子。在他們那裡,作為邏輯範疇的“類”概念和相當於概念的“名”都被提出來了。墨子還提出了“辯”和“故”等邏輯概念。這就為古代邏輯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爾後,惠施和公孫龍比較自覺地探討邏輯問題。惠施擴大了前人辯詰的範圍,把它套用於自然界的一般事物中;公孫龍探討了名的確定性問題及正名的原則和方法,闡述了著名的邏輯命題“白馬非馬”等。他們對古代邏輯的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後期墨家在同詭辯鬥爭中,總結了前人的思維成果,寫出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一定體系的邏輯著作《墨辯》(或稱《墨經》)。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荀子寫出了《正名》篇。這兩部論著標誌著中國古代邏輯的誕生。法家集大成者韓非提出的“矛盾之說”,也為古代邏輯增添了新的內容。主要內容和貢獻 先秦邏輯以名、辭、說、辯各種思維形式及其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由此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邏輯體系。《墨辯》提出要“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正名》篇指出:“實不喻然後命,命不喻然後期,期不喻然後說,說不喻然後辯。”認為:“名也者,所以期累實也。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辯說也者,不異實名以喻動靜之道也。”名、辭、說、辯大體相當於西方邏輯中的概念、判斷或命題、推理和論證。先秦邏輯強調邏輯在認識上和政治上的重要作用,認為它一方面可以辨同異,明是非,察名實之理,是幫助人們辨明真理的工具;另一方面,它可以明貴賤,處利害,審治亂,使國家跡長功成。
關於“名”的理論 先秦邏輯關於“名”的理論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具體表現為:①揭示了名的本質,指出名是指謂實的,是對許多事物共同本質的反映,同時也是構成辭的要素。②強調正名,並提出了正名的原則和方法。它認為任何事物都具有確定的屬性和屬於一個確定的範圍,因此名也要有確實性,名實要相符。“彼”之名專指彼之實,“此”之名專指此之實,從而做到“名聞而實喻”。③對名作了相當科學的分類。《墨辯》從外延上把名分為達名、類名、私名三類。達名是外延最大的名,如“物”;類名是一般的普遍概念,如“牛”、“馬”;私名是單獨概念,如奴隸名“臧”、“獲”。《墨辯》還從內涵上把名分為相當於具體概念和抽象概念的形貌之名和非形貌之名等。《正名》篇則從外延上把名分為共名和別名兩大類,進而又把共名分為一般共名和大共名,把別名分為一般別名和大別名。同時還區分了單名和兼名。單名是單音詞之名,如“牛”、“馬”;兼名是多音詞之名,如“驪牛”、“白馬”。④已經認識到名的屬種關係。公孫龍的“白馬非馬”之說揭示了“馬”是屬,“白馬”是種的區別。荀子的共名和別名也是屬種概念,共名是屬,別名是種。荀子還指出屬種關係是相對的,運用屬種關係可以進行概括和限制的推演。在他看來,“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後止”;“推而別之,別則有別,至於無別然後止”(《荀子》)。所謂“推而共之”是指概念的概括;“推而別之”是指概念的限制。⑤考察了名形成的認識根源和社會因素。先秦邏輯認識到名是在感覺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心之“征知”即思維的作用而產生的。荀子還提出了“約定俗成”的原則,認為任何一個名本來是沒有確定的意義和具體所指的,只有在約定俗成中它們才有了確定的意義和具體所指。⑥先秦邏輯總結了名實悖謬的種種類型,如“以名亂名”、“以實亂名”、“以名亂實”等等,並且提出了揭露和糾正各種悖謬的原則和方法。
關於辭的理論 先秦邏輯在辭的理論上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視的思想:①揭示了辭的本質,指出辭是連屬不同的名以表達一個思想的思維形式,是構成辯說的要素。②強調辭要“當”,即能準確而明白地表達一個思想。③總結出了辭的一些具體形式。如:“盡”(全稱命題),“莫不然也”;“或”(特稱命題),“不盡也”;“必”(必然命題),“可勿疑”;“假”(假言命題),“今不然也”等等。④認識到具有相同主項和謂項的單稱肯定命題和單稱否定命題、全稱肯定(否定)命題和單稱否定(肯定)命題之間是矛盾關係。《墨辯》舉例說,甲、乙兩個人遠遠望見一個動物,甲說:“這是牛”,乙說:“這不是牛”。《墨辯》指出,這兩個命題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只能一真一假。後者可以墨家提出的“止”式反駁為例,《墨辯》說:“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它還指出,要駁倒一個全稱判斷,只要找到一個反例就夠了。③對周延問題(見內涵和外延)有深刻的見解,指出肯定判斷的謂項是不周延的,否定判斷的謂項是周延的。《小取》指出,“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也”。
關於說辯 先秦邏輯在說辯方面的貢獻是:①揭示了說辯的本質。先秦邏輯中的“說”,有時專指推理。說知就是推理知識,它是源於親知和聞知、由已知到未知的間接之知。《墨辯》舉例說,某人已知室外甲物的顏色而不知室內乙物的顏色,有人告訴他室內乙物的顏色和室外甲物的顏色相同,則某人也就知道了室內乙物的顏色。在這裡,對某人來說,室外甲物之色為親知;室內乙物之色是聞知;他由此知道了室內乙物之色,便是說知。先秦邏輯中的說,有時也和辯都指論證或辯論。《墨辯》指出,辯是爭論一對矛盾判斷,辯說的目的是找出論題的理由或根據。《荀子》則把辯說看作是針對同一論題的不同說法,以辯明孰是孰非的思維方法。②提出了故、理、類三個範疇,簡稱故理類三物。並總結出“三物”邏輯的基本推理原則和形式。在先秦邏輯中的“故”,指產生事物某種現象的原因和條件;“理”,是一般規律、原理,又稱為“法”;“類”,即同類,包含列舉某些例證。“三物”邏輯是一種具有演繹和類比性質的推理形式。“三物必具”論題就能得以確立。因此,立辭不明於故則“妄”;不明於理則將會遇到困難;不明於其類,則“必困”。③總結出了一些具體的推理形式和論證方式。比如,“或”,相當於選言推理;“假”,相當於假言推理;“效”,即效法,屬於演繹推理;“辟”,即辟喻或比喻推理;“侔”,相當於複雜概念推理,是“比辭而俱行”;“援”,是援引對方的話進行類比推論;“推”,是歸謬式類比推論;“止”,也是一種反駁方式,它用一個或幾個反面的例證推翻辯論對方的一個全稱判斷。④指出了推理論證中的一些謬誤。《墨辯·小取》認為,事物都是“有以同”,“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因此,對辟、侔、援、推等各種論式都必須審慎地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使用,否則就會出現“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的謬誤。比如,由於事物有“是而不然”的情形,因而在侔式推論中,從“其弟,美人也”這個命題,推出“愛弟,愛美人也”,就是荒謬的,而只能推出“愛弟,非愛美人也”;也由於事物有“不是而然”的情形,所以在侔式推論中,“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非止入井也”這一形式是不正確的,而“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則是對的。又如,在判斷中,主項和謂項有周延和不周延的不同情形,如果對這一點不明了,推論也會發生錯誤,等等。
關於思維的基本規律 先秦邏輯在思維基本規律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比較重要的思想。例如:墨家把辯規定為爭論一對矛盾判斷,並且指出辯不能“無勝”,也不能“俱勝”,實際上表達了矛盾律和排中律的思想;韓非的“矛盾之說”,強調“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實際上內涵兩個不相容的判斷不能同真的思想,更巧妙地表述了矛盾律的精神實質。同時,先秦邏輯還揭示了一些命題中包含自相矛盾的邏輯錯誤。如《墨辯》說“‘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意思是說如果你說“一切話都是錯的”,那么,你說的這句話本身如何呢?倘若“言盡悖”正確,則至少有一句話是正確的,因此並非“言盡悖;倘若“言盡悖”不正確,那么你認為它正確,一定不符合事實。《墨辯》還揭露了“非誹者悖,說在弗非”和“學無益也,說在誹者”等命題中所包含的自相矛盾的邏輯錯誤。從而表明先秦邏輯已經比較自覺地理解和運用了矛盾律等思維形式的基本規律。
基本特點 中國先秦邏輯思想較之秦漢以後的邏輯思想,有兩個顯著的特點:①先秦邏輯是中國古代邏輯史上的高峰。它在兩千多年前就形成了比較獨立、比較完整的古代邏輯體系,成為各思想家思考和辯詰的準則與方法,在先秦社會,尤其在春秋戰國時期,發生了很大的影響。秦漢以後,中國古代邏輯日趨衰微。魏晉時期,名辯思潮復興,雖然出現了象魯勝那樣有成就的邏輯家,但總的說來都沒有達到先秦邏輯的水平。直到清代考據學興起,對先秦諸子之學包括邏輯典籍的研究、評論之風日漸高漲,但也是對先秦邏輯典籍的整理、疏解,揭舉其中的邏輯精華,而不見有多少創新與發展。②先秦邏輯是“土生土長”的、純粹的中國古代邏輯學。它比較注重思維內容,而沒有在思維形式結構方面多下功夫。在這一點上,不如古代世界的另外兩大邏輯體系古希臘羅馬邏輯和印度因明(見印度邏輯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