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具體表現為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來匹配其負債,特別是履行其給付保險金或賠款的義務。可以分為最低償付能力和實際償付能力。

簡介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具體表現為保險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資產來匹配其負債,特別是履行其給付保險金或賠款的義務。

分類

可以分為最低償付能力實際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必須滿足的償付能力要求,即由保險法規規定的保險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達到的保險公司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差額。

實際償付能力是指根據監管法規、會計準則調整後的認可資本,即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必須大於保險法規規定的金額,否則保險公司即被認定為償付能力不足。

必要性與重要性

保險是信用的象徵,保險會計作為核算和反映經濟活動的工具,它所產生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這不僅關係到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而且直接關係到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其是否具有償付能力,意義十分重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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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

由於保險經營對象是保單,一經簽發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或保險期滿,保險公司就負有賠償給付義務。而決定保險公司生存與否的重要條件就是償付能力,一且資不抵債就面臨破產。因此,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市場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公司能否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標誌,是保險公司的“生命線”。

2.償付能力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基本保證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涉及廠大公眾的利益,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償付能力的大小與廣大公眾的利益息息相關。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賠償和給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證被保險人群體風險發生時能獲得保險契約承諾的經濟賠付,從而實現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穩健發展,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與穩定,提高社會效益。

3.償付能力是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保險公司在發展或擴張的過程中,會經常地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舉債是解決資金短缺的重要途徑。只有保持一個良好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才能解決持續發展中所需要的資金

4.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

由於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的不對稱性,所以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問題,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進而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也會產生巨大的衝擊破壞作用。因此保障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

因素

(一)資本金

資本金是保險公司得以設立和運作的基礎,設立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本金。按照《保險法》的要求,保險公司開業時最少要有2億元人民幣的資本,主要作為保險公司開業初期的經費來源,用於營業的擴展和維持公司的償付能力。它也是預防失去償付能力的最後一道關卡,以備準備金提存不足、發生資產無法清償負債時的急需。

(二)各項準備金與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在收取大量保費後,並不可以全部用於投資,為了將來能履行補償或給付責任,必須將保險費的大部分按照精算要求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保障基金。如果準備金提取不足,就會影響償付能力。因此,保險業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嚴格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提足各項準備金,保險監管部門也應嚴格進行檢查,以防提存不足而導致保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

(三)投資收益與資金運用狀況

除了各項準備金和保障基金外,保險公司在運營中還有大部分資金處於閒置狀態,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將這些資金中的一部分存銀行,也可以在股市、債市等貨幣或資本市場上投資,其收益可以提取一部分作為公積金。公積金增多,實際資本就多,償付能力就會增強。但必須穩健地實現其保值和增值,才能長期而有效地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分析方法

(一)短期償付能力分析

保險公司的短期償付能力分析也稱流動性分析,是指保險公司的資產所具有的能隨時適應理賠要求的變現能力,即保險公司資產近期產生現金的能力或償付短期債務的能力。一般來說,期限在1年或1年之內的稱為短期,有時也將企業一個正常經營周期之內算作短期。對於保險公司的債權人而言,缺乏流動性意味著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具體分析保險公司的短期償付能力時,可以採用以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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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比率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的比率,用於反映企業短期償付能力,’比值越高,資產流動性越強。不同的行業,其比值的要求也不同,對於保險業而言,由於存活較少,其數值維持在l~1_2較為合理。該比值一般不得低於1,一旦低於1,說明保險公司的資產市值不足以償還其債務,需要介入資金用於償債。

2.速動比率

速動比率也稱酸性試驗比率,是速動資產流動負債的比率,用來衡量企業的短期清算能力作為流動比率的輔助指標,它可以更可靠地評價保險公司的流動性和隨時賠付能力。

3.現金比率

現金比率是現金與現金等價物與流動負債的比率。現金比率只把現金及其後備來源(即可隨時轉換為現金的有價證券)與流動負債對比,能夠徹底克服流動資產的長期化和不良化所帶來的高估公司償付能力問題,因而可以更好地反映保險公司的即時償付能力。

(二)長期償付能力分析

一方面,長期償付能力分析與短期償付能力分析有很大差異。短期償付能力分析考慮的時問段非常短,可以相對合理精確地進行現金流量預測;而長期現金流量償付能力預測值缺少可靠性,更多地運用概括性的計量手段而不是精確的計量方式。另一方面,對於人壽保險長期健康險壽險業務,具有保險期限長期性特點,絕大部分是期限達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長期性負債,在收入補償與成本發生之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因此,對於壽險業務來說,關心遠期償付能力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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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上說,影響保險公司長期償付能力的因素有資本結構和獲利能力。資本結構是企業的融資渠道,即資產、所有者權益及負債各組合因素問的比例關係。通過資本結構分析可以衡量保險公司對長期資金提供者的保障程度,向長期債權人和股東提供其投資安全程度的信息。獲利能力則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保險公司的長期償付能力,因為現金流量的變動最終是取決於企業所能獲得的收入和必須付出的成本的數額以及兩者之間的比例關係,盈利是支付長期負債所需資金的最可靠、最理想的來源。具體可以用以下指標對長期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1.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的比率,該指標用來反映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比例關係,說明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負債來籌集的,也用來衡’量保險公司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保險業屬於高負債經營行業,資產負債率要明顯高於一般製造業。一般來說,財產險公司指標值應小於85%;壽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要高於財險公司,但一般也應小於90%。如果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大於100%,表明保險公司資不抵債,視為達到破產的警戒線。

2.負債經營率

負債經營率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比率,也稱產權比率,反映由債權人提供的資本與投資者或股東提供的資本的對應關係,用以衡量保險公司的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表明債權人投入的資本受到股東權益保障的程度。對於保險業這種高負債經營機構,該指標一般都大於l。負債經營率和資產負債率具有共同的經濟意義,兩個指標相互補充。

3.固定資本比率

固定資本比率固定資產淨值在建工程餘額之和與淨資產的比率,該指標為約束性指標,主要監測保險公司固定資產占資本金的比重,旨在控制保險公司實質資本比例。固定資產具有周轉速度慢、變現能力差、風險大等特點。如果固定資產比重過高,將影響資本的流動性。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該比率最高不得超過50%,以保證保險公司的淨資產有較高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

不足原因及措施

(一)原因分析

中國保監會前主席吳定富認為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場不斷走低的影響外,關鍵原因在於部分公司發展模式粗放,產品結構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強甚至長期虧損,主要依賴股東增資或發行次級債維持償付能力。同時,部分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經營中的短期行為比較突出。”因此,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說,償付能力不足主要取決於保險投資的成功與否和業務經營方針及交易成本高低。為了較好地維持償付能力,保險公司尤其是新進入保險業的中小公司,不能因為急於保費上規模、擴大市場份額等而粗放式發展,而應該穩定持續地發展。

(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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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實情況看,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正採取一系列措施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並針對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具體的措施。例如,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指導接管。

保險公司通過採取這些措施,可以增加資本和實際資產,限制包括董事、高管們的薪酬和股東分紅,減少其他的業務成本開支,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風險的擴大和帶來更嚴重的後果。總之,為了促進保險公司更健康持續發展,提高其償付能力,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另一方面還要引導保險業自身最佳化險種、分散風險、穩健持續經營。

2012年5月媒體報導,項俊波承接保監會前任主席吳定富的監管思路,建償付能力監管體系,要建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根據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指不足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指充足I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保險公司,指充足II類公司。所謂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採用“三支柱”的整體框架,即建立在資本充足要求、風險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個支柱之上的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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