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形式
人事爭議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兩大類。1、獨任制仲裁庭
獨任制仲裁庭簡稱獨任庭,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辦事機構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適用於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用法律法規明確的人事爭議案件。
2、合議制仲裁庭
合議制仲裁庭簡稱合議庭。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辦事機構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除簡單人事爭議案件外,均應組成合議庭處理案件。合議庭又分為一般(普通)合議庭和特別合議庭。若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集體人事爭議案件,可組成特別仲裁庭處理。仲裁委員會應根據當事人方人數多少,案情繁簡程度和社會影響大小,決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按照仲裁監督程式決定重新處理的案件,還必須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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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的直接領導監督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協助下具體承辦案件,職責包括:1、調查取證,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並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
2、對爭議雙方依法進行調解,調解結案時,製作調解書;
3、調解不成時,及時依法裁決;
4、在遇到專門問題時,仲裁庭可向專家諮詢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進行勘驗或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