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庫管理辦法

為加強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項目管理中的諮詢作用,實現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管理工作實際,制定《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庫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以廳科技字〔2012〕73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廳科技字〔2012〕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屬各單位,大型交通運輸企業:
為充分發揮專家在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管理中的諮詢作用,進一步提高科技項目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有關規定,部制定了《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項目管理中的諮詢作用,實現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維護等。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專家庫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具體工作委託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實施。
第四條 專家庫由具備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入庫專家按照道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運輸、港口工程、內河樞紐與航道工程、水上運輸與安全、環境保護、信息化、規劃與管理及其他專業領域分類管理。
第六條 入庫專家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諮詢意見;
(二)長期從事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所涉及領域的工作,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熟悉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三)在相關領域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技術諮詢工作。
第七條 專家入庫採用單位推薦和直接入庫兩種方式。
第八條 單位推薦入庫程式:
(一)推薦單位確定推薦專家人選;
(二)專家填寫申報材料,經推薦單位審核後報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將結果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
(四)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入庫專家的遴選和審定;
(五)通過審定的專家入庫。
第九條 直接入庫程式:
(一)院士、國家級勘察或設計大師、國家“千人計畫”特聘專家、交通運輸部專家委員會成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交通運輸部新世紀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等可直接入庫。
(二)接受直接入庫邀請的專家填寫申報材料報送管理中心;
(三)經管理中心形式審查、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後直接入庫。
第十條 入庫專家主要權利:
(一)在諮詢過程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影響發表個人意見;
(二)依法獲取勞動報酬;
(三)自願申請退出專家庫。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主要義務:
(一)接受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委託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諮詢意見並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三)技術諮詢過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主要個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一個月內報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立項、驗收等管理環節中所需專家,應根據項目性質、諮詢內容、技術領域、專家構成、迴避原則等,由專家庫管理系統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 專家庫實行專家技術諮詢活動記錄和評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家受邀和參加技術諮詢活動情況;
(二)專家參加技術諮詢活動的內容、方式、時間和地點等;
(三)專家在技術諮詢活動中的表現,包括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守紀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取消其專家庫專家資格:
(一)一年之內三次被邀請但拒絕參加技術諮詢活動;
(二)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技術諮詢活動或中途退出技術諮詢活動;
(三)技術諮詢活動期間私下接觸利益相關人,或收受利益相關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具有其他影響公正的行為;
(四)違反保密規定,損害國家、單位或個人利益;
(五)未按委託要求提供技術諮詢文檔;
(六)由於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承擔技術諮詢工作。
第十五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每3年對入庫專家進行綜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對專家庫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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