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管理,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經貿、建設、水利、交通、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產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樑、捷運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遊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前三項每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三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前款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第十四條 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准。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核准之日起7日內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情況。招標人對經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作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六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七條 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或者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第十八條 省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者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投標邀請書發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省保密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九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提供虛假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三)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從事同類招標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條件審查核准後,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項目審批部門認定招標人不符合前條規定的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要求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檔案,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資格審查應當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未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查封、扣押、接管、凍結狀態;
(四)在最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或者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實施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四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實施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實施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實施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招標檔案中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的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六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檔案。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投標總價的2%以內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等形式。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於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於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後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後拒絕簽訂契約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招標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泄露標底。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泄露保密資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採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評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前確定,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評標委員會名單由招標人從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迴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檔案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三)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四)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
(五)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標準要求的;
(六)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並宣布。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招標檔案;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實行資格審查的,有資格審查檔案和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對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名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招標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後書面答覆投訴人,並為投訴人保密。
第四十四條 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監督網路,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招標投標過程中的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由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二)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泄露標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擅自增加審批事項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對於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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