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組建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自治區交通廳的職責、原自治區建設廳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二)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最佳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相互銜接,發揮整體優勢和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暢通、高效、安全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五)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涉及全區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行業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公路、水路等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公路、水路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三)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行業監管責任。指導並監督實施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營運汽車、船舶跨省運輸、出入境運輸及航道有關管理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區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自治區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建議,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交通規費的撥付和監管。依法負責收費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
(五)承擔全區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全區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依法負責港口規劃和港口岸線使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承擔營運船舶檢驗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區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全區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區高速公路及重點幹線公路網安全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七)指導全區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科技開發、工程造價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及維護穩定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區公路、道路運輸、港口航道行政執法(含治理公路超限)工作。指導港口設施保全工作。
(九)對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十)指導協調公路、水路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組織、機要、檔案、綜合性報告、檔案起草和政務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綜合協調等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上級重要決策、批示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交通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行業資格制度的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立法的規劃和協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重要決策法律諮詢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組織開展政策研究;指導、監督公路、水路運輸行業有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依法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行業行政執法人員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地方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交通戰備辦公室)。
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公路、水路等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和標準;承擔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行業審核和後評價工作;提出國家和自治區政府財政性專項資金投資政策和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港口規劃,依法承擔港口岸線使用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擬訂行業利用外資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行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協調工作;擬訂全區公路、水路交通戰備規劃和重點目標保障方案,提出建設項目戰備要求和戰備物資儲備需求,並組織監督相關工作的落實;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承擔有關環境保護、招商引資、對外合作與交流、行業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
(五)財務處。
承擔公路、水路行業有關投融資政策擬訂工作;承擔公路、水路行業財務、會計、廳管專項資金、非稅收入、收費管理制度擬訂工作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稅、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部門預算的組織編報、執行和管理工作;承擔收費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行業有關運價及收費標準並實施監督檢查;承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籌集管理工作;根據授權,對國家出資企業和國有權益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
(六)綜合運輸管理處(城市公共運輸指導辦公室)。
承擔綜合運輸體系建設與發展的協調工作;參與擬訂公路運輸、城市公共運輸管理、國際道路運輸等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公路運輸行業監管,承擔車輛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承擔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的指導工作;指導、協調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道路運輸工作;按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
(七)建設管理處。
承擔全區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政策、地方標準、規範和管理規定擬訂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建設資格準入機制及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承擔公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承擔公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責任,動態管理公路評標專家庫;承擔公路建設項目從初步設計到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審批、審查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開工許可;承擔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公路工程重大技術方案、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公路養護工作。
(八)水運管理處(黃金水道建設辦公室)。
承擔水路建設和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區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輸行業相關政策、地方標準、規範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水運建設資格準入機制及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承擔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承擔水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責任,動態管理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庫;承擔水運建設項目從初步設計到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審批、審查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檔案、開工許可;承擔水運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審查水運工程重大設計方案、工程竣工驗收;指導水路運輸、港口、航道維護、船舶檢驗和港口設施保全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國際海運及港澳航線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的水路運輸工作;參與綜合運輸發展規劃及水運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參與黃金水道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承擔黃金水道建設管理、協調推進、督促檢查等工作。
(九)安全監督處(應急管理辦公室)。
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和有關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或參與有關應急處置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承擔有關安全生產、應急信息統計、分析等工作;指導公路、水運工程搶險救災工作;指導全區交通運輸防汛、防疫、防震、消防等工作。
(十)科教處。
組織擬訂公路、水路等行業科技、信息化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交通運輸重大科技項目研究,以及新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工作;承擔公路、水路等行業有關標準、質量和計量工作;參與擬訂行業節能減排發展戰略並指導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職業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聯繫交通運輸行業學會、協會,承辦廳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相關事務;負責開展交通運輸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內審處。
承擔行業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對交通運輸行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重大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政府投資的交通建設項目以及自治區交通專項資金徵收、使用及管理情況的審計或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廳管直屬單位處級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外部審計的協調配合及審計結果的套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指導交通黨建;負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雙擁優撫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機關行政編制為6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五、其他事項

(一)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牽頭,會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全區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區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三)城市公共運輸管理事權在各級城市政府,具體管理職責由各級城市政府負責。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公共運輸運營管理,與各市要建立有效銜接。
(四)原自治區交通廳所屬事業單位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管理,其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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