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財政、國資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六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招標投標的範圍。積極推行和規範政府採購、科研課題、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藥品採購、物業管理等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法規、規章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範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樑、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範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遊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的範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裝飾工程(含室內裝飾)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 縣級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非重大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報市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專利權保護,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者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投標邀請書發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八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依法成立;
(二)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准;
(三)按國家或省規定需履行立項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及建設規劃用地審批等手續的,有關審批手續已辦理完畢;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檔案應當如實載明上述條件並應包括招標投標及配套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推行無標底招標、合理低價中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併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招標人營業執照;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檔案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法規、規章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程式和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少於3個,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決定不進行招標,但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投標總價的2%以內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等形式。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於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於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後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後拒絕簽訂契約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投標檔案的編制和提交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招標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泄漏標底。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不得泄漏保密資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採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評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前確定,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從省專家庫隨機抽取。特殊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並向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迴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檔案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家、省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三)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四)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
(五)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標準要求的;
(六)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並宣布。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招標檔案;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實行資格審查的,有資格審查檔案和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省發展改革委計畫實施的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執法,並對由國家出資融資、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與執法。建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訴並查處違法行為。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已批准的邀請招標、已備案的自行招標,進行行政監管。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標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後書面答覆投訴人,並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名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指定媒體上發布(遼寧省招標投標監管網設在我市的終端),可同時在其他媒體上發布公告,但必須與指定媒體上所發布的公告一致。
市屬項目招標公告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查後方可發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進行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據《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二)在2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標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鐵嶺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鐵嶺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鐵嶺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鐵嶺市人民政府第38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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